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結束後,雙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要怎麼了結,是當事人面對的問題。曹哲瑋律師擔任聲請人的代理人,案件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成立:對方應給付約一百五十萬元,先付一部分,其餘按月分期給付;這筆款項以外,雙方名下財產各歸各自所有,並互相拋棄其他相關請求。
案件背景
當事人以聲請人身分,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前配偶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筆錄第二項寫明「兩造離婚後」,調解成立時,雙方的婚姻已經結束。
筆錄記載的是雙方最後談定的條件。雙方婚後各有哪些財產、各自請求多少、離婚的時間,筆錄都沒有記載。
當事人面對的問題
依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列入分配。民法另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分配。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
從調解成立的條件來看,這件案子要談定的事項有三項:
- 對方應給付的總額是多少。
- 款項怎麼給付:分幾期、每期多少,以及沒有按期給付時的效果。
- 這筆款項以外的財產、債務,以及其他與婚姻有關的請求,要不要一併了結。
承辦律師的處理
曹哲瑋律師擔任聲請人的代理人,與聲請人本人一同到場參與調解。調解在法院調解處進行,法官與調解委員出席,對方本人及對方的代理人也到場。
調解成立筆錄沒有記載雙方各自的主張、請求金額與協商經過。調解過程中雙方協商的重點,從筆錄記載的成立條件來看,是給付總額、分期方式與遲延效果,以及其餘財產與請求的處理。
調解成立的內容
筆錄第一項「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記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分41期給付」。給付方式如下:
- 第一期:對方在筆錄約定的期限前給付五十萬元。
- 第二期至第四十一期:對方按月給付,四十期合計一百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 遲延效果:分期給付部分「如遲誤兩期履行,其後各期均視為到期」。
- 給付方式:對方按時匯款至聲請人的帳戶。
筆錄第二項記載:「除前開第一項以外,兩造離婚後,登記個人名下財產各歸其所有,個人之債務各自負擔。任一方均拋棄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贍養費之請求;且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及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
筆錄第三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筆錄並記載,筆錄經當庭交到場的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
調解成立的內容是雙方的合意。法院沒有就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與數額作出判斷,約一百五十萬元是雙方談定的金額。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家事事件的調解,就得處分的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這件案子的條件
從筆錄記載的內容來看,這件案子以調解結束,倚賴下列具體條件:
- 雙方本人與雙方代理人都到場,當庭就總額、分期與其餘請求一併達成合意。
- 總額採分期給付,並約定分期部分遲誤兩期時,其後各期均視為到期。
- 條件同時包含:這筆款項以外,雙方名下財產各歸各自所有、債務各自負擔,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贍養費與損害賠償的請求,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雙方財產的內容不同、對方不同意分期,或任何一方不願放棄其他請求時,調解可能無法成立,案件就需要由法院依財產範圍與數額審理。
常見問題
離婚以後,還能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嗎?
可以,但有期限。依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件案子調解成立時雙方已經離婚,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後以法院調解處理;筆錄沒有記載離婚的時間。
調解談成分期付款,對方沒有按期給付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家事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依該法作成的調解,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這件案子的筆錄另外約定,分期給付部分如遲誤兩期履行,其後各期均視為到期。
調解成立以後,還能再向對方請求贍養費或其他財產嗎?
要看調解筆錄怎麼寫。這件案子的筆錄第二項寫明,這筆款項以外,雙方名下財產各歸其所有、債務各自負擔,任一方均拋棄對他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贍養費請求,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及離婚所生的損害賠償。這些請求在同一份筆錄裡一併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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