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要終止租約,第一步不是換鎖趕人,而是把「催告」和「終止通知」兩份文件寫對、寄對。以下說明兩份文件各要寫什麼要件、住宅租賃的三十日書面通知怎麼算,以及為什麼存證信函在後面打官司時最關鍵。
最後更新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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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房客欠租存證信函
房客欠租,房東想終止租約、把房子收回來,第一步不是換鎖趕人,而是把「催告」和「終止通知」這兩份文件寫對、寄對。這兩份文件通常都用存證信函寄,一份是限期要房客把積欠的租金繳清,另一份是租金到門檻仍不繳時正式終止租約。以下說明這兩份文件各要寫什麼、住宅租賃終止有哪些特別規定,以及為什麼存證信函在後面打官司時這麼重要。
房客欠租,房東要先發什麼文件?

重點摘要
| 兩份文件分開 | 先發催告(限期繳清)、門檻到再發終止通知;不合併、不跳催告 |
| 催告要件 | 寫明積欠月份金額+相當繳款期限+載明依民法第440條 |
| 住宅30日書面 | 住宅租賃終止須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
| 為何用存證信函 | 郵局留底+回執能證明何時寄了什麼給誰;LINE/口頭事後易被否認 |
| 文件不強制搬遷 | 功能是留證與通知,房客不理仍要走終止→訴訟→強制執行 |
先發催告的存證信函,限期要房客把積欠的租金繳清,不能直接寄終止通知。
法律規定房東要終止租約前,必須先給房客一段合理期限催告繳租(民法第440條)。這道催告是終止的前置程序,少了它,後面的終止很可能被認定不合法。催告的核心是「定相當期限」——給房客一個具體、合理的繳款期限,例如「請於函到七日內繳清」,而不是模糊地要求「儘速處理」。
催告的存證信函應該寫清楚這幾件事:積欠的是哪幾個月、每月租金多少、合計積欠金額、要求在幾日內繳清、以及依民法第440條催告的意思。房東可以先看房客不繳房租的完整處理步驟,確認自己已經到了可以催告的階段,再動筆寫這封信。
👉 接著看:房客不繳房租又不搬,房東如何合法催告與終止租約 →
催告存證信函要寫哪些要件?
要寫清楚積欠的月份與金額、限定的繳款期限、以及催告的法律依據,讓這封信同時具備「通知」與「留證」兩個作用。
一封有效的催告存證信函,內容通常包含以下要件:
- 當事人:房東(出租人)與房客(承租人)的姓名、租賃房屋地址。
- 積欠事實:具體列出積欠的月份、各月租金金額、合計積欠總額。
- 相當期限:明確要求房客在收到函件後幾日內繳清,這個期限要合理,不能短到房客根本來不及。
- 法律依據:載明依民法第440條規定催告,並預告若逾期未繳將終止租約。
寫這些要件的目的,是讓文件本身就能證明「房東已依法催告、給過房客改正機會」。存證信函由郵局留存副本、附回執,寄出的時間與內容都有郵局背書,這正是它比一般信件、LINE 訊息更有證據力的地方。範例以「應記載的要件」呈現即可,各家租約的欠款月份、金額不同,實際措辭仍要對照自己的租約與往來紀錄。
終止租約通知怎麼寫?住宅租賃有哪些特別規定?
催告期滿房客仍不繳、且積欠達到門檻時,房東要再發一份書面的終止通知;如果是住宅租賃,還要在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
終止通知和前面的催告是兩份不同的文件。催告是「限期繳清」,終止通知是「正式告知租約在何時終止」。要能發終止通知,前提是房客積欠租金達到兩個月的租額,且經催告仍不繳(民法第440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房東才能收回房屋)。另外,如果租約約定租金在每期開始時先付,依民法第440條還須房客遲延給付逾兩個月,房東才能終止。
住宅租賃另有一層特別規定。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房客遲付租金達兩個月的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房東才能提前終止;而且終止時要「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也就是說,住宅租約的終止通知,要用書面、於終止前三十日通知房客,並附上催告紀錄等事證。這三十日的規定是住宅租賃特有的,一般店面、辦公室的租約沒有這項要求。
終止通知寄出、租約合法終止後,房客若仍占著房子不走,房東才進入提告遷讓房屋的階段。終止通知是否合法、事證是否齊全,會直接影響後面訴訟能不能成立。
👉 接著看:房客不搬如何提告遷讓房屋與強制執行 →
為什麼催告和終止都要用存證信函?
因為存證信函能留下「何時、寄了什麼內容給誰」的證據,催告與終止是否合法,日後打官司時全靠這些文件證明。
房客欠租的案件,最後常常要走到遷讓房屋訴訟。法院判斷房東能不能收回房子,關鍵之一就是租約有沒有「合法終止」——而是否合法終止,又回頭要看房東有沒有先催告、催告有沒有給相當期限、終止通知有沒有依規定送達。這一整串,都要靠文件證明。
存證信函的作用,就是把這些關鍵時點固定下來。郵局會保存信件副本、記錄寄送日期,附回執還能證明房客收到的時間。相較之下,口頭催告、LINE 訊息事後容易被否認或難以還原,證據力不如存證信函穩固。所以催告、終止這兩個節點,實務上都建議用存證信函處理,把每一步走過的痕跡留好。
要提醒的是,存證信函本身不會強制房客繳錢或搬家,它的功能是「留證與通知」。房客收到仍不理會,房東要走的是終止租約、提告、強制執行這條路,存證信函則是這條路上每一步的證據基礎。
【常見問題】
Q:催告和終止可以寫在同一封存證信函裡嗎?
不建議合併。催告的目的是給房客「限期繳清」的機會,終止則是繳款門檻到了、期限過了才發生。兩者的時間點與法律效果不同,分開兩封文件、時序清楚,日後在訴訟上比較不會被質疑程序有瑕疵。
Q: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嗎?用 LINE 通知不行嗎?
法律沒有強制一定要用存證信函,但強烈建議用。催告與終止是否合法,日後要靠證據證明,LINE 訊息容易被否認或難以確認房客是否收到;存證信函有郵局留底與回執,證據力明顯較強。
Q:住宅租賃的三十日書面通知,是催告期還是額外再等三十天?
是終止前的通知期。程序上先催告限期繳清,房客逾期未繳、積欠也達到門檻後,房東要終止時,再依規定於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檢附事證通知房客。這三十日是住宅租賃終止的特別要求,和前面的催告期是分開的兩段。
Q:存證信函寄出後房客拒收、退回怎麼辦?
依租約載明的地址寄送,並把寄件與退件紀錄留好。房客拒收或退回時,是否已生合法通知效力,仍要依個案送達情形判斷,必要時可諮詢律師確認寄送方式。
📋 本文依據的法律條文(點開看條文)
– **民法第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 **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條文為重點節錄,完整內容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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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7-03 最後更新:2026-07-04
本頁為房東催告與終止文件的一般說明,依現行民法、土地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整理。文件效力與各階段依個案事證與法院判斷,本頁為一般原則,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