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侵害配偶權,有判准金額的 913 件判決中位數是 25 萬元,常見落在 15 萬到 40 萬元之間。判准的金額多半只有原告請求的三成左右,1,122 件裡有約 18% 被全部駁回。法院在理由中算錢時,最常提到的是兩造的經濟狀況與身分地位。這份侵害配偶權判決統計的樣本,是 2025 年 1 月到 2026 年 1 月之間的民事判決,不含上訴審結果。
侵害配偶權,法院實際判了多少、駁回多少:1,122 件判決的統計
1,122 件判決中,部分勝訴 850 件、全部勝訴 40 件、全部駁回 201 件,另有 31 件的爭點不在配偶權。最常見的結果是告得成、金額被減:有判准金額的 913 件,中位數 25 萬元,而判准占請求的中位數只有約三成。
| 判決結果 | 件數 |
|---|---|
| 部分勝訴 | 850 件 |
| 全部駁回 | 201 件(約 18%) |
| 全部勝訴 | 40 件 |
| 其他(非配偶權爭點等) | 31 件 |
| 行為類型 | 有判准金額的件數 | 常見區間 | 中位數 |
|---|---|---|---|
| 性行為或同宿 | 444 件 | 20 萬至 40 萬元 | 30 萬元 |
| 僅親密訊息、接觸、出遊或交往 | 275 件 | 10 萬至 30 萬元 | 15 萬元 |
| 同居或懷孕生子 | 117 件 | 20 萬至 50 萬元 | 30 萬元 |
兩張表分別回答兩個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告了會不會贏、贏了大概拿多少。區間反映的是這批判決已經發生的分布,你的案子會落在哪裡,取決於證據到什麼程度,以及雙方的實際狀況。
這份統計的樣本與算法
樣本是判決日落在 2025 年 1 月至 2026 年 1 月、共 13 個月的侵害配偶權民事判決,總計 1,122 件。其中地方法院普通庭 827 件、地方法院簡易庭 288 件、高等法院 7 件,99% 以上是地方法院第一審。
樣本 99% 以上是第一審,所有數字都要讀成第一審當下的結果;上訴審的結果不在裡面,個案被改判的可能性,這批資料看不到。
金額的部分分成兩種算法。第一種是判准金額本身,只有判出金額的 913 件進入統計;第二種是判准占請求的比例,必須同時抓得到請求金額與判准金額,符合的有 890 件。行為分組是依法院在理由中明確認定成立的行為來分,三組互斥,沒有重複計算。
資料由程式從判決書抽取欄位,再以人工抽樣讀判決全文核對。金額、證據、量定因素這幾類欄位的可靠度並不相同,抽核結果與暴露出來的資料缺陷,寫在研究限制一節。
金額:中位數 25 萬元,多數只拿到請求的三成
有判准金額的 913 件裡,第 25 百分位是 15 萬元、中位數 25 萬元、第 75 百分位 40 萬元,也就是常見區間 15 萬到 40 萬元。同時抓得到請求金額與判准金額的 890 件,判准占請求的中位數約三成,多數落在兩成到五成之間。1,122 件中,有 850 件的金額被法院酌減。金額欄經抽核曾發現部分抽取錯誤,整體區間穩定,但這些金額應視為近似值。
對原告來說,起訴狀上寫的數字與最後拿到的數字通常有明顯落差;對被告來說,金額過高是常見的抗辯之一;法院最後怎麼斟酌,仍要回到個案事證與雙方狀況。
上面的區間與中位數不是預測。法院在量定金額時會回到個案,看雙方的經濟能力、身分地位、侵害的情節與證據到什麼程度,同樣的行為類型在不同案件裡仍可能落在區間之外。以下的清單也一樣,只是「法院會看哪些事」的統計,不代表哪一項出現就會讓金額變高或變低。
在理由中有記錄到量定因素的 893 件,法院提到的項目與次數如下:
- 兩造經濟狀況:785 件
- 兩造身分地位:770 件
- 原告精神痛苦:638 件
- 侵害程度:632 件
- 不貞態樣:351 件
- 持續期間:287 件
這個欄位只記錄法院「提到了什麼」。判決理由通常是把這些事項一起列出後綜合斟酌,沒有逐項的加減,所以上面的次數只能讀成「法院普遍會把這幾件事寫進理由」。經濟狀況與身分地位出現的次數最高,也說明雙方的收入、財產與職業狀況,在多數案件裡都會被拿出來看。
哪些行為被認定時金額落在哪裡
依法院明確認定成立的行為分成互斥的三組。性行為或同宿 444 件,常見區間 20 萬至 40 萬元、中位數 30 萬元;僅親密訊息、接觸、出遊或交往 275 件,常見區間 10 萬至 30 萬元、中位數 15 萬元;同居或懷孕生子 117 件,常見區間 20 萬至 50 萬元、中位數 30 萬元。
件數本身也是訊息。被法院認定到性行為或同宿的案件最多;僅有親密訊息、接觸、出遊或交往的 275 件,在這批已判准金額的判決裡,這一組的中位數低於另外兩組;個案仍要看法院認定的事實與雙方狀況。
