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45條列五款喪失繼承權情形。說明第五款重大虐待或侮辱須同時有客觀與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兩要件、宥恕範圍,以及如何主張與代位。
最後更新2026-06-21
閱讀時間8 分鐘
焦點 喪失繼承權
Q:哪些情形會喪失繼承權?可以主張對方不能繼承嗎?
A:民法第 1145 條列了五款喪失繼承權的情形:①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②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之遺囑;③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撤回或變更遺囑;④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⑤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前四款裡的第二到第四款,如經被繼承人宥恕,繼承權不喪失。要特別注意第五款有兩個要件——客觀上要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主觀上還要「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兩者缺一不可,而且主張的人要負舉證責任。是否構成喪失、能不能主張,個案差異大,建議讓律師看過再行動。
一、第 1145 條的五款情形

重點摘要
| 五款 | 致死/受刑、詐欺脅迫使立或變更遺囑、妨害遺囑、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重大虐待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1145) |
| 第五款兩要件 | 客觀達「重大」虐待或侮辱+主觀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缺一不可,主張方舉證 |
| 宥恕 | 第2-4款經被繼承人宥恕不喪失;第1、5款不在宥恕範圍(§1145 II) |
| 代位 | 喪失者若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1140) |
| 怎麼主張 | 透過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訴訟,舉證符合要件;事證整理後由律師評估 |
第 1145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四款屬於對生命、對遺囑的不法行為;第五款則是針對被繼承人的重大虐待或侮辱。
二、第五款最常被誤會:要兩個要件
實務上最常被問的是第五款(重大虐待或侮辱)。要注意它不是「我覺得他不孝就能讓他喪失」,而是要同時具備:
- 客觀要件: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一般的口角、偶發爭執,未必達到「重大」程度。
- 主觀要件:還要「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確有「不讓他繼承」的意思表示。
兩個要件缺一不可。主張某人因第五款喪失繼承權的人,要對「重大虐待或侮辱」與「被繼承人曾表示不得繼承」負舉證責任,門檻並不低。
三、宥恕:前四款裡可被原諒的範圍
第 1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的情形,如經被繼承人宥恕,其繼承權不喪失。也就是說,詐欺脅迫遺囑、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這幾種,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已原諒,就不喪失繼承權;但第一款(致死)與第五款的構造不同,不在此宥恕範圍內。
四、某人喪失繼承權後,他的子女能不能代位
代位繼承有適用範圍。依第 1140 條,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子女這一輩)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輩)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說,代位限於第一順序這一房——若喪失繼承權的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他的子女(孫輩)可能仍可代位承接那一份;並不是任何順序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都一律由其卑親屬代位。詳見〔代位繼承〕。
五、怎麼主張某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主張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通常是透過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訴訟,由主張的一方提出證據證明符合第 1145 條某一款的要件。實務上這類爭議舉證不易(尤其第五款),又常與遺產分割、應繼分、遺囑效力交織。所以與其自己認定「他不該分」,不如先把事證(醫療紀錄、報案或判決資料、遺囑、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等)整理出來,由律師評估是否構成、怎麼主張。
五款一覽:是不是「絕對」喪失、能不能宥恕
| 款別 | 情形 | 是否因宥恕而不喪失 |
|---|---|---|
| 第一款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 | 不在第 1145 條第 2 項宥恕範圍 |
| 第二款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撤回或變更繼承遺囑 | 經宥恕者不喪失 |
| 第三款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撤回或變更遺囑 | 經宥恕者不喪失 |
| 第四款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 經宥恕者不喪失 |
| 第五款 |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 構造不同,不在第 2 項宥恕範圍 |
可以看到:第一款與第五款不在「宥恕就不喪失」的範圍;第二到第四款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原諒,就不喪失繼承權。
主張前要先準備的事證
要主張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尤其第五款),通常要先把這些整理出來,由律師評估是否構成:
- 客觀事證:能證明達到「重大」虐待或侮辱程度的資料,例如就醫紀錄、報案或刑事判決等。要特別注意:單純未盡扶養、很少回家或一般口角,通常不等於「重大虐待或侮辱」,仍要看是否達到該程度,不是「不孝」就構成。
- 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第五款還要被繼承人生前曾「表示其不得繼承」的證據,例如書面、錄音或可佐證的情況。
- 遺囑與財產資料:因為這類爭議常與遺產分割、應繼分、遺囑效力交織,遺囑與財產清單一併整理會更完整。
- 時序與關係圖:誰在何時做了什麼、家族成員關係,有助於判斷要件與代位的問題。
提醒:舉證責任在主張的一方,門檻不低;不宜在沒有充分事證下逕自認定他人「喪失繼承權」而拒絕分配,以免反而引發爭訟。
想主張某個繼承人不該分、或自己被指喪失繼承權,先讓律師看
如果你遇到:某繼承人長期虐待長輩、偽造或藏匿遺囑,你想主張他不該分;或反過來,你被其他繼承人指稱「喪失繼承權」想排除你——這些都牽涉第 1145 條的要件與舉證,差異很大,盡早讓律師看事證才有方向。
👉 想主張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被指喪失繼承權,可以加 LINE 免費諮詢,律師協助你評估要件與舉證。
【常見問題】
哪些情形會喪失繼承權?
依第 1145 條有五款: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受刑宣告)、以詐欺脅迫使其為或變更遺囑、以詐欺脅迫妨害遺囑、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經其表示不得繼承。
不孝、很少回家可以讓他喪失繼承權嗎?
不一定。第五款要同時有「重大」虐待或侮辱(客觀)與「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主觀)兩個要件,一般口角或疏於探視未必達到,且主張方要舉證。
喪失繼承權可以被原諒嗎?
第 1145 條第 2 項規定,第二款至第四款(詐欺脅迫遺囑、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不喪失;第一款與第五款不在此宥恕範圍。
某人喪失繼承權,他的小孩還能繼承嗎?
要看順序。依第 1140 條,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輩)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限於第一順序這一房,不是任何順序都一律代位。
怎麼主張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通常透過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訴訟,由主張方舉證符合第 1145 條的要件;舉證不易且常與分割、遺囑效力交織,建議先諮詢律師。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1 最後更新:2026-06-21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舉證責任在主張方,門檻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