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扶養費裁定統計:2,144 件家事裁定,法院每月判多少

離婚後每名子女每月的扶養費,法院裁定命一方給付的金額中位數是 10,000 元,一半的案件落在 8,000 元到 12,000 元之間。法院算這筆錢通常分兩步:先定出子女每月需要多少,最常引的基準是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再依父母雙方的收入與照顧勞力定分擔比例。判讀得出分擔比例的案件裡,一人一半最常見,約 62%。給付期間多數到子女成年也就是滿 18 歲,少數子女因為 112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依裁定或協議取得至 20 歲的權利,仍付到 20 歲。以下數字來自 2024 年 1 月到 2026 年 2 月各地方法院與少年及家事法院的 2,144 件家事裁定,以及從中抽樣逐件細讀的 146 件。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資料更新2026-09-27樣本2,144 件焦點 子女扶養費裁定統計

扶養費法院實際判多少:2,144 件家事裁定

先給結論:在我們逐件細讀的 146 件裁定裡,法院准許聲請(含只調整金額)的有 60 件、一部准許一部駁回的 68 件、全部駁回的 18 件。多數聲請人拿得到一筆錢,但金額常被法院改過。回到全部 2,144 件裁定,主文寫「聲請駁回」的有 346 件,約 16%,這個母體數字還包含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自己扶養費的案件。

法院裁定由給付義務人負擔的每名子女每月金額,191 名子女的中位數是 10,000 元,第 25 百分位 8,000 元、第 75 百分位 12,000 元,第 10 百分位 6,000 元、第 90 百分位 18,000 元。分布如下。

每名子女每月金額區間 子女數
1 萬元以下 88 名
1 萬到 1.5 萬元 73 名
1.5 萬到 2 萬元 14 名
2 萬到 3 萬元 12 名
3 萬元以上 4 名

讀這張表要記住一件事:表裡的金額是裁定命一方給付的數額,不等於子女每月的總需要。子女的需要由父母依比例分擔,表裡的數字是給付義務人那一份。

這份資料怎麼來的:母體、抽樣與判讀方式

母體是各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的第一審家事裁定,裁定日期從 2024 年 1 月 2 日到 2026 年 2 月 26 日,案由含「給付扶養費」或「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 2,144 件。免除扶養義務、減輕扶養義務與返還代墊扶養費的案由不在母體內。

這批裁定裡約四成是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自己的扶養費,方向跟這裡要談的相反,統計時已經排除,只看父母一方為未成年子女向另一方請求的案件。

還要先說清楚一件事:雙方自行協議或在法院調解成立的扶養費,不會產生裁定,所以這些數字描述的是「走到法院裁定」的案件長什麼樣子,不是全部的扶養費糾紛。

細部欄位走抽樣。我們從母體隨機抽 250 件逐件閱讀全文判讀,有效 248 件,其中父母一方為未成年子女向另一方請求的 146 件;這裡的金額、分擔比例、認定依據等數字,都以這 146 件為準。

抽樣裁定由語言模型逐件閱讀全文判讀。2026 年 9 月我們另外隨機抽 30 件,由第二位判讀者對照裁定原文逐欄複核 9 個欄位(結果、子女人數、每名子女每月金額、請求金額、分擔比例、認定依據、引用的消費支出金額、給付到幾歲、義務人月收入),270 個欄位中有 268 個正確,金額欄 30 件全部正確。錯的 2 個是義務人收入把年薪自行換算成月薪,以及依協議定額的案件誤填了分擔比例。這個複核結果只能說明這 30 件的判讀品質。

每名子女每月多少錢:中位數與分布

中位數 10,000 元是最該記住的一個數字,四分位是 8,000 元到 12,000 元。兩端也給你參考:第 10 百分位 6,000 元、第 90 百分位 18,000 元。

從分布看,落在 1 萬元以下的 88 名與 1 萬到 1.5 萬元的 73 名合計最多,1.5 萬元以上的子女人數就明顯少了:1.5 萬到 2 萬元 14 名、2 萬到 3 萬元 12 名、3 萬元以上 4 名。你如果聽到「行情兩三萬」的說法,裁定裡的分布不是這樣。

高低兩端各長什麼樣子,用兩件裁定對照(只列法院與年度)。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一件,相對人沒有到庭,法院依主計總處數字與最低生活費酌定每月 1 萬元。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一件,法院一併准許過去代墊的 240 萬元,之後每名子女每月 2 萬元付到 20 歲。同樣是扶養費裁定,因為子女人數、雙方收入與過去有沒有欠付,結果差距很大。

