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廚房與臥室的天花板長期滲水,漏水源頭在樓上四戶共用、埋在牆內的排水幹管,以及二樓的廚房地坪。一樓屋主委任曹哲瑋律師,向二樓到五樓的四戶屋主起訴;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判決四戶都應容許一樓屋主進入各自房屋,依鑑定報告施作修繕,並依各自的責任分擔修繕費用,判決已確定。
案件背景
當事人是一棟五層樓公寓的一樓屋主。一樓的廚房天花板與臥室天花板出現滲漏水,法院囑託的土木技師公會到場會勘後,確認兩處天花板都有漏水水漬,周圍區域因含水量長期偏高而出現白華現象。這棟公寓沒有管理委員會,也沒有管理負責人。
二樓到五樓的廚房水槽,共用一支埋在牆內的排水幹管。依判決認定,這支幹管從五樓廚房壁內直通到二樓廚房壁內,再從二樓地板內接出後陽台,並未通過一樓;一樓的廚房排水也沒有接到這支幹管。
在提起訴訟之前,一樓屋主曾與二樓屋主簽立和解書。依判決引述,和解書記載一樓的漏水損害因為漏水原因尚未釐清,無法歸責於二樓屋主;二樓屋主基於敦親睦鄰、避免訟累,願意負擔一筆損害修繕費用,一樓屋主則拋棄其餘請求。
當事人面對的問題
- 漏水源頭位在別人家中:牆內的共用幹管、二樓廚房的壁排管口與廚房地坪,都在樓上屋主的房屋裡,一樓屋主不進入樓上房屋,無從修繕。
- 幹管由四戶共同使用,修繕費用應由誰負擔、各負擔多少,需要有依據。
- 樓上屋主各有說法:二樓屋主主張雙方已經和解、一樓臥室漏水是一樓外推屋頂造成,並主張一樓二次施工變更了廚房排水管路;三樓屋主主張二樓地坪防水不良才是主因,與幹管無關;五樓屋主表示不知道漏水原因;四樓屋主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
- 先前簽過的和解書,是否讓一樓屋主不能再要求樓上修繕漏水?
承辦律師的處理
曹哲瑋律師擔任一樓屋主的訴訟代理人。依判決記載,一樓屋主依所有權、侵權行為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結果為據,主張廚房漏水是二樓到五樓共用的牆內排水幹管漏水所致,臥室漏水則是二樓廚房的壁排管口未完全密封,幹管滲漏的水流到二樓廚房地坪,加上地坪防水不良而滲入一樓臥室。
一樓屋主據此請求:二樓到五樓屋主各自容許一樓屋主進入其房屋,依鑑定報告所示的修復項目與方法進行修復工程;並請求四戶連帶給付幹管修復費用、二樓地坪修復費用,以及一樓廚房、臥室漏水損害的回復原狀費用。三樓與四樓屋主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院依一樓屋主的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法院怎麼認定
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判決:二樓屋主應容許原告進入二樓房屋,依鑑定報告所示「廚房水槽壁排幹管重新配置工程」與「二樓廚房地坪防水工程」的修繕項目、方法進行修復工程;三樓、四樓、五樓屋主各應容許原告進入各自房屋,依鑑定報告所示「廚房水槽壁排幹管重新配置工程」的修繕項目、方法進行修復工程。費用部分,二樓屋主應給付約四萬九千元,三樓、四樓、五樓屋主各應給付約八千五百元,三樓到五樓屋主另應連帶給付約九千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漏水原因:土木技師公會分層試水
土木技師公會的技師三次會勘,發現二樓廚房的壁排管口只用布塞住。技師先把幹管末端封住,在三樓廚房水槽大量放入紅色染劑水,一樓廚房天花板的出線盒隨即滴下紅色染劑水,二樓壁排管口的塞布處也流出紅水、漫流到二樓廚房地坪。技師接著取出塞布,發現管口明顯變形,改用管帽封住後再放紅色染劑水:這時管口不漏水、地坪也沒有積水,一樓廚房天花板仍測得滴水,判決據此寫明「足證系爭壁排幹管本身有漏水」。技師最後在二樓廚房地坪蓄積藍色染劑水,一樓臥室天花板隨之滴水。
法院據此認定,一樓廚房天花板漏水是只由二樓到五樓共用的幹管所造成;一樓臥室天花板漏水則是幹管漏水、壁排管口未完全封塞、二樓廚房地坪防水不良三者共同所致。二樓屋主質疑臥室滴水的照片看不出藍色,法院說明漏水因果關係主要以「一處試水後他處即發生漏水之客觀關聯事實」為據,水滴是否呈現染劑顏色不影響判斷。二樓屋主主張臥室漏水來自一樓外推屋頂,法院依其聲請囑託補充鑑定,補充鑑定報告的結論是兩者應無關係,法院因此不採其抗辯。三樓屋主主張地坪防水不良才是主因,法院則以管帽封住後廚房仍滴紅水、地坪蓄水卻不會滲到一樓廚房,認定廚房漏水與地坪無關。
判決另記載,補充鑑定是依二樓屋主的聲請進行,技師會勘過程中二樓屋主以天氣因素為由不配合,其後又通知技師拒絕參加後續會勘,致補充鑑定中止;法院因此判由二樓屋主自行負擔補充鑑定費用五萬元。
樓上屋主為什麼必須讓人進屋修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同條第3項規定住戶違反且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法院指出,這棟公寓沒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一樓屋主要修繕漏水,必須除去、修繕幹管、壁排管口與二樓地坪這些漏水原因,「此非進入、使用系爭2、3、4、5樓房屋無以修繕」,各戶因此有容忍一樓屋主進入修繕的義務。
