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396 件房屋漏水糾紛判例(第一審判決)中,法院判全部勝訴 71 件、部分勝訴 199 件、駁回 124 件、其他 2 件,原告至少拿到一部分的有 270 件,約 68%。被告到庭爭執的案件裡,沒有鑑定的案件被駁回的比例明顯較高:有鑑定的 171 件駁回約 12%,沒鑑定的 169 件駁回約 58%。判准金額大於 0 的 253 件,中位數約 14.6 萬元;部分勝訴的案件,判准金額平均約占請求金額的四成五。這些比例不能當成個案勝率;想評估自己的案子,先整理漏水照片、鑑定或檢測報告與往來紀錄。
房屋漏水官司,法院實際怎麼判:396 件判決的結果
法院在這 396 件漏水判決裡,判原告全部勝訴 71 件、部分勝訴 199 件、駁回 124 件,另有 2 件歸為其他。原告至少拿到一部分的合計 270 件,約 68%,這是判決樣本的分布。件數最多的結果是部分勝訴,也就是法院准了原告一部分請求、駁回其餘部分。
| 結果 | 件數 |
|---|---|
| 全部勝訴(全准) | 71 件 |
| 部分勝訴(部分准) | 199 件 |
| 駁回 | 124 件 |
| 其他 | 2 件 |
| 原告至少拿到一部分(全部勝訴+部分勝訴) | 270 件(約 68%) |
被告有沒有到庭,兩組結果的分布不同。被告沒有到庭、法院一造辯論判決的 56 件中,原告至少拿到一部分的有 50 件。被告有到庭爭執的 340 件中,法院駁回 119 件,約 35%。
這份統計的樣本與分母怎麼來的
這份統計的分母是 396 件第一審判決,由逐件判讀的 398 件扣掉 2 件不屬漏水求償的判決而來。
資料來源是司法院公開判決,範圍是判決日在 2025 年 9 月 1 日到 2026 年 2 月 26 日之間、42 個法院(含簡易庭)、屬於房屋漏水糾紛的第一審判決,一共逐件判讀 398 件。複核後排除 2 件:兩件都是請求返還代墊或已付費用的爭議,不屬於漏水求償。排除之後,分析母體是 396 件,其中通常程序 171 件、簡易程序 179 件、小額程序 46 件。
每件判決由語言模型依同一套固定欄位逐件判讀。2026 年 10 月,這份統計隨機抽出 30 件,由第二位判讀者對照判決原文,逐欄複核 5 個欄位:是否屬漏水求償、被告類型、結果、判准金額、鑑定。複核結果是 150 個欄位中有 6 個錯誤(是否屬漏水 2 個、判准金額 1 個、鑑定 3 個),錯誤已在統計中更正;被告類型與結果兩欄,30 件全部正確。另外有 12 件的鑑定費負擔,差異出在判決寫法的慣例。這些複核數字只描述被抽到的 30 件。
有四個數字的算法容易被誤讀,說明如下:
- 「判准占請求約四成五」的算法:這份統計只取部分勝訴、而且請求金額與判准金額都可判讀的 193 件,每件先算「判准金額 ÷ 請求金額」,再把 193 個比例取平均,得出約 45.5%。全部勝訴與駁回的案件,都不在這個計算裡。
- 精神慰撫金只用關鍵句判讀:有請求慰撫金的判決共 123 件。這份統計只看法院的關鍵認定句;79 件的關鍵句明確寫到慰撫金或居住安寧,逐句判讀准或不准。其餘 44 件的關鍵句沒有提到,無法判讀准駁,所以不列入。
- 鑑定費「未載明」偏高的原因:鑑定費屬於訴訟費用,很多判決把它隨主文的訴訟費用負擔一起處理,沒有另外寫鑑定費由誰負擔,判讀時就記為「未載明」。2026 年 10 月抽核 30 件時,有 12 件可以依主文的訴訟費用比例推得負擔方式,原判讀卻記為「未載明」,因此「未載明」的件數偏高。
- 律師代理率來自另一組資料:誰有請律師的數字,取自另一組 709 件判決(2025 年 9 月到 2026 年 2 月判決、案由與漏水相關的第一審判決),和 396 件的分析母體分開計算。
有沒有鑑定,駁回比例差很多
被告到庭爭執的 340 件裡,有鑑定的 171 件,法院駁回 21 件,約 12%;沒鑑定的 169 件,法院駁回 98 件,約 58%。
| 案件 | 件數 | 駁回 | 駁回比例 |
|---|---|---|---|
| 有鑑定 | 171 件 | 21 件 | 約 12% |
| 沒鑑定 | 169 件 | 98 件 | 約 58% |
| 合計(被告到庭爭執) | 340 件 | 119 件 | 約 35% |
從駁回的那一端看,被告到庭爭執而被駁回的 119 件裡,98 件沒有鑑定,約 82%。全部 396 件中,有做鑑定的是 188 件,約 47%。
這組數字能支持的說法是:沒有鑑定的案件,被駁回的比例明顯較高。有鑑定的 171 件裡,法院仍然駁回了 21 件。有鑑定和沒鑑定的兩組案件,本身條件就不同,例如請求金額的大小、證據的多寡,所以比例上的差距不全是鑑定造成。