法院怎麼算:主計總處數字、子女需要與父母分擔比例

抽讀的裁定裡,法院算金額的步驟多半是兩層:先定子女每月需要多少,再定父母各分擔多少。第一層常引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的該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再依子女年齡與實際支出調整;第二層看雙方的收入與照顧勞力,得出給付義務人每月要付的數字。

法律給的標準只有一句話。民法第 1119 條規定,扶養的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至於義務本身,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民法第 1116 條之 2 則明確寫著,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結束的是婚姻關係,扶養義務留著,接下來要處理的是由誰付、付多少。

146 件裁定的認定依據分布如下。

認定依據 件數
以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基準 71 件
引用該數字但另酌定金額(例如改用最低生活費或折衷),或依離婚協議約定 59 件
裁定書看不出依據 16 件

裁定引用的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有 97 筆,中位數 25,718 元,第 25 百分位 21,252 元、第 75 百分位 28,754 元。引用最多的縣市依序是臺中市 28 件、新北市 14 件、桃園市 12 件。這個數字會隨縣市與年度不同,沒有一個全國通用的固定值,你要用它估算,得先確認法院會採用哪個縣市、哪一年度的資料。

兩件裁定看得出第二層的調整(只列法院與年度)。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一件,法院引用主計總處每人月消費支出之後,考量雙方收入折衷酌定。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一件,相對人主張應該照離婚協議的金額給付,法院認為情事變更而調高。

👉 接著看:扶養費標準怎麼定?主計總處消費支出怎麼算 →

請求多少、判多少:判准占請求的比例

先講結論:抽樣中判准金額占請求金額的比例,125 件的中位數約 82%,其中有 47 件法院照請求全額或更高裁定。這也對得上前面的結果分布,一部准許一部駁回的 68 件,多半是金額被打折。

聲請人原本請求的每名子女每月金額有 163 筆,中位數 12,833 元,第 25 百分位 10,000 元、第 75 百分位 17,007 元。把它跟裁定金額的中位數 10,000 元放在一起看,你會看到請求與裁定之間普遍存在一段落差。

要提醒你的是,這組數字不能反過來讀成「請求開高就判得多」。法院算的是子女的需要與雙方的經濟能力,請求金額只是聲明,不是計算基準。

抽讀的裁定裡,法院把金額定得低於請求,常見原因有幾種:請求用的消費支出數字高於法院採用的版本、把子女的需要全部算給對方一個人負擔、或把安親班與才藝費等法院認為非必要的支出計入。你在準備請求金額時,這三點是最容易被打掉的部分。

分擔比例:一人一半最常見

判讀得出分擔比例的 102 件中,一人一半(1:1)的有 63 件,約 62%。其餘的依雙方收入定出 2:1、3:2、3:1 等比例,或由給付義務人全部負擔。這裡的比例,指的是給付義務人與請求方分擔子女需要的比例。

抽讀的裁定裡,相對人常見的抗辯是自己收入低、另外還有其他子女要養、已經負擔了部分費用,或者主張對方也有能力。法院多會把相對人的收入與負擔納入分擔比例,調整他要付的那一份,但很少因此免除給付。

付到幾歲、逾期條款與過去代墊

146 件裁定中,命給付到子女成年也就是 18 歲的有 116 件;給付到 20 歲的 13 件,多數是 112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依裁判或協議取得至 20 歲權利的子女;其餘是定到特定日期或裁定書看不出。

年齡這條線來自法條。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另外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3 條之 1 第 3 項,112 年 1 月 1 日未滿 20 歲的人,如果在該日之前已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取得享有至 20 歲或成年的權利或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到 20 歲。

👉 接著看:子女扶養費要付到幾歲?滿18歲成年是分界 →

比年齡更該注意的是逾期條款。146 件中有 122 件附了「一期逾期不履行,其後數期視為亦已到期」的條款,約 84%。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就是這類條款的依據: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得審酌一切情況定給付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的拘束,並得命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期間視為到期的範圍或條件,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的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的金額,但加給金額不得逾每期金額的二分之一。

過去已經墊出去的錢也可以一併處理。146 件中有 78 件,法院一併裁定相對人返還過去代墊或欠付的扶養費一筆金額。前面提到的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那件,過去代墊部分准了 240 萬元。這類請求要靠你把當時的支出留下憑證,法院才有東西可以認定。

