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損害賠償書狀怎麼寫?漏列請求項目會直接影響求償金額

202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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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損害賠償書狀的核心是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244)。依處分權主義(§388),法院原則上不會替你補沒列入的請求。律師拆 5 大最容易漏的項目(醫療費/薪資/必要支出/精神慰撫金/車損)、金額拆分與證據對應方式、強制險扣抵原則,並說明送出後追加的限制(§255)。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5-15
閱讀時間6 分鐘
焦點 車禍訴狀

法律得來訴
本文重點
核心 訴之聲明是書狀關鍵 — 民事訴訟法 §244 必要記載 3 項
處分權主義 依民事訴訟法 §388,法院原則上不審酌當事人未聲明的事項
5 大易漏 醫療費 / 薪資 / 必要支出(看護、交通、輔具)/ 精神慰撫金 / 車損
扣抵原則 強制險已給付(§32)+ 對方已支付金額須計算扣抵,避免重複請求
你能做 列清項目 對應證據 送律師審狀 依賴起訴後追加

重點摘要:車禍損害賠償書狀的核心是訴之聲明,每項請求金額須對應事實與證據。依民事訴訟法處分權主義,法院原則上不主動算沒列入的項目。常見容易漏的項目:醫療費、薪資損失、必要支出、精神慰撫金、車損與修復費用。強制險已給付、商業險已理賠、對方已支付的金額須扣抵。送出前讓律師檢查請求項目與證據,可避免漏列影響求償金額。

車禍書狀不是只填表格 — 訴之聲明才是關鍵

許多當事人第一次自己寫車禍求償書狀時,會把重點放在「格式有沒有對」「字有沒有寫齊」,但真正會影響求償結果的,其實是訴之聲明的內容——也就是你究竟向法院主張了哪些金額、依據哪些事實、附上哪些證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民事起訴必須以訴狀向法院提出,訴狀內應記載三大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中「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是訴之聲明,是書狀中真正承擔請求內容的部分。

訴之聲明寫得清楚與否,會影響後續審理的範圍。同條第四項也提到,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可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先表明全部請求的最低金額,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補充聲明;但這是程序上的彈性,不是漏寫沒關係的意思。

另外要先把幾個常見名詞分清楚:

  • 訴狀 / 起訴狀 / 書狀:實務上可互通,民事訴訟法用語為「訴狀」,原告向法院起訴用的書面文件。
  • 答辯狀:是被告對原告起訴回應的文件,不是本頁所談的訴狀。
  •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的附帶民事請求,與純民事訴訟程序的訴狀不同,準用的法條與時程都有差異。

所以你要寫的是哪種「狀」,要先依案件性質確定。送出前讓律師檢查請求項目與證據,可避免一開始就選錯文件類型或寫錯訴之聲明的內容。

法院依處分權主義審理:你沒寫的,原則上不會幫你算

很多人以為只要把車禍經過寫進訴狀,法院就會「依職權」幫忙整理所有可能的損害項目並算出合理金額。這是相當常見的誤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這就是民事訴訟的「處分權主義」與「不告不理」原則。

具體意思是:

  • 你訴之聲明請求 10 萬,法院不會主動判給你 20 萬,即使證據顯示你的實際損害大於 10 萬。
  • 你訴之聲明只列了醫療費,沒寫精神慰撫金,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把精神慰撫金加進判決。
  • 你只主張對方有過失,沒主張具體賠償項目的計算式,法院通常會要求你具體化主張或補正。

而如果訴狀本身不合程式或欠缺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同條也規定「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意思是有些瑕疵可以補,但不是所有瑕疵都可以補;同條第三項也明示,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也就是說,書狀漏列或寫不完整,可能有幾種後果:

  1. 法院命你補正,給你修正機會
  2. 法院就你已聲明的部分審理,未列入的部分不審酌
  3. 若情形嚴重(如要件不備且未補正),可能直接被駁回

法院不是不幫忙,而是訴訟程序的設計就是「當事人主張什麼,法院審理什麼」。漏列直接影響可請求金額這件事,不會因為你後來補充說明而自動回到原本應有的範圍

5 個最容易漏列的請求項目

依車禍實務常見的書狀檢查經驗,下列五大類請求項目最容易在自寫訴狀時漏列、寫不完整或證據對應不足。請特別注意:以下說明僅作教育性提醒,實際可主張的金額與項目須依個案事實與證據判斷,不能直接套用

1. 醫療費(含已自費與預期回診)

許多人只列了當下收據上的醫療費,忘了:

  • 後續複診、復健、長期治療費:要在訴狀內表明已預期支出,並附醫師建議或診斷證明
  • 掛號費、自費耗材、藥品差額:常被忽略,但屬必要支出
  • 健保未給付的項目:如自費病房、自費手術耗材

