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搬、賴著不走?房東提告遷讓房屋與強制執行收回的完整流程

202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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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或終止後房客不搬,房東不能自己換鎖趕人。要走的是提告遷讓房屋、拿到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以下說明無權占有怎麼認定、訴訟怎麼提、能請求哪些錢,以及強制執行怎麼收回房屋。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7-04
閱讀時間8 分鐘
焦點 遷讓房屋

租約到期或已經終止,房客卻還占著房子不走,房東不能自己換鎖把人趕出去,正確的方式是提告請求遷讓房屋,拿到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把房子點交回來。以下說明房客為什麼不搬就是無權占有、遷讓房屋訴訟怎麼提、除了要回房子還能請求哪些錢,以及強制執行怎麼走。

租約終止或到期後房客不搬,房東可以做什麼?


法律得來訴
重點摘要
先訴訟再執行 房客不搬,房東要提告遷讓房屋、拿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不能自己趕人
租約結束=無權占有 租約到期或終止後房客續住即無權占有,房東可依租約與所有權請求返還(民法第455、767條)
能請求的錢 終止前欠租=租金;終止後占用=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強制執行遷讓 勝訴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解除占有、點交收回房屋(強制執行法第124條)
房東禁自力救濟 換鎖 斷水電 丟物品 判決前動手恐涉刑責
Stage 01
確認租約已結束
租約到期或合法終止房客始成無權占有

Stage 02
提告遷讓房屋
備租約、終止證明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

Stage 03
併請求金錢
欠租+不當得利一併請求至遷讓日

Stage 04
強制執行
勝訴確定聲請強制執行、點交收回房屋

提告請求遷讓房屋,因為房客這時已經沒有繼續住的權利,屬於無權占有。

租約一旦到期,或因為房客欠租等原因被合法終止,房客就失去了住在裡面的法律依據。這時房客有兩個義務:一是依租約把房子還給房東,二是不能再占用房東的所有物。房東可以據此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搬走並把房子交還,這種訴訟實務上稱為「遷讓房屋」。

房客在租約結束後把房子還回來,是租約本身的義務(民法第455條)。要注意的是,就算房子登記在房東名下、租約也到期了,只要房客還住著、還沒有法院判決,房東都不能自己動手趕人。合法的路是走訴訟,下面說明怎麼提。

而提告遷讓之前,房客不繳房租要怎麼合法催告、終止租約,是最關鍵的第一步。

👉 接著看:房客不繳房租又不搬,房東如何合法催告與終止租約

為什麼房客不搬就是「無權占有」?

租約結束後房客還住著,等於沒有正當權利卻占用別人的房子,法律上就是無權占有,房東可以請求返還。

房東能要回房子,靠的是兩個基礎。一個是租約:房客在租約結束後本來就有把房子還回來的義務。另一個是所有權:房子是房東的,對於沒有權利卻占用的人(無權占有),房東可以請求把房子還來(民法第767條)。這兩個基礎實務上通常一起主張。

判斷房客是不是無權占有,關鍵在租約有沒有合法結束。如果租約還沒到期、也沒有合法終止,房客的占有就還有依據,房東就不能直接請求遷讓;所以確認租約已經結束,是這類案件的第一道關卡。

遷讓房屋訴訟怎麼提?要準備什麼

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請求遷讓房屋,並準備好租約、終止或到期的證明,以及催告、往來紀錄等文件。

提告時要向法院說明兩件事:房東是房子的權利人、租約已經結束。所以最重要的證據,是租約本身,加上能證明租約已經到期或已合法終止的文件——例如催告與終止的存證信函、雙方的往來訊息。這些文件把「房客現在是無權占有」這件事串起來。

房客欠租時的催告與存證信函怎麼寫、怎麼寄,會直接影響遷讓訴訟能不能成立。

👉 接著看:房客欠租存證信函與終止通知怎麼寫

除了要回房子,還能請求什麼?欠租與不當得利

房東除了請求房客搬走,還可以請求終止前積欠的租金,以及終止後繼續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這裡有一個常被搞混的時間點。租約結束「之前」房客欠的,是租金,依租約請求。租約結束「之後」房客還繼續住的期間,已經沒有租約了,房東請求的是「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法院見解認為,沒有權利卻占用別人的房子而省下租金,是一種不當得利,應該返還。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起訴時通常會分開列。

所以一個完整的遷讓房屋案件,房東的請求常常包含三塊:把房子交還、給付積欠的租金、按月給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到搬走為止。

判決確定後房客還是不搬——聲請強制執行

拿到勝訴確定判決後,房客仍不搬,房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解除房客的占有、把房子交還房東。

打贏官司不代表房子自動收回。如果房客拿到判決還是不走,房東要拿確定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可以解除房客的占有,讓房子回到房東手上(強制執行法第124條);如果房客在被趕出後又跑回來占用,房東可以聲請再執行(再執行要另外繳執行費)。如果是租賃住宅、且已完成點交,屋內遺留物有一套催告取回的程序,經催告仍不取回才會視為拋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店面、辦公室等其他租賃則須依個案另行處理,不宜直接丟棄。

強制執行需要繳執行費,實際金額依標的與程序而定,這部分可以在委任時一併評估。

房東不能自己做的事

在拿到判決、完成強制執行之前,房東都不能自己換鎖、斷水斷電或把房客的東西丟出去,否則可能反過來構成刑事責任。

房客賴著不走很讓人氣結,但只要還沒走完訴訟與執行的程序,房東擅自動手就可能觸犯強制罪、侵入住居或毀損。想自己動手處理,反而容易把自己從有理的一方變成被告。正確的做法是把租約、終止與往來紀錄整理好,走完訴訟到強制執行。

租霸案件從起訴、判決到強制執行往往拖得久,過程中的每一份證據都影響收回房屋的時間,需要租屋律師協助可以先用 LINE 諮詢。

👉 接著看:租屋律師:房東處理欠租、遷讓房屋的委任服務

【常見問題】

Q:可以只請求房客搬走,不要那些錢嗎?

可以。房東可以只請求遷讓房屋,也可以同時請求欠租與不當得利,看房東的需求。實務上多半會一起請求,因為房客占用期間的損失也應該一併討回。

Q:租約沒有寫期限,房客不繳也不搬怎麼辦?

沒有約定期限的租約屬於不定期租約,各方原則上可以隨時終止,但要依規定先通知房客;房客欠租的情形,一樣要先催告、達到終止門檻才能終止,終止後不搬再走遷讓房屋訴訟。

Q:房客把人找不到、搬家又不告知,還能提告嗎?

可以。找不到房客時,訴訟文書可以依法送達,房客沒有到庭,法院仍然可以判決;判決確定後一樣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人失聯不代表房東拿不回房子。

Q:遷讓房屋訴訟大概要多久?

沒有固定天數,會因為房客有沒有到庭、有沒有爭執而不同。房客不到庭、事證明確的案件通常較快;有爭執的案件則會拉長。確切時程要看個案。

📋 本文依據的法律條文(點開看條文)

– **民法第455條**: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民法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強制執行法第124條**: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租賃契約消滅時……點交後尚有遺留物……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

(條文為重點節錄,完整內容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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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得來訴律師團隊整理,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情況請以律師諮詢為準。最後更新:2026-07-03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7-03 最後更新:2026-07-04

本頁為房東請求遷讓房屋的一般說明,依現行民法、強制執行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整理。訴訟能否成立、時程與可請求金額依個案具體事證與法院判斷,本頁為一般原則,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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