順帶說明程序上的位置:依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會面交往、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扶養費的給付方法準用前面那幾條規定。也就是說,爭親權的程序裡就可以一併處理扶養費。

義務人收入、子女人數與審理時間

裁定書有記載給付義務人月收入的 57 件,中位數 35,000 元,第 25 百分位 30,000 元、第 75 百分位 50,000 元。這只描述有記載的案件,沒有記載收入的裁定不在裡面,你不能把它當成所有義務人的收入水準。

子女人數方面,146 件中 1 名子女的 86 件、2 名的 45 件、3 名以上的 15 件。

審理要等多久,裁定書不會寫,只能用案號的收案年度與裁定年份粗估:收案年度與裁定年份相同的 1,204 件,約 56%;隔一年的 825 件,約 38%。這組數字只能讀成「多數案件在收案當年或隔年有第一審裁定」,用年度相減得到的東西不能換算成平均審理月數。

研究限制

看完上面的數字,請一併記住幾個資料邊界。

第一,母體是裁定,不是全部的扶養費糾紛。雙方協議或在法院調解成立的案件不會產生裁定,也不在這 2,144 件裡;免除扶養義務、減輕扶養義務與返還代墊扶養費的案由同樣不在母體內。

第二,細部數字來自 146 件抽樣。抽樣就有誤差,分組越細、件數越少,誤差越大,例如金額分布最上面的兩組只有 12 名與 4 名子女,那些格子只能看方向。全部 2,144 件層次的駁回件數 346 件,則包含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的案件,跟 146 件那一組不是同一個範圍。

第三,抽樣裁定由語言模型逐件閱讀判讀,我們用 30 件做了第二位判讀者的逐欄複核,270 個欄位中 268 個正確。這個結果只說明那 30 件,不能推論成整個資料集的正確率;複核抓到的兩個錯誤(年薪誤換算成月薪、依協議定額案誤填分擔比例),也提醒收入與分擔比例這兩欄比金額欄脆弱。

第四,每人月消費支出隨縣市與年度不同,裁定引用的中位數與四分位是「裁定引用過的數字」的分布,不是某個固定的全國值。審理時間是用案號年度粗估的,也不含抗告之後的時間。

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以上都是整體樣貌。你的案子判多少,取決於子女的年齡與實際支出、雙方的收入與照顧狀況、以及證據,統計數字沒辦法用來預測個案金額。

常見問題


Q1:離婚後小孩扶養費一個月要付多少?

法院裁定的中位數是每名子女每月 10,000 元,四分位在 8,000 元到 12,000 元之間。金額依縣市消費支出、子女年齡與雙方收入而不同。


Q2:扶養費是怎麼算出來的?

法院多先引主計總處該縣市每人月消費支出定出子女每月需要,再依父母雙方的收入與照顧勞力定分擔比例,兩層相乘得出義務人每月要付的數字。


Q3:扶養費要付到幾歲?

多數裁定付到子女成年,也就是滿 18 歲。112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依裁判或協議取得至 20 歲權利的子女,仍可付到 20 歲。


Q4:對方收入比我低,扶養費是不是他付少一點?

會反映在分擔比例上。抽樣中一人一半的占約 62%,其餘多依雙方收入定出 2:1、3:2 等比例。


Q5:我請求 2 萬,法院會判多少?

抽樣中判准金額占請求的中位數約 82%,另有 47 件照請求全額裁定。請求金額要有消費支出與實際支出撐著,否則容易被打掉。


Q6:對方一期不付,之後的可以一次要嗎?

抽樣裁定有約 84% 附了一期逾期、其後數期視為到期的條款,有這個條款就可以據此一併執行。

下一步建議

如果你正要請求扶養費,或收到了對方的聲請,可以照這個順序準備。先確認法院會採用哪個縣市的每人月消費支出,那是子女每月需要的起算基準。接著把子女的實際支出分成必要與非必要兩類整理,安親班與才藝費這類項目常被法院排除。再把雙方的收入證明與實際照顧的分工整理清楚,那決定分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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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這份統計整理自公開的法院判決,目的是提供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也不能用來預測你的案子會怎麼判。資料由程式從判決書抽取並經抽樣核對,仍可能有錯漏;每件案子的事實、證據與雙方狀況不同,實際結果以法院認定為準。需要評估個案,請直接向律師諮詢。

發布日期 2026-09-27|資料更新 2026-09-27|法律審閱 曹哲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