鑑定由誰做、法院採不採用、鑑定費由誰負擔
在 188 件有鑑定的判決裡,鑑定單位以土木技師公會(62 件)和建築師公會(61 件)最多;法院採用或部分採用鑑定結論的合計 185 件,約 98%。
| 鑑定單位 | 件數 |
|---|---|
| 土木技師公會 | 62 件 |
| 建築師公會 | 61 件 |
| 結構技師公會 | 5 件 |
| 其他單位 | 60 件 |
| 法院對鑑定結論的態度 | 件數 |
|---|---|
| 採用 | 173 件 |
| 部分採用 | 12 件 |
| 不採 | 2 件 |
| 未表示 | 1 件 |
| 採用+部分採用 | 185 件(約 98%) |
鑑定費負擔方面,判決寫明按比例分擔的有 37 件,另有 117 件判決沒有另外寫明由誰負擔。
| 鑑定費負擔 | 件數 |
|---|---|
| 判決寫明按比例分擔 | 37 件 |
| 由被告負擔 | 26 件 |
| 由原告負擔 | 8 件 |
| 判決沒有另外寫明(未載明) | 117 件 |
「未載明」的 117 件偏高,原因在判決寫法:鑑定費屬於訴訟費用,這類判決通常隨主文的訴訟費用負擔一起處理。由原告負擔的 8 件中,有 5 件是原告被駁回。
👉 接著看:漏水鑑定費用多少、由誰負擔?法院鑑定怎麼進行 →
告樓上、管委會還是賣方:被告類型與結果
被告最多的是樓上住戶,共 150 件;其次是管委會 67 件、買賣的賣方 55 件、樓下或鄰戶 39 件。
| 被告類型 | 件數 | 駁回 | 有鑑定 |
|---|---|---|---|
| 樓上住戶 | 150 件 | 32 件 | 94 件 |
| 管委會 | 67 件 | 25 件 | 21 件 |
| 買賣的賣方 | 55 件 | 20 件 | 27 件 |
| 樓下或鄰戶 | 39 件 | 12 件 | 25 件 |
| 其他 | 28 件 | — | — |
| 施工廠商或裝修業者 | 26 件 | — | — |
| 建商或起造人 | 15 件 | — | — |
| 房東 | 13 件 | 6 件 | 0 件 |
| 房客 | 3 件 | — | — |
管委會的 67 件裡,有鑑定的只有 21 件;房東的 13 件裡,沒有一件做鑑定。
法院在這 396 件裡引用最多的條文是民法第 184 條,共 230 件;民法第 191 條(118 件)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117 件)也都在法院常引用的條文裡,其他常被引用的條文這裡不列條號。一件判決可以引用多條,件數不能相加。三條條文的內容如下:
- 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造成損害的人也要賠償,但他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時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91 條: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他人權利的損害,由工作物的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所有人要免責,必須自己證明設置或保管沒有欠缺、損害並非設置或保管欠缺造成,或已盡相當注意防止損害;另有應負責任的人時,賠償後的所有人可以向他求償。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修繕、管理、維護,並負擔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修繕費如果是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的事由造成,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時,依照其規定。
判決關鍵認定句有提到仲介的有 11 件,這 11 件判決都沒有判仲介賠償。判決中常見的理由,是漏水要拆除裝修才看得到、一般調查無法發現,或者仲介已經依賣方的現況說明書與調查義務處理。
👉 接著看:漏水責任歸屬:樓上、管委會還是自己修? →
判多少:判准金額區間與「判准占請求約四成五」
判准金額大於 0 的 253 件,判准金額中位數約 14.6 萬元,四分之一在約 5.2 萬元以下、四分之三在約 31.3 萬元以下,最高約 260 萬元。這裡的判准金額是判決總額,包含各項目合計。
| 項目 | 件數 | 金額 |
|---|---|---|
