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是什麼?和拋棄繼承差在哪、什麼情況適合辦?(含遺產清冊分流)
現行法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原則上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法定限定責任),不必另行聲請限定繼承。本文整理現況與舊法差異、與拋棄繼承的選擇分流、陳報遺產清冊的時機與功能,以及常見錯誤。
現行法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原則上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法定限定責任),不必另行聲請限定繼承。本文整理現況與舊法差異、與拋棄繼承的選擇分流、陳報遺產清冊的時機與功能,以及常見錯誤。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逾期原則上不能再拋棄,但現行法繼承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本文整理起算日認定、要不要拋棄的判斷、文件與程序、後續歸屬(含代位)、來不及辦的處理與常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