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標準怎麼定?主計總處消費支出怎麼算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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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沒有一張全國統一、寫死金額的「扶養費表」可以照抄。法律的依據是民法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也就是說,每個孩子每月要付多少,是法院依個案情形酌定的,不是套公式套出一個固定數字。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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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扶養費標準

扶養費有沒有「標準金額表」?


法律得來訴
重點摘要
法源 民法第1119條:按需要、經濟能力與身分酌定
有無金額表 無全國統一硬性金額表,個案酌定
常用參考 行政院主計總處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分擔方式 按父母收入比例分擔,非各付一半
常見錯誤 照抄印象中的數字、誤以為一定對半分

很多人以為政府有公告「一個小孩每月就是 X 元」,其實沒有。台灣沒有任何法律或行政命令訂出全國統一的扶養費金額表,所有金額都是個案酌定出來的。法院會看這個孩子實際需要多少、父母各自賺多少、住在哪裡,把這些條件綜合起來算。同樣是一個小學生,住在台北和住在偏鄉、父母月收入十萬和月收入三萬,算出來的金額就會不一樣。

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條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的根本條文,也是法院在處理扶養費問題時最常援引的法源之一。至於金額怎麼定,民法第 1119 條寫得很清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這條條文把扶養費的酌定標準明確化為三個要件:受扶養者的需要、扶養者的經濟能力、以及雙方的身分,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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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源:民法第 1084 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第 1119 條(按需要、經濟能力與身分酌定)。
  • 性質:個案酌定,不是查表填空。
  • 結果:金額因人、因地、因收入而異,沒有「標準價」。

之所以採取個案酌定,是因為每個家庭的條件差距很大。有的孩子才剛出生,開銷在奶粉尿布;有的已經上國中,補習費、課外活動占大宗。父母這邊有的雙薪高所得、有的單薪領基本工資。用一張統一的金額表硬套,反而會讓孩子拿不到該拿的、或讓沒能力的一方背超出能力的負擔,因此立法上故意保留彈性,把判斷權留給法院。

實務上最常被拿來參考的數字: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消費支出

雖然沒有法定金額表,但法院和當事人協議時,最常引用的客觀參考是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中的「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這個數字代表一個人在某個縣市生活平均一個月會花多少錢,常被當作推估「孩子每月所需」的起點,但它是參考依據,不是法定公式,每年都會更新,必須以主計總處當年度公告為準。

實際的算法通常分成兩步:

  • 第一步,先抓出孩子每月需要多少。常見作法是以孩子設籍或實際居住縣市的主計總處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基準,得出一個孩子每月所需的概數。
  • 第二步,再由父母雙方依各自的經濟能力比例分擔這個數字,不是其中一方全部負擔,也不是直接對半。

舉例來說:先用主計總處公布的該年度、該縣市數據,算出孩子每月大約需要某個金額;接著看父母兩人的收入比例,一方收入較高就負擔較大比例,剩下的由另一方負擔。最後得出「每月各付多少」。

至於要用哪一個縣市的數字,實務上多以孩子實際生活、就學的所在地為主,因為那才反映孩子真正的花費水準;設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時,通常以實際居住地較貼近現實。如果父母對該用哪個縣市有爭執,這也會成為協議或開庭時要釐清的一點。常見爭執場景是孩子戶籍仍在原本婚姻住所,但離婚後實際與母親遷居到另一縣市就學,此時用居住地較合理,但若對方主張用戶籍地(通常是消費水準較低的縣市試圖壓低金額),就需要提出就學證明、租屋契約、孩子日常生活照片等資料佐證。

要特別提醒的是,主計總處的數字會逐年、逐縣市調整,而且它只是「參考依據」,不是法定公式。法院仍會回到民法第 1119 條,依孩子的真實需要與父母的真實能力做最後判斷。用主計總處數據算出來的,是一個合理的起點與區間,不是不能更動的鐵板數字——孩子若有超出平均的醫療或教育花費,可以往上調整;家庭整體經濟條件有限時,也可能落在區間下緣。談協議或寫離婚協議書時,引用這個數據是合理的,但應以主計總處公布的該年度數據為準,不要憑印象填一個自以為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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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留意,主計總處公告的是「平均消費支出」,包含所有年齡層的綜合數字,不是專門針對「小孩」算出來的。實務上會再依孩子年齡層微調——學齡前、學齡、青少年合理支出本來就有差異。在協議或開庭時把這層「平均值的限制」說清楚,反而能讓對方理解為什麼最後金額需要在平均數上下浮動。

哪些項目算在扶養費裡?

