房客不繳房租、催不動又賴著不走,房東最想直接換鎖趕人,卻可能因此從受害者變被告。收回房子有一定順序:先合法催告、達到兩個月門檻後終止租約、房客仍不搬就提告遷讓房屋、再聲請強制執行。以下拆解每一步的做法,以及房東絕對不能踩的地雷。
最後更新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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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房客不繳房租
租到不繳房租、催了不理、還賴著不走的房客,是很多房東最頭痛的狀況。心裡想直接換鎖、把人趕出去,但這樣做反而可能讓房東從受害者變成被告。房客欠租有一套法律程序:先催告、再終止租約、房客還不搬就提告遷讓房屋、拿到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以下說明每一步該怎麼走、欠多久才能終止、以及房東絕對不能做的事。
房客不繳房租,房東第一步該做什麼?

重點摘要
| 先催告再終止 | 房東不能直接換鎖趕人;須先發存證信函催告繳租,催告是終止的前置要件 |
| 「兩個月」怎麼算 | 欠租須達兩個月租額,且押金抵充後仍達兩個月,才能依法終止(民法第440條、土地法第100條) |
| 住宅要書面通知 | 住宅租賃終止須以書面、於終止前三十天通知房客 |
| 不搬=無權占有 | 終止後房客不搬可提告遷讓房屋,並請求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
| 房東禁自力救濟 | ✗換鎖 ✗斷水電 ✗丟物品 恐涉強制罪、侵入住居 |
先寄存證信函催告房客繳租,不能直接換鎖或把人趕走。
法律規定房東要終止租約前,必須先給房客一段合理期限催告繳租(民法第440條第1項)。這封催告最好用存證信函寄出,寫清楚積欠的月份、金額,並限期繳清。存證信函的重點不是嚇人,而是留下「房東已經合法催告」的證據——後面要終止租約、要打官司,這封信都是關鍵。
房客收到催告仍不繳,房東才進入下一步:終止租約。
催告的存證信函怎麼寫、要寄去哪、格式有哪些要件,另一頁有完整說明。
👉 接著看:房客欠租存證信函與終止通知怎麼寫 →
欠多久房東才能終止租約?「兩個月」是這樣算的
房客積欠的租金,要達到「兩個月的租額」,房東才能依法終止租約——而且這兩個月是押金抵充之後還欠的金額。
這是房東最容易誤會的地方。法律不是「欠兩期」就能終止,而是要看欠款總額有沒有到兩個月的租金(民法第440條第2項)。土地法第100條講得更清楚:房客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房東才能收回房屋。也就是說,如果房客當初有付押金,要先把押金拿來抵欠租,抵完之後還欠滿兩個月的租額,門檻才算到。
押金本身也有上限。法律規定押金不能超過兩個月的房租,超收的部分房客本來就可以拿來折抵房租(土地法第99條)。所以實際計算時,房東手上通常最多握有兩個月押金,這也決定了「欠到什麼程度才能動手終止」。
舉個算法:月租一萬、押金兩萬,房客連續四個月沒繳,欠款四萬,先扣掉押金兩萬,還欠兩萬——等於還欠兩個月租額,這時終止的門檻就到了。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如果租約約定租金是在每期開始時(例如月初)先付,依民法第440條,還要房客遲延給付「逾」兩個月,房東才能終止。多數月租型租約都是月初先付,這個時間點要一起算進去,才不會太早終止而被認定不合法。
從催告到終止租約的完整流程
住宅租約的終止,要在催告之後、以書面通知房客,而且住宅租賃還要在終止前三十天通知。
租一般住宅的流程是這樣:
- 第一步|催告:發存證信函,限期繳清積欠租金。
- 第二步|確認門檻:期限過了房客仍不繳,且欠款(押金抵充後)已達兩個月租額。
- 第三步|書面終止並通知:房東以書面通知終止租約,檢附相關事證,並於終止前三十天通知房客(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 第四步|要求返還房屋:租約終止後,房客有義務把房子還給房東(民法第455條)。
如果租的是店面、辦公室這類非住宅,則依民法和土地法的規定處理,催告與兩個月門檻一樣適用,但沒有租賃住宅那套三十天書面通知的特別要求。
走完這些步驟,房客乖乖搬走,事情就結束了。麻煩的是下一種情況——租約已經終止,人還是不走。
租約終止後房客還是不搬,怎麼辦?