在人工讀過的判決裡,還看得到一些金額的走向。交往期間以年計、有懷孕生子、被告在訴訟中仍然否認的,金額偏高;期間以週計、被告經濟能力較弱、配偶已經先賠過一筆的,金額偏低。這些走向來自讀判決時的觀察,不是資料欄位統計出來的,只能當成理解方向,沒辦法換算成個案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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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駁回的 201 件:舉證不足之外,時效是第二大原因
全部駁回的 201 件中,資料欄位標為舉證不足的有 132 件,是最主要的敗因。把歸在「其他」的 25 件全部讀過之後,才看得到第二大原因:消滅時效 11 件;另有已拋棄請求權、已免除或已受償的 6 件,以及原告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的 2 件。時效在原始分類裡沒有獨立欄位,是人工讀判決之後才浮出來的敗因。
時效的規定是: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實際爭執的點幾乎都在起算日,也就是「知道」是哪一天。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有一件,是配偶過世後整理遺物才發現訊息,事情發生多年,法院仍准許請求。
已拋棄、已免除或已受償這一類,對原被告雙方都值得注意。配偶與第三人如果被認定共同侵害,依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是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如果沒有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表示,除了該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之外,其他債務人仍然不免責任(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所以和配偶談好的文件怎麼寫,會影響之後能不能再向第三人請求,也影響第三人被告時能主張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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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看對話紀錄、照片、住宿紀錄與配偶的承認
在法院有明確表態、且被資料記錄到的判決裡,對話紀錄 416 件中有 303 件至少一筆被採信;照片 225 件中 149 件;證人證詞 143 件中 97 件。這三組數字只涵蓋「被記錄到」的那些判決,不能當成整體採信率,原因寫在研究限制一節。
| 證據類型 | 法院有表態的判決數 | 至少一筆被採信 |
|---|---|---|
| 對話紀錄 | 416 件 | 303 件 |
| 照片 | 225 件 | 149 件 |
| 證人證詞 | 143 件 | 97 件 |
法院不採某項證據時,從理由文字裡辨識得出來的原因,最多的兩種是「不足以證明有侵害行為」與「至多只能證明認識或一般往來」。兩句話指向同一件事:法院要看到超出一般社交分際的程度,證明有接觸並不夠。
以下的細節來自 2026 年 9 月的人工抽核,隨機抽 30 件、其中 23 件讀完判決全文,樣本小,只能當成理解法院怎麼想的例子。
對話紀錄出現在 12 件、其中 9 件獲採信。獲採信的多半是連續、頻繁、帶親密稱謂或性意涵的整段紀錄;不採的例子則是四個月的對話裡親密稱呼各只出現一次,法院認為屬職業用語,以及配偶事後到庭改稱那是賭氣話。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有一件,餐廳內被拍到親密舉動、對話中互稱老公老婆,法院認定逾越分際;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則是四個月對話中親密稱呼各出現一次,不足以認定交往。
照片出現在 5 件。拍到環抱、親吻、撫摸的獲採信;在公眾場所保持社交距離、且有友人同行的不採,其中 1 件因此全案駁回。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有一件,社區電梯監視畫面拍到擁吻,加上一個多月內多次在套房過夜;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的景點合照則保持社交距離、有友人同行,被認為是一般社交。
旅館或汽車旅館的紀錄出現在 5 件。被告解釋為休息、聊天、看屋的,法院全部不採。反面的例子是原告只提出訂房資訊、沒有實際入住的證明,法院函查之後,這項主張被推翻。