扶養費的內涵不只是「飯錢」,凡是養育、教育孩子合理必要的支出,原則上都可以算進去。實務上常見的範圍如下:

  • 日常生活費:伙食、衣物、日用品、交通、通訊、零用金。這部分是基本盤,主計總處的平均消費支出抓的主要就是這一塊。
  • 教育費:學費、註冊費、書籍文具、制服、班費、營養午餐;如果有去補習班、學才藝(鋼琴、繪畫、運動課、英文家教),這些也屬於合理的教育支出,但需要視家庭經濟條件而定。
  • 醫療與健康支出:健保費、商業醫療險保費、定期看診、預防針、看牙等。若孩子有慢性病、過敏、需要長期追蹤的狀況,可以單獨列出。
  • 重大支出:牙齒矯正、近視矯正手術、海外遊學、特殊才藝集訓等高額單次或階段性支出,常需要父母雙方另行協議分擔比例,不會全部塞進每月固定金額。
  • 居住與水電: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所負擔的房租、水電、瓦斯、網路費等,雖然不會直接全額列為孩子的扶養費,但會被視為「實際照顧者付出的成本」之一,影響分擔比例。

實務上會把「每月經常性支出」和「重大階段性支出」分開談——前者寫進每月固定金額,後者則約定按比例實支實付,這樣可以避免一方臨時要面對巨額單次費用。例如孩子要做牙齒矯正、需要一次性支付十多萬,若一開始就在協議裡寫好「重大醫療、教育支出由雙方按收入比例分擔,憑單據實支實付」,日後就不會因為這筆費用而再起爭執。

哪些因素會影響扶養費的高低?

扶養費的金額主要受三組因素影響: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的經濟狀況,以及當地的生活水準。這三組因素是民法第 1119 條「需要」、「經濟能力」與「身分」的具體展開,缺一不可,也不能只看其中一項就決定金額。

  • 孩子的實際需要:年齡(嬰幼兒、學齡、青少年花費不同)、就學階段(學費、補習、教材)、醫療與健康狀況、是否有身心障礙或特殊照顧需求。需要越高,每月所需的基準就越高。
  • 父母各自的收入與財產:雙方的薪資、獎金、營業所得、名下不動產、股票、存款與負債。能力越強者,分擔的比例越高。即使目前沒有工作,法院仍可能審酌其謀生能力與應有的負擔,不會讓刻意失業的一方完全脫責
  • 當地的生活水準:孩子實際居住地的物價與消費水平,這也是引用主計總處各縣市數據的原因——同一個孩子在不同縣市,合理的每月所需本來就不同。
  • 「身分」這個容易被忽略的要件:民法第 1119 條同時把「身分」列為酌定標準,所謂身分,實務上常解讀為扶養者的職業、社會地位、生活水準。意思是一位高收入專業人士的孩子,其合理生活水準本來就會高於基本平均線;不能因為平均消費支出只到某個數字,就把孩子的生活壓在那條線。

這些因素會一起影響最後的數字。並不是某一項高就直接拉高總額,而是先確定孩子每月合理需要多少,再決定父母各自分擔多少扶養費。實務上常見的判斷順序大致是:先看孩子在哪個縣市生活、抓主計總處該縣市最新公告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當基準;再看孩子實際需要(醫療、教育、特殊照顧)是否高於或低於平均線,做合理調整;接著盤點父母雙方的收入與財產資料,算出分擔比例;最後寫進協議或請法院酌定。整個流程的核心精神是「先算需要、再分能力」,而不是「先談一個數字、再硬湊理由」。

雙方經濟能力怎麼認定?

談扶養費分擔比例的關鍵,是把雙方真實的「經濟能力」攤開來看。法院不會只看口頭主張,而是看具體的書面資料。

  • 薪資所得:最常見的證明是近一年的扣繳憑單、勞保投保資料、近幾個月薪資轉帳明細;自營業者則看營業稅申報、營利所得明細。
  • 副業與其他收入:兼差、外送、接案、租金收入、股利、利息,這些雖然不一定每月固定,但年度平均後仍會被列入經濟能力評估。
  • 財產清單:名下不動產、車輛、股票、基金、保險、存款。財產多寡會影響法院對「真實經濟能力」的判斷,有人雖然帳面薪資不高,但名下有多筆不動產或大額存款,法院仍可能認定其經濟能力遠高於薪資所顯示的數字。
  • 負債:房貸、車貸、學貸、信用貸款。負債會被一併納入評估,但需要證明是「合理且必要」的負債,不能用刻意舉債來壓低可支配所得。
  • 配偶或家庭支援:若一方已再婚、目前由新配偶或原生家庭提供住所、生活費,雖然不直接列為其收入,但會影響「實際可用於扶養」的金額判斷。

