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幫同事簽收包裹?代父母簽名保險申請書?或是在公司代主管簽報帳文件?這些看似貼心、日常的小舉動,其實一不注意就可能踩到觸法紅線。根據刑法規定,這些代簽行為若未經授權或缺乏明確證明,就有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許多人以為「我又沒惡意」、「是自己人不會告我」就萬事OK,卻忽略了文書真實性與法律責任的重要性。本文將深入解析:在什麼情況下「簽名」會變成偽造?「無心之過」是否真能免責?以及如何避免讓好意變成刑責。
什麼情況下「簽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罪的法律定義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變造他人之私文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關鍵構成要件為兩點:
- 行為上要有偽造或變造文書的行為;
- 主觀上必須有供行使之意圖(如企圖讓第三人相信這份文件是真實的)。
哪些「簽名」行為可能構成偽造?
- 幫別人簽名卻無法證明已經授權。
- 模仿簽字筆跡或假裝是當事人本人簽名。
- 雖是家人、配偶,但沒有白紙黑字授權仍可能構成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判決實例:
高等法院於109年度上訴字第191號判決中,邱○芬為圖一時便利明知未受同意或授權假冒代理人身分上網申請,見系統顯示:「本申請案,係受申請人之委託,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內容之網路申請地政電子謄本代理切結書於頁面下方虛偽點選「同意」鍵,並自行列印為紙本於強制執行聲請書狀中檢附使用,邱○芬遭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最終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無心之過也會被判刑?「善意代簽」為何還是犯法?
常見的「無心之過」構成偽造文書情境
- 幫老闆簽合約、請款單、報帳表格
- 幫家中長輩簽保險、醫療文件
- 簽收貨單、送貨單時幫同事代簽
許多上班族在職場中基於便利與好意,常常順手代簽。這類行為雖出於善意,卻因缺乏授權或誤用姓名,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成為刑事被告。
為何「沒有惡意」仍可能構成犯罪?
「主觀沒有惡意」並不等於「客觀無罪」。偽造文書罪屬於形為犯,只要有偽造行為並有供行使之意圖,不論結果如何,皆可能構成犯罪。檢察官與法官會從下列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 行為人是否知道此文書會送交第三人
- 行為人是否模仿、冒用他人簽名
- 文書是否可能對他人造成誤導或法律效果
偽造文書罪成立,需同時具備「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兩項構成要件。
主觀意圖:明知無權仍故意偽造。
主觀意圖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製作該文書,卻仍故意為之,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若行為人誤認自己有權代替他人簽署,或認為已取得他人授權,則可能欠缺構成偽造文書罪所需的「故意」要件。
客觀行為:偽造行為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
客觀行為指行為人實際進行了偽造行為,且該行為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
✅ 偽造文書判決實例:
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5080號判決中,林○華、鄧○慧未經授權或同意,而自行製作、簽署告訴人姓名,並蓋用告訴人留存的真正印章自行製作未經告訴人授權的「房屋租賃契約書」、「收款證明」等文書並持以向稅捐機關證明與內容不符的支出。因對於稅捐機關及告訴人未生損害之危險。並未造成告訴人之損害,而不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又誤信自己有權製作文書,即欠缺偽造文書之故意,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判決連結:
✅ 偽造文書判決實例:
屏東地方法院於114年金訴字第3號判決中,曾○睿承認其從事詐欺取款車手,並未受僱於福○證券公司,且自收款收據上所載陳○達之姓名非其本名,當明知其提出之收款收據為虛假,卻仍做出偽造收款收據之行為,並在上偽簽署名,確足以妨礙一般人對收據文件之信賴,應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責。
判決連結:
即使是熟人或善意,也別輕忽每一次簽名
簽名背後代表的是法律責任!
代簽行為雖常見,但一念之差就可能招致偽造文書罪的指控。無論是家人、朋友還是同事,法律對「簽名」的要求並不因熟悉程度而降低。每一次簽名,其實都是對文件真實性、內容正確性的擔保。一旦違背本人真意、缺乏明確授權,簽名就可能成為法律責任的引爆點。
例如:
- 保險契約代簽,可能影響理賠效力
- 醫療文件代簽,可能觸及知情同意的偽造
- 代簽租賃契約,可能波及房東與承租人權益
專業建議:遇有疑慮應諮詢律師
若不確定代簽是否合法,建議:
- 務必取得書面授權(如委任書、授權書)。
- 保留通訊紀錄證明授權意圖。
- 避免簽署重要法律文件或具金錢影響者。
請謹記:不要因一時方便或善意,讓自己惹上牢獄之災。簽名不是隨便的小事,每一次提筆簽字都可能讓自己背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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