| 判准金額:四分之一在此以下 | 253 件(判准金額大於 0) | 約 5.2 萬元 |
| 判准金額:中位數 | 253 件(判准金額大於 0) | 約 14.6 萬元 |
| 判准金額:四分之三在此以下 | 253 件(判准金額大於 0) | 約 31.3 萬元 |
| 判准金額:最高 | 253 件(判准金額大於 0) | 約 260 萬元 |
| 請求金額:中位數 | 369 件(請求金額可判讀) | 約 30.9 萬元 |
請求金額與判准金額的中位數分母不同(369 件與 253 件),讀者不宜把兩個數字直接相除。
「判准占請求約四成五」只看部分勝訴的案件。在部分勝訴、而且請求與判准金額都可判讀的 193 件裡,這份統計每件先算「判准金額 ÷ 請求金額」,再取平均,得出約 45.5%,也就是約四成五。
| 指標 | 判准 ÷ 請求 |
|---|---|
| 平均 | 約 45.5%(約四成五) |
| 中位數 | 40% |
| 四分之一在此以下 | 20% |
| 四分之三在此以下 | 約 74% |
中位數 40% 的意思是,這 193 件裡有一半的判決,判准金額在請求金額的 40% 以下。
被告類型不同,判准金額的區間也不同,下表金額同樣是判決總額。
| 被告類型 | 件數 | 四分之一 | 中位數 | 四分之三 |
|---|---|---|---|---|
| 樓上住戶 | 109 件 | 約 6.1 萬元 | 約 15 萬元 | 約 28.8 萬元 |
| 管委會 | 40 件 | 約 5.9 萬元 | 約 10.3 萬元 | 約 17.4 萬元 |
| 樓下或鄰戶 | 23 件 | 約 11.2 萬元 | 約 20.4 萬元 | 約 41.3 萬元 |
| 買賣的賣方 | 33 件 | 約 15 萬元 | 約 29.7 萬元 | 約 50.5 萬元 |
建商的 9 件、房東的 6 件件數太少,這份統計不列區間。另外,396 件中有 8 件,法院認定原告與有過失,因此減少了賠償。
請求項目、折舊與精神慰撫金
原告最常請求的是修繕費,共 260 件;其次是請求對方修繕或容忍進入修繕 144 件、財物損害 143 件,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有 123 件。
| 請求項目 | 件數 |
|---|---|
| 修繕費 | 260 件 |
| 請求對方修繕或容忍進入修繕 | 144 件 |
| 財物損害 | 143 件 |
| 精神慰撫金 | 123 件 |
| 減少價金 | 54 件 |
| 租金減免或返還 | 7 件 |
| 解除契約 | 6 件 |
這份資料只記錄原告請求了哪些項目與整件判決的結果,沒有逐項准駁,因此這張表無法說明哪一項比較容易被准。
折舊的部分,判決有表明是否扣折舊的 66 件中,法院扣折舊 46 件、不扣 20 件;其餘 330 件的判決未表明或不涉及。判決關鍵認定句中常見的區分是:裝潢、家具、可獨立的材料以新換舊,會扣折舊;附合於房屋結構、沒有獨立價值的修繕材料,例如防水工程、附屬修補材料,有判決不扣。這項區分來自判決關鍵句的歸納,這份統計沒有逐件統計全文。
精神慰撫金的部分,請求的 123 件中,79 件的法院關鍵認定句明確寫到慰撫金或居住安寧,這份統計逐句判讀:法院准 43 件、不准 36 件。其餘 44 件的關鍵句沒有提到,無法判讀准駁,所以不列入。
| 項目 | 數字 |
|---|---|
| 有請求慰撫金 | 123 件 |
| 關鍵句可判讀 | 79 件(准 43 件、不准 36 件) |
| 關鍵句沒有提到、無法判讀(不列入) | 44 件 |
| 准的 43 件中,寫出金額 | 36 件 |
| 金額:四分之一在此以下 | 2 萬元 |
| 金額:中位數 | 3 萬元 |
| 金額:四分之三在此以下 | 約 5 萬元 |
| 金額:最低/最高 | 5 千元/30 萬元 |
| 不准理由:居住安寧受侵害未達情節重大 | 10 件 |
| 不准理由:原告沒有實際居住(含出租、空屋、停車位) | 7 件 |
👉 接著看:漏水損害賠償可以要哪些?修繕費、折舊與精神賠償法院怎麼算 →
被駁回的案件,判決寫了哪些理由
在 124 件駁回判決裡,法院最常寫的理由是舉證不足(83 件),其次是漏水責任歸屬未證明(51 件)和未鑑定或鑑定不採(38 件)。
| 駁回理由 | 件數 |
|---|---|
| 舉證不足 | 83 件 |
| 漏水責任歸屬未證明 | 51 件 |
| 未鑑定或鑑定不採 | 38 件 |
| 已和解或已修繕 | 16 件 |
| 金額未證明 | 5 件 |
| 已逾時效 | 2 件 |
| 其他 | 41 件 |