租約合法終止後房客仍占著房子,就是「無權占有」,房東可以提告請求遷讓房屋,並向房客請求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的損失。
租約一旦終止或到期,房客繼續住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據。房東有兩條請求的基礎:一是基於租約,房客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民法第455條);二是基於房東的所有權,對無權占有的人可以請求返還房屋(民法第767條)。實務上兩者常一起主張。
至於房客占用期間的損失,法院見解認為,無權占有他人房屋而取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房東可以請求返還(民法第179條)。要注意的是時間點:租約「終止前」欠的是租金,「終止後」還住的,請求的則是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拿到勝訴判決後,房客還是不搬,就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把房子點交回房東。至於房客不搬時如何提告遷讓房屋、要準備什麼、強制執行怎麼走,另一頁有完整說明。
👉 接著看:房客不搬如何提告遷讓房屋與強制執行 →
房客欠租可以報警嗎?
單純的房客欠租是民事糾紛,警察不會介入處理,房東要走的是催告、終止、訴訟這條路。
很多房東第一反應是報警,但欠房租屬於契約上的金錢債務,不是刑事案件,警方沒有立場強制房客繳錢或搬家。真正能解決的,是催告、終止租約、遷讓房屋訴訟、強制執行這一連串民事程序。報警唯一有意義的情況,是房客另外做了毀損屋內設備、竊佔或其他觸犯刑法的行為,那才屬於警察和刑事的範圍。
房東絕對不能做的事:自力救濟的刑事風險
房客再可惡,房東都不能自己換鎖、斷水斷電、把房客的東西丟出去或擅自進屋——這些「自力救濟」的動作,可能讓房東反過來吃上刑事責任。
房東氣不過想直接處理,是最危險的一步。房子雖然是房東的,但在租約還沒合法終止、房客還占有使用的狀態下,房東擅自行動可能背上刑事責任:
- 強制罪:用換鎖、斷水電等方式妨害房客居住使用(刑法第304條)。
- 侵入住居:房客還在承租使用時,房東未經同意進入(刑法第306條)。
- 毀損:搬動、丟棄或損壞房客的物品。
愈想走捷徑自行處理,愈容易把自己從有理的一方變成被告。正確做法始終是走完催告、終止、訴訟、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過程中留好每一份證據。租霸案件多半拖得久又麻煩,交給租屋律師協助處理催告、發函、訴訟到執行,通常比房東自己與房客僵持更省時間,也避免因一時衝動反而觸法。
👉 接著看:租屋律師:房東處理欠租、遷讓房屋的委任服務 →
【常見問題】
Q:房客只簽了約沒付過半毛租金,可以馬上終止嗎?
還是要先催告。就算房客一期都沒繳,房東仍要先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等欠款達到兩個月租額、期限過了房客仍不繳,才能終止。少了催告這一步,終止可能被認定不合法。
Q:房客搬走了但留下一堆垃圾和家具,房東可以直接清掉嗎?
不建議自行處理。若是租賃住宅、且已完成點交,遺留物要先定期限催告房客取回,經催告仍不取回才視為拋棄,處理費用可以從押金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店面、辦公室等其他租賃則須依個案另行處理。無論如何,直接丟棄都有毀損他人物品的風險。
Q:房客欠租又找不到人、失聯了怎麼辦?
一樣走法律程序。存證信函依租約載明地址寄送,通常可作為已催告的重要證據;至於是否已生合法催告效力,仍要看個案送達情形。訴訟階段找不到人可依法送達,房客不到庭法院仍可判決。房客失聯不代表房東就拿不回房子。
Q:可以在租約裡約定房客欠租就加倍賠償嗎?
可以約定違約金,但金額如果過高,法院可以酌減到合理範圍(民法第252條)。約定不是愈重愈有效,仍以合理為準。
📋 本文依據的法律條文(點開看條文)
– **民法第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 **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 **土地法第99條**: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民法第455條**: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租賃契約消滅時……點交後尚有遺留物……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條文為重點節錄,完整內容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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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得來訴律師團隊整理,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情況請以律師諮詢為準。最後更新:2026-07-03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7-03 最後更新:2026-07-04
本頁為房東處理房客欠租的一般說明,依現行民法、土地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整理。能否終止、各階段時點與可請求金額,依個案具體事證與法院判斷,本頁為一般原則,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