鑑定報告所列的修復方法,是把二樓到五樓的壁排幹管改為明管,由後陽台外側從五樓接到一樓後院外側的水溝,舊管廢棄不用;二樓廚房地坪則打除舊地磚、重新粉刷打底後重新施作防水。
先前的和解書管到哪裡
二樓屋主主張一樓屋主已在和解書中拋棄其餘請求。法院逐項比對和解書的文字:和解書特別約明漏水原因未釐清、無法歸責於二樓屋主,雙方只就一樓漏水損害的修復費用互相讓步,並未提及二樓應修復哪些漏水原因、修復費用由誰負擔。法院因此認定,請求進入二樓房屋修復漏水原因並負擔修復費用的部分,「非屬系爭和解之範圍」,一樓屋主仍可請求。
同一段判決也有對一樓屋主不利的認定。判決記載,一樓屋主受領和解金後並未修繕室內損害;和解時的估價單已列出廚房吊櫃、廚房天花板、臥室天花板與臥室壁紙的修繕工項,與鑑定報告所列的損害相同。法院認定這些損害在和解時已經發生,屬於和解效力所及,一樓屋主不能再向二樓屋主請求這部分的回復原狀費用。
修繕費用怎麼分:連帶給付的主張未獲採納
一樓屋主請求四戶就幹管與地坪的修復費用連帶給付,法院沒有採納。法院認定幹管只由二樓到五樓共用、不經過一樓,一樓也未使用,漏水可歸責於四戶未妥適管理、維護、修繕幹管,因此約三萬四千元的幹管修復費用由四戶各負擔四分之一;二樓廚房地坪防水不良,則可歸責於二樓屋主未妥善維護其專有的地坪,約四萬元的地坪防水費用由二樓屋主單獨負擔。三樓屋主主張一樓也應分擔幹管修復費用,法院同樣認為沒有理由。
一樓室內損害:連帶責任、折舊與和解金扣除
法院認定四戶未能證明其保管、使用幹管並無欠缺,二樓屋主也未能證明其壁排管口與廚房地坪的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等規定,四戶對一樓廚房、臥室的漏水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修繕的天花板、吊櫃、壁紙等材料以新品替換舊品,法院認為應予折舊;一樓房屋附屬設備已逾十年耐用年數,材料費折舊後只剩約一成,加計不必折舊的工資,回復原狀的必要費用認定約三萬四千元。二樓屋主主張一樓二次施工而與有過失,法院以其未舉證而不採。
法院再認定,二樓屋主先前依和解書給付的和解金,清償了四戶連帶債務的一部分,對其他三戶同樣發生效力;扣除這筆和解金後,三樓到五樓屋主只須連帶再賠償約九千元。
判決確定與執行
這件第一審判決已經確定。判決確定後,一樓屋主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民事執行處其後函知該修復漏水等強制執行事件已執行終結,並檢還判決正本與確定證明書。
這件案子的條件
從判決理由的鋪陳來看,這件案子的結論倚賴下列幾項具體條件,其中任何一項不同,結果都可能不同:
- 漏水的來源經分層試水確認。土木技師公會以紅、藍兩種染劑分次試水,才把廚房漏水歸到共用幹管、把臥室漏水歸到幹管、壁排管口與二樓地坪三項原因,法院也才能把修繕責任分到各樓層。
- 幹管只由二樓到五樓共用。幹管不經過一樓、一樓也沒有使用,法院因此判由樓上四戶分擔修繕費用、一樓不必分攤。管線若是全棟共用,或一樓也在使用,分擔方式可能不同。
- 公寓沒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法院是在這個前提下,認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並由一樓屋主直接請求各戶容忍進入。設有管理委員會的大樓,請求的對象與程序可能另有考量,這一點是撰稿者的保留,判決並未論及。
- 和解書的文字。和解書寫明漏水原因未釐清、只就損害修繕費用讓步,法院才認定修繕漏水原因不在和解範圍;同一份和解書也使一樓屋主失去向二樓屋主請求室內損害的權利。
樓上漏水到樓下,並不當然由樓上某一戶全額負擔;本件的費用是依漏水原因與可歸責的對象,逐項分到各戶。
常見問題
樓上不讓人進去修漏水,可以請法院判嗎?
本件法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認定漏水原因位在樓上房屋內、不進入樓上房屋就無法修繕時,樓上屋主有容忍進入修繕的義務,判決二樓到五樓四戶都應容許一樓屋主進入,依鑑定報告所示的項目與方法施工。這個結論建立在鑑定已確認漏水原因位在樓上各戶的前提上。
以前跟樓上簽過和解書、拿過錢,還能再要求修漏水嗎?
本件法院逐項比對和解書的文字,認定和解只涵蓋一樓漏水損害的修繕費用,修復漏水原因不在和解範圍,一樓屋主仍可請求樓上進屋修繕;但和解當時已經存在的室內損害,受和解拘束,一樓屋主不能再向二樓屋主請求。
幾戶共用的排水管漏水,修繕費用誰出?
本件的幹管只由二樓到五樓共用、不經過一樓,法院認定四戶未妥適維護,修繕費用由四戶各負擔四分之一;二樓廚房地坪防水不良可歸責於二樓屋主,由二樓屋主單獨負擔;一樓不必分攤。一樓屋主請求四戶連帶給付的部分,法院沒有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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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滲進家裡,樓上屋主不肯讓人進屋檢查,或幾戶之間互相推諉?把天花板漏水位置的照片、漏水開始的時間,以及先前與樓上往來或簽過的文件傳給律師,先確認漏水源頭要怎麼證明、應該向哪幾戶主張。
以上為單一案件的處理紀錄,個案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與證據,其他案件未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