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已非無限父債子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原則上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責(§1148、§1153)。說明何時仍可能多還、拋棄與清算怎麼選。
最後更新202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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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父債子還
Q:父母過世留下債務,子女一定要還嗎?
A:現行民法已經不是「無限父債子還」。依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 1153 條也明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你最多用繼承到的遺產去還,債務超過遺產的部分,不必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去填。如果完全不想牽涉,可在期限內拋棄繼承(第 1174 條);如果想釐清債務範圍,可陳報遺產清冊走清算。但要注意例外:若有隱匿遺產、在清冊為虛偽記載或意圖詐害債權而處分遺產等情形,可能喪失「以遺產為限」的保護。狀況因個案而異,收到催繳或不確定債務範圍時,建議盡早讓律師看。
一、現行法的大原則:以所得遺產為限

重點摘要
| 大原則 | 對被繼承人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責(§1148 II、§1153),非無限承受 |
| 多人分擔 | 對外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內部按應繼分比例(§1153 II) |
| 仍可能多還 | 隱匿遺產、虛偽記載清冊、詐害債權處分,可能喪失以遺產為限的保護 |
| 不想牽涉 | 期限內拋棄(§1174);想釐清可陳報遺產清冊清算 |
| 收到催繳 | 先別倉促清償或簽承諾,確認債務真偽、金額、時效再決定 |
很多人怕「爸媽欠錢,自己要揹一輩子」。現行法不是這樣:
- 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第 1153 條第 1 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白話說:你繼承到多少遺產,原則上最多就用那些去還;債務比遺產多,多出來的部分,原則上不必動用你自己原有的財產。這就是現行的「法定限定責任」制度,已經把舊時代「父債子還」的恐懼大幅改變。
二、繼承人之間怎麼分擔(§1153 II)
如果有好幾個繼承人,第 1153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也就是內部分擔依應繼分;對外則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三、什麼情況仍可能要多還
「以遺產為限」是原則,但不是有了它就完全不用管。要注意:
- 隱匿或虛偽:如果繼承人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或意圖損害債權人權利而處分遺產等情形,法律上可能讓他喪失「以遺產為限」的保護,要負更重的責任。所以不能想著「藏起來就沒事」,反而可能弄巧成拙。
- 自己另外做了保證或承擔:如果你本來就是該筆債務的保證人、或事後自己承諾還,那是你自己的責任,與繼承限定責任是兩回事。
四、不想承受債務,可以怎麼做
- 拋棄繼承:完全不想牽涉(遺產債務都不要),在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 1174 條)。詳見〔拋棄繼承〕與〔拋棄繼承流程〕。
- 陳報遺產清冊(清算):想釐清遺產與債務、依清算程序處理,可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詳見〔限定繼承/遺產清冊〕。
- 先別急著還:在沒搞清楚債務真偽、金額、是否罹於時效前,不建議倉促清償或簽任何承諾,以免影響權益。
不同狀況下,子女到底要不要還
把常見狀況整理成一張表(原則性說明,實際依個案):
| 狀況 | 原則上要不要動用自己的財產 | 依據/提醒 |
|---|---|---|
| 遺產大於債務 | 用遺產還,還有剩才是你繼承到的 | §1148、§1153 以遺產為限 |
| 遺產小於債務 | 原則上只用繼承到的遺產還,不足部分不必拿自有財產填 | §1148 II |
| 有好幾個繼承人 | 對外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內部按應繼分分擔 | §1153 |
| 你本來就是該債務的保證人 | 那是你自己的保證責任,與繼承限定責任是兩回事 | 非繼承問題 |
| 隱匿遺產、虛偽記載清冊、詐害債權處分 | 可能喪失「以遺產為限」保護,責任加重 | 別存僥倖 |
| 完全不想牽涉 | 期限內拋棄,遺產債務都不承受 | §1174 |
收到催繳時的處理順序
- 先別簽、先別還:在沒確認債務真偽、金額、時效前,不要倉促清償或簽還款協議。
- 確認自己是不是繼承人、要不要拋棄:完全不想牽涉就評估在期限內拋棄(§1174)。
- 釐清遺產與債務範圍:擔心債務可評估陳報遺產清冊走清算(見限定繼承/遺產清冊)。
- 核對債務本身:金額對不對、有沒有罹於時效、是不是被繼承人的債務。
收到催繳、討債或不確定債務範圍,先讓律師看
如果你遇到:被繼承人過世後接到銀行、討債公司或法院的催繳;不確定遺產到底有多少、債務有多少;或被要求「先簽個還款協議」——這些都牽涉以遺產為限的適用、要不要拋棄或清算、債務真偽與時效,差異很大,盡早讓律師看資料才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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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父母過世,子女一定要還他們的債嗎?
原則上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責(第 1148 條第 2 項、第 1153 條),不是無限承受;債務超過遺產的部分,原則上不必拿自己的財產去填。
完全不想牽涉債務怎麼辦?
可在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第 1174 條),遺產與債務都不承受。
「以遺產為限」會不會有例外?
會。若有隱匿遺產、在清冊虛偽記載或意圖詐害債權而處分遺產等情形,可能喪失以遺產為限的保護,要負更重責任。
有好幾個繼承人,債務怎麼分?
對外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除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按應繼分比例負擔(第 1153 條)。
收到討債電話該先還嗎?
不建議在沒釐清債務真偽、金額與時效前倉促清償或簽承諾,先確認再決定要拋棄、清算或處理。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1 最後更新:2026-06-21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債務真偽與時效應依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