一件駁回判決可以同時寫好幾個理由,所以各列的件數不能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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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漏水官司的人,誰有請律師
在另一組 709 件與漏水相關的第一審判決裡,原告有委任律師的占 49%,被告有委任律師的占 40%。
| 範圍 | 件數 | 原告委任律師 |
|---|---|---|
| 通常程序(訴字) | 300 件 | 68% |
| 簡易程序 | 320 件 | 43% |
| 小額程序 | 85 件 | 約 5% |
| 全部(被告委任律師 40%) | 709 件 | 49% |
三種程序合計 705 件,另 4 件未歸入這三種程序,表中不另列。從程序別看,通常程序的原告委任律師比例最高,小額程序最低。
研究限制
讀這些數字時,有六個限制要先知道。
- 期間短:這份統計只涵蓋 2025 年 9 月 1 日到 2026 年 2 月 26 日的判決,無法用來談趨勢,也無法比較前後年度的變化。
- 只看第一審:分析母體是 42 個法院(含簡易庭)的第一審判決,計算單位是判決。
- 欄位由語言模型判讀:抽核只涵蓋 30 件,無法當成整個資料集的正確率。
- 部分欄位只能判讀一部分:精神慰撫金有 44 件無法判讀;折舊有 330 件未表明或不涉及;鑑定費「未載明」的件數偏高。
- 請求項目沒有逐項准駁:資料只記錄請求了哪些項目與整件結果。
- 審理時間的資料太少:判決書載有起訴或受理日期的只有 38 件,起訴到判決的中位數約 25 個月,四分之一在約 16 個月內、四分之一超過約 37 個月;38 件中有 26 件是通常程序,件數太少,這份統計不用它推估一般案件的審理時間。
常見問題
Q1:漏水官司打贏的機會大嗎?
396 件第一審判決中,原告至少拿到一部分的有 270 件,約 68%;其中全部勝訴 71 件、部分勝訴 199 件,駁回 124 件。被告到庭爭執的 340 件中,法院駁回約 35%。這些比例描述已經判決的案件,你的案子仍要看自己的證據與事實。
Q2:沒有做鑑定也能贏嗎?
沒鑑定的案件也有拿到判准的,但沒有鑑定的案件被駁回的比例明顯較高。被告到庭爭執的案件中,沒鑑定的 169 件駁回 98 件,約 58%;有鑑定的 171 件駁回 21 件,約 12%。兩組案件的金額大小、證據多寡本來就不同,比例差距不全是鑑定造成。
Q3:樓上漏水,法院通常判賠多少?
被告是樓上住戶、判准金額大於 0 的 109 件,判准金額中位數約 15 萬元,四分之一約 6.1 萬元、四分之三約 28.8 萬元。這些金額是判決總額,包含各項目合計。
Q4:漏水可以拿到精神賠償嗎?
法院有准也有不准:關鍵句可判讀的 79 件中,法院准 43 件、不准 36 件。准的 43 件中寫出金額的 36 件,中位數 3 萬元。不准的理由常見居住安寧受侵害未達情節重大(10 件)與原告沒有實際居住(7 件)。另外 44 件無法判讀,不列入。
Q5:漏水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另一組 709 件與漏水相關的第一審判決中,原告委任律師的比例是 49%,並隨程序不同:通常程序 68%、簡易程序 43%、小額程序約 5%。被告委任律師的比例是 40%。
下一步建議
你可以先做四件事,再決定要不要提告。
- 確認你要告的是誰:各類被告的駁回件數與判准金額區間都不同;漏水出在專有部分還是共用部分,會影響修繕與費用由誰負擔。
- 把證據集中起來:漏水照片、檢測報告、和對方的往來紀錄。駁回判決最常寫的理由是舉證不足,其次是漏水責任歸屬未證明。
- 先想好要不要聲請鑑定:被告到庭爭執時,沒有鑑定的案件被駁回的比例明顯較高。
- 列出你要請求的項目與金額:修繕費、財物損害、精神慰撫金各自準備金額的依據,駁回判決裡有 5 件的理由是金額未證明;裝潢、家具這類以新換舊的項目,判決中常見扣折舊。
👉看完這些統計,想知道自己的案子比較接近判准的那一邊,還是駁回的那一邊?把漏水照片、鑑定或檢測報告,以及和對方的往來紀錄傳給律師,先看證據缺在哪裡。傳 LINE 給律師
免責聲明:這份統計整理自公開的法院判決,目的是提供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也不能用來預測你的案子會怎麼判。資料由程式從判決書抽取並經抽樣核對,仍可能有錯漏;每件案子的事實、證據與雙方狀況不同,實際結果以法院認定為準。需要評估個案,請直接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