配偶私下承認是核心證據的有 3 件,結果各不相同:1 件配偶到庭後翻供,法院採信翻供,全案駁回,這件是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1 件配偶到庭自認而判賠;1 件配偶未到庭,依一造辯論視同自認。私下承認會不會變成勝訴的基礎,取決於同一個人到了法庭上說什麼,以及還有沒有別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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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取證的抗辯很常見,但民事上多半擋不住證據
1,122 件中有 138 件的被告提出違法取證的抗辯,是常見抗辯之一。但在全部資料裡,法院把某項證據認定為「無證據能力」的紀錄只有 16 筆。抽核讀完全文的 23 件中有 5 件出現這種抗辯,法院 5 件都認定證據仍然可以使用,理由是民事訴訟沒有當然的證據排除法則,要以比例原則權衡,而外遇行為隱密、舉證本來就不容易。必須同時講清楚的是:民事上可以當證據,不代表取證行為本身沒有刑事責任——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刑事責任,證據能不能用與取證的人會不會被追究,是分開判斷的兩件事。
對被告方來說,這批資料顯示單以「這是違法取來的」為由,不容易讓法院把證據排除掉,爭執的重點通常得回到證據本身能證明什麼。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有一件,是自家車內錄音設備錄到的對話,法院認為取證手段未逾比例原則。對原告方來說,5 件樣本很小、16 筆排除紀錄也不能讀成取證方式沒有代價,民事上的評價與刑事上的評價要分開。
被告最常提的抗辯,以及「不知道對方已婚」
1,122 件中,被告提出的抗辯(可複選)依件數排序是:否認事實 730 件、只是朋友 456 件、舉證不足 403 件、金額過高 399 件、不知道對方已婚(善意第三人)296 件、婚姻已破裂 233 件、違法取證 138 件。排在最前面的幾項合起來,就是多數案件的攻防主軸:事實有沒有發生、證據夠不夠、金額該不該減。
爭執之所以集中在這裡,和請求的法律基礎有關。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第 3 項)。原告要證明的不只是兩人有往來,還包括情節重大;被告的「只是朋友」抗辯,攻擊的也正是這一層。
「不知道對方已婚」是第三人被告時最實際的防線。抽核讀完全文的 23 件中有 3 件,第三人因為不知情而完全免責:配偶出示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照片、透過交友軟體或手遊認識且見面前不知情、原告無法證明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中 2 件的結果,是只有配偶本人要賠。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那件,就是配偶出示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照片,第三人免責。反過來說,對原告而言,要讓第三人一起負責,重點會落在證明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
被告主張原告也有過失的情形極少見。抽核中只有 2 件(原告曾家暴、原告委託徵信社跟拍),法院都沒有採;在全部資料中,以與有過失作為駁回理由的只有 3 件。另外有 3 件,被告在訴訟中的態度被法院直接寫進理由:訴訟中仍然否認事實、拒絕到庭做聲紋比對、在對話中提醒對方刪訊息。法院看的是整個案件呈現出來的樣子,訴訟中的應對也在裡面。
研究限制
這批資料由程式從判決書抽取欄位,2026 年 9 月隨機抽 30 件核對、其中 23 件讀完判決全文,結果如下:金額欄 22 件可核對、17 件正確;證據欄 22 件可核對、只有 9 件完整、10 件整個漏記;量定因素 17 件可核對、12 件完全正確、5 件漏記一兩項,沒有無中生有;被告人數與是否連帶,22 件中 20 件正確。這些數字只描述這一批抽核的情形,不能推論成整個資料集的正確率。
由此延伸出幾項限制。第一,證據那一節的數字,只計算法院有明確表態、且被資料記錄到的判決;抽核 22 件裡有 10 件法院明明評價了證據、資料卻沒有記到,所以那三組比例不能當成整體採信率。第二,金額欄在抽核的 22 件中有 5 件抽取錯誤,包括多位被告分別給付卻只記一人、已受償的案件等,整體區間仍然穩定,但應視為近似值。第三,法院不採證據的理由是事後用關鍵詞歸類出來的,命中率低,所以只描述最常見的兩種說法,不附任何比例。第四,量定因素欄只記錄法院提到了什麼,沒有記錄哪一項推高或壓低金額。
資料本身也有抓不到的東西。目前無法區分被告是配偶本人還是第三人,統計層面看不出兩者的差異;資料裡也沒有「徵信社」與「旅館紀錄」的可靠欄位,這兩項因此不提供任何比例,前面的住宿情形只來自人工讀過的少數案件。樣本 99% 以上是地方法院第一審,不含上訴審結果,個案可能被改判。
常見問題
Q1:告侵害配偶權大概可以拿到多少?