實務上要查對方真實財產,可以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聲請法院向稅捐機關、金融機構調閱所得清單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這是合法且有效的查證管道。即便對方不願主動揭露,進入家事程序後法院依職權仍可調這些資料。

「平均分擔」不等於「各付一半」

父母共同分擔扶養費,指的是按各自的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不是機械式地一人一半。民法第 1119 條把「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明確列為酌定標準,因此收入高的一方,本來就會負擔比較大的比例,這是法律明文的要求,不是雙方可以隨意協議推翻的

舉例來說,如果父親月收入是母親的兩倍,孩子每月所需的扶養費,常見的分擔結果是父親負擔較大份額、母親負擔較小份額,而不是兩人各半。反過來,如果照顧孩子、與孩子同住的一方付出大量時間與勞力,這份照顧的付出也會在酌定時被一併衡量,因為實際照顧本身就是一種「以勞務代替金錢」的扶養給付。

常見的分擔比例邏輯,是按雙方收入比例去算。若雙方收入差距明顯,比例就會偏向高收入方多負擔;若雙方收入相近,比例可能會接近對等,但仍要把照顧分工納入考量。實務上常聽到「對方說我們一人一半才公平」這種主張,但若雙方收入差距大,或一方獨力照顧孩子,所謂「對半分」其實對實際照顧的一方很不利,這時要回到民法第 1119 條的「按經濟能力」原則據理力爭。

所以當對方主張「我們一人一半」時,不一定符合法律的酌定方式。重點不在「對半」,而在「按比例」——按雙方真實的經濟能力,以及對孩子實際照顧的分工,去決定各自該負擔多少。

如果一開始談定的金額,日後因為孩子需要改變或父母收入變化而不再合理,依民法第 1121 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也就是可以再向法院聲請增減。協議當下談的金額,並不是綁住未來十幾年都不能動的鐵板,孩子升學、生病、或父母收入大幅變動時,都可以重新主張調整。

法院常見的酌定思路

整理近年家事法庭裁定的脈絡,法院在酌定扶養費時,大致會循以下幾個步驟:

  • 先以主計總處公告的「孩子實際居住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孩子每月所需的下限參考。
  • 再依孩子年齡、就學階段、健康狀況、特殊需求(補習、才藝、醫療)做合理調整,可以往上加,但要有具體事證。
  • 接著盤點父母雙方所得、財產、負債、扶養其他家屬的情形,算出分擔比例。
  • 最後得出「每月各付多少」的具體金額,必要時加上重大支出實支實付條款。

主計總處數字常被當作「下限」的原因,是法院不希望孩子的合理生活水準被壓在平均線以下;但如果父母經濟能力較強,或孩子有特殊需求,就會往上加,不會死扣公告數字。反之,若父母確實經濟困難,法院也會考量實際給付能力,避免訂出根本付不出來的金額,造成日後執行困難。

要提醒的是,本文所介紹的都是實務上常見的思路與參考方向,並不代表每個案件都會得到相同結果。實際個案會因為證據、雙方主張、家庭背景而有不小差距,建議在談協議或聲請酌定前,先把孩子的花費明細、雙方收入財產資料整理清楚,必要時諮詢律師再做決定。

常見問題

政府有公告每個小孩每月該付多少扶養費嗎?

沒有。台灣沒有全國統一、寫死金額的扶養費表。依民法第 1119 條,扶養費是按孩子的需要、父母的經濟能力與身分由法院個案酌定的。實務上常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參考起點,但那是參考依據,不是法定金額。

Q2:主計總處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怎麼用在扶養費上?

通常是先用孩子居住縣市的主計總處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推估孩子每月大約需要多少,再由父母依各自收入比例分擔。實際金額以主計總處公布的該年度、該縣市數據為準,並會依孩子的真實需要調整,不是直接照抄一個數字。

Q3:收入比較高的一方是不是要付比較多?

原則上是。民法第 1119 條把父母的經濟能力列為酌定標準,收入較高者通常負擔較大比例。所謂「平均分擔」是按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不是各付一半;同時與孩子同住、實際照顧的付出也會被一併衡量。

Q4:算出來的金額之後可以改嗎?

可以。依民法第 1121 條,扶養的程度與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例如孩子升學費用大增、原本負擔較多的一方收入驟減,都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增減的理由。

下一步建議

扶養費沒有一張可以照抄的金額表,關鍵在於把孩子每月的真實需要算清楚,再用主計總處數據與雙方收入比例談出合理的分擔,並把它明確寫進協議或請法院酌定。如果不確定該用哪一年、哪個縣市的數據,或對方主張的「一人一半」是否合理,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判斷合理的金額區間、整理雙方收入與孩子花費的資料,並協助把分擔方式寫成站得住腳的條款。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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