2. 薪資 / 工作損失

這一項漏列最常見:

  • 休養期間實際少領的薪資:要附薪資證明、出勤紀錄
  • 未休完的特休、年終獎金的影響:可能落在所失利益(民法 §216)範圍內
  • 自營業者的營業損失:要附報稅資料或營業憑證
  • 預期可獲得而未獲得的收入:依民法第 216 條「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3. 必要支出

容易完全沒寫進訴狀的類別:

  • 看護費(家屬看護或聘看護的費用)
  • 交通費(往返醫院、復健、警局製作筆錄)
  • 輔具費(拐杖、護具、輪椅租購)
  • 診斷書、行車紀錄器備份、各式證明的工本費

4. 精神慰撫金

常見問題不是漏列,而是寫得太籠統:

  • 只寫一個數字,沒說明傷勢嚴重程度、醫療期間、後遺症
  • 沒附相關佐證(診斷書、心理諮商紀錄、生活影響說明)
  • 未區分「身體傷害精神痛苦」與「侵害人格權精神損害」

5. 車損與相關修復費用

不只是修車單據:

  • 修車估價或修復費用發票
  • 車輛折舊或減損價值(屬可主張範圍,但需個案證據)
  • 租代步車費用(若有必要)
  • 拖吊與停車保管費

漏列就會直接拉低你可請求的金額。送出前讓律師檢查請求項目與證據,是降低漏列風險最有效的一步。

金額怎麼拆分?證據怎麼對應?

寫好訴狀的關鍵,是讓每一筆金額都能「指回事實 + 配上證據」。

三層架構:先侵權 → 再範圍 → 再過失相抵

實務套用順序:

  1. 侵權成立(民法第 184 條 / 第 191-2 條):先讓法院認定被告有不法侵害你的權利、有過失,且造成損害。動力車輛駕駛人在民事上原則上負賠償責任,能否舉證已盡相當注意以免責,是另一層判斷。
  1. 損害範圍(民法第 216 條):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實際損害如醫療費、修車費;所失利益如工作損失、預期收入。
  1. 過失相抵(民法第 217 條):若你也有過失,法院得依比例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訴狀內可就此分層處理,不是放棄主張,而是把架構說清楚。

金額拆分原則

不要把多項損害合併成一個總額。每一筆請求應拆成:

  • 項目名稱(如:醫療費)
  • 計算式(如:自費部分 X 元 + 預估回診 6 次 × Y 元 = Z 元)
  • 對應證據(診斷書編號、收據、估價單)

證據與請求一一對應

法院審理時,會把訴狀內的主張一項項對應證據;缺證據的請求項目較難獲得支持。常見問題包括:

  • 請求工作損失,但沒附薪資證明或出勤紀錄
  • 請求精神慰撫金,但對傷勢與後遺症的描述過於概括
  • 請求看護費,但沒附看護單據或家屬看護的合理計算依據

整理時通常需要看的是:證據是否完整、計算式是否合理、項目之間有沒有重複或遺漏。

強制險與其他扣抵:訴狀內怎麼計算

很多自寫訴狀的當事人,在主張賠償金額時沒有處理扣抵問題;這會在法院或對方答辯時被指出,影響可實際拿到的金額。

強制險已給付部分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意思是:強制險已支付給你的金額,是被保險人(加害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對方在被你請求賠償時,可以從應賠金額中扣除已給付的強制險。

對方或其保險公司已給付的金額

民法第 216 條的賠償範圍應以填補損害為限——超過實際損害的部分,不會額外取得。

若是對方或其保險公司已就同一損害項目實際給付,例如醫療費、看護費或財損補償,訴狀內應列明給付來源、日期、項目與金額,並視其性質處理扣抵。若是自己投保的人身保險、意外險或醫療險給付,是否影響對加害人的請求,仍須依保險性質、給付項目與是否涉及代位等因素個案判斷,不宜一概寫成全部扣除。

訴狀內怎麼寫

建議在訴之聲明後加一段「扣抵說明」,列出:

  • 已收到的強制險給付金額(保險公司、給付日期、項目)
  • 對方或其保險公司就同一損害項目已給付的金額(如有)
  • 對方先前已自願支付的款項(如有)

把這些金額在訴狀內清楚交代,會讓你的請求數字更精確,也避免被對方以「重複請求」抗辯。

實際扣抵金額多少、是否全部適用,仍須依個案事實、保險性質與證據判斷;建議在律師審狀時一併確認。

起訴後追加請求的限制

如果你已經把訴狀送出,後來發現漏寫了某一項請求,能不能補回來?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也就是原則上不能任意變更或追加。同條列出七種例外可以追加的情形:

  1. 被告同意者
  2.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3.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4.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5.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6.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7.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實務上常用的是第二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第三款「擴張或減縮聲明」。但「能不能追加」不是當事人說了算,仍要由法院依個案認定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也就是說:

  • 起訴後想再加新項目,並非所有追加都會被允許
  • 案件已進行較深時追加,可能被認定「礙被告防禦」而不被准許
  • 比較穩的做法,是在起訴一開始就把請求項目列清楚

漏項是否能透過追加修補,須視個案而定;建議盡量在送狀前就完成檢查。

律師審狀 / 代撰能幫你做什麼

不是每個車禍案件都需要律師代撰書狀;但有幾個情境下,讓律師至少審狀一次,通常能避免後續爭議。

律師審狀重點

  1. 請求項目是否完整:5 大類(醫療費、薪資、必要支出、精神慰撫金、車損)有沒有逐項列入
  2. 金額拆分是否清楚:每筆是否有事實 + 計算式 + 證據
  3. 證據是否對應每筆損害:診斷書、薪資證明、估價單、收據是否齊備
  4. 強制險與其他扣抵是否處理正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與民法第 216 條
  5. 訴之聲明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要求
  6. 訴狀類型是否選對(純民事訴狀 vs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 vs 調解後提告)
  7. 過失相抵的可能影響是否在書狀內預作架構

律師代撰的範圍

如果案件複雜(重大傷勢、大額賠償、雙方爭議深、對方有保險公司介入),律師代撰會直接負責書狀全部內容,從訴之聲明到事實理由到證據目錄都會整理過。

怎麼跟律師討論

可以先把以下資料整理好,再透過 LINE 與律師討論:

  • 事故時間、地點、當事人雙方資料
  • 警方初判表、現場圖、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
  • 醫療相關證據(診斷書、醫療收據)
  • 薪資與工作損失證據
  • 強制險與商業險已給付的紀錄
  • 對方先前是否已支付任何款項

送出前讓律師檢查請求項目與證據,比書狀送出後再來補正、追加更省力,也比較不會直接影響求償金額。最終可請求金額仍會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但讓書狀本身寫得完整,是當事人能控制的第一步。

車禍刑事附帶民事怎麼寫?什麼時候用?

《刑事訴訟法》§487 規定,被害人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醫療費、工作損失、慰撫金等。優點:不必另繳民事裁判費(§504 免徵)、與刑事程序同步;缺點:須在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是否提附帶民事,取決於刑事案件階段、請求項目完整性、證據齊備度,以及是否另起民事訴訟更適合,無單一最佳解。

進一步閱讀:不調解直接提告路徑賠償項目可以請求哪些

常見問題

自己寫車禍訴狀,法院是否會主動幫忙補漏掉的項目?

A:原則上不會。依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處分權主義,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如果訴狀有形式上瑕疵,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可命補正,但實質上漏寫的請求項目不會由法院主動補加。

訴狀送出後才發現漏寫一筆損害,還能追加嗎?

A:未必。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訴狀送達後不得任意變更或追加,但有七種例外(如被告同意、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擴張聲明等)。能否追加須由法院依個案認定,未必獲准。最穩的做法是送出前就確認請求項目完整。

訴狀內的金額要不要先扣掉強制險給付?

A:原則上需要。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強制險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可扣除。商業險已理賠與對方先前已自願支付的金額,依民法第 216 條填補損害原則,也應在計算上處理扣抵。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跟純民事訴狀是同一份嗎?

A:不是。純民事訴訟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準用的法條與時程不同。訴狀類型選錯可能影響受理與審理範圍,建議在起訴前先確認案件性質。

律師代撰訴狀,求償金額會比較高嗎?

A:書狀本身不是金額高低的關鍵;金額會回到事實、證據與過失程度。律師代撰或審狀的價值,是讓請求項目完整、金額拆分合理、證據對應每一筆損害,並把強制險與其他扣抵處理正確。最終可請求金額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

訴狀格式錯了,法院是否會直接駁回?

A:不一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原告之訴有所列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第三項並明示,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格式或必要記載欠缺時,法院可能命補正;但不能期待法院用補正程序主動替你新增沒有主張的實體請求項目。若送出後才發現漏列,能否追加或擴張聲明,仍須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255 條及個案進度判斷。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5-15 最後更新:2026-05-15

本頁為車禍損害賠償書狀一般說明,依現行民法 §184、§191-2、§216、§217、《民事訴訟法》§244、§249、§255、§38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32 整理。實際可請求項目、金額與扣抵方式依個案事實、證據與法院認定,本頁說明為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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