有判准金額的 913 件,中位數 25 萬元,常見區間 15 萬到 40 萬元。判准金額多半只有請求金額的三成左右,另外有約 18% 的案件全部駁回。金額由法院依個案斟酌雙方狀況決定,這些數字是已發生判決的分布,不能用來推算你的案子。
Q2:只有 LINE 對話,沒有拍到照片,告得成嗎?
在法院有明確表態且被記錄到的 416 件裡,303 件至少有一筆對話紀錄被採信。法院看的是整段對話的密度與情境,零星的親密稱呼通常不夠——有判決認為四個月裡各出現一次的稱呼屬於職業用語,因而不採。
Q3:我是偷看對方手機才發現的,這樣的證據能用嗎?
抽核讀完全文的案件中,5 件提出違法取證抗辯,法院都認定證據在民事上仍可使用;全部資料裡被認定無證據能力的紀錄也只有 16 筆。但取證行為本身可能另有刑事責任,例如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規定,證據能不能用與取證的人會不會被追究,要分開看。
Q4:發現外遇很多年了,現在還能告嗎?
請求權自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就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在全部駁回的案件裡,時效是舉證不足以外最常見的原因,關鍵幾乎都在起算日怎麼認定,也就是你是哪一天知道的。
Q5:對方說不知道他已婚,會怎麼樣?
296 件的被告提出這個抗辯。抽核讀完全文的案件中有 3 件,第三人因此完全免責,其中 2 件的結果是只有配偶本人要賠。能不能成立,取決於原告是否證明得出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
下一步建議
先處理三件事。第一是時間:把你第一次知道這件事、以及知道對方是誰的日期確定下來,這兩個時點直接決定二年的時效還剩多少。第二是手上已有的東西:把對話、照片、住宿或行程紀錄按時間排好,法院看的是整段紀錄的密度與情境,單張截圖的說服力通常有限。第三是預期:15 萬到 40 萬元是這批判決已經發生、且應視為近似值的分布,多數案件的判准只有請求的三成左右;你的案件仍要看證據、雙方經濟能力、身分地位與法院的認定,不能直接拿來預測結果。
如果你是被告的一方,要看的清單不同:事實有沒有被完整證明、是否落在時效之外、是否曾經免除或已經受償、自己是否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這幾項在這批判決裡都出現過完全免責或全部駁回的結果,值得逐項檢查。
不論站在哪一邊,統計告訴你的是分布,不是個案結果。實際會怎麼判,取決於你的證據、雙方狀況與法院認定,評估仍然需要把完整的資料交給律師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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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這份統計整理自公開的法院判決,目的是提供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也不能用來預測你的案子會怎麼判。資料由程式從判決書抽取並經抽樣核對,仍可能有錯漏;每件案子的事實、證據與雙方狀況不同,實際結果以法院認定為準。需要評估個案,請直接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