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酌定親權的 83 件裁定中,由母親單獨任之 25 件、由父親單獨任之 10 件、共同任之而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 25 件、共同任之而由父親擔任主要照顧者 10 件。原本誰在實際照顧小孩,多半就是最後拿到的人:結果明確判給父或母一方、又判讀得出原照顧者的 119 件裡,有 67 件(約 56%)歸給原本的主要照顧者。聲請改定親權的 113 件中,判讀為維持原狀的 32 件;若以聲請結果看,聲請被全部駁回的是 39 件,兩個數字口徑不同。法院理由裡出現最多的是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報告 188 件,其次是主要照顧者 110 件、維持現狀 104 件、子女意願 91 件。
監護權法院怎麼判:1,379 件親權酌定與改定裁定
一般人講的監護權,在民法裡叫「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親權。監護權判給誰,法院要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實際照顧狀況、子女意願與社工訪視的觀察都在裡面。法院處理親權分兩種情形:離婚時第一次決定由誰擔任,稱為酌定;已經定好之後要換人,稱為改定。下表把抽樣判讀出來的各種結果件數列出來,讓你先看到分布的樣子。
數字的來源是裁定日期 2024 年 1 月 2 日到 2026 年 2 月 26 日、各地方法院與少年及家事法院第一審、案由為「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家事裁定,共 1,379 件,其中酌定 656 件、改定 723 件。從裡面隨機抽出 200 件逐件閱讀全文判讀,有效 196 件,包含首次酌定 83 件、改定 113 件。
| 結果 | 首次酌定件數 | 改定件數 |
|---|---|---|
| 母親單獨任之 | 25 件 | 38 件 |
| 父親單獨任之 | 10 件 | 16 件 |
| 共同任之,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 | 25 件 | 11 件 |
| 共同任之,由父親擔任主要照顧者 | 10 件 | 7 件 |
| 不同子女分由父母各一方 | 7 件 | — |
| 共同任之,判讀不出主要照顧者 | 3 件 | — |
| 駁回,維持原狀 | — | 32 件 |
| 改由祖父母等第三人 | — | 2 件 |
要提醒你一件事:協議成立的家庭不會走到裁定,所以上面的分布只反映談不成、交給法院決定的那一群人。母體裡主文寫「聲請駁回」的有 154 件,約占 11%。
這份資料怎麼來的:母體、抽樣與判讀方式
母體是以案由和裁定日期兩個條件從公開裁定裡篩出來的,判讀則是逐件閱讀全文、再由第二位判讀者抽樣複核。母體只收第一審的酌定與改定裁定,不含離婚判決中一併酌定親權的部分,也不含暫時處分。
抽樣的做法是從 1,379 件裡隨機抽 200 件,逐件閱讀裁定全文後登錄欄位,扣掉無法判讀的案件後剩下有效 196 件。判讀工作由語言模型逐件閱讀全文完成,2026 年 9 月再隨機抽 30 件,由第二位判讀者對照裁定原文逐欄複核 9 個欄位,包括案件類型、結果、聲請人、親權歸屬、子女人數、裁定前主要照顧者、是否審酌子女意願、法院理由代碼、改定理由。
複核的 270 個欄位中有 262 個正確;親權歸屬、聲請人、案件類型這三欄在 30 件裡全部正確。錯的 8 個欄位裡有 5 個是法院理由代碼漏標,所以後面「法院看的是什麼」那一節的件數,你要當成下限來讀。
首次酌定:判給母親、父親、共同的比例
首次酌定的 83 件裡,母親單獨任之 25 件、共同任之而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 25 件,父親單獨任之 10 件、共同任之而由父親擔任主要照顧者 10 件。另外有 7 件是不同子女分由父母各一方,3 件是共同任之但判讀不出主要照顧者。母親單獨加上共同且母親主要照顧,合計約占六成。
這個六成不能解讀成法院偏向母親。件數分布同時反映了進到法院之前,誰在家裡實際承擔照顧工作;下一節之後你會看到,實際照顧狀況和結果的對應關係相當明顯。
制度上的依據在民法第 1055 條: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先由雙方協議,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任之,也可以共同任之;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才依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一般說的共同監護,在裁定主文裡寫成共同任之;共同任之本來就是民法列的選項之一,並非法院硬塞的折衷方案;常見的寫法是共同任之、再指定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 接著看:監護權是什麼、法院怎麼判?爭取監護權的七因素與五原則 →
改定親權:多數維持原狀,什麼情況會改
改定監護權(法律用語是改定親權)的門檻比很多人想的高。抽樣的 113 件改定裁定裡,判讀為維持原狀的 32 件,是單一結果中件數最多的一類;另以聲請結果看,聲請被全部駁回的 39 件,其中 32 件屬維持原狀,其餘是反聲請獲准由他方取得。真的改動的部分,改由母親單獨任之 38 件、改由父親單獨任之 16 件、改為共同並由母親主要照顧 11 件、改為共同並由父親主要照顧 7 件、改由祖父母等第三人 2 件。
聲請人提出的改定理由,可以看出大家在意的是什麼。下面的件數是聲請人自己的主張,法院未必採納。
- 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當對待:48 件
- 對方阻撓會面交往:22 件
- 原監護人失聯、出國、入監等無法照顧:15 件
- 子女意願:7 件
- 搬遷或出國:4 件
- 其他:17 件
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寫的是,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條文要求的是「未盡義務」或「不利情事」,這也解釋了駁回為什麼這麼多。
從抽讀的裁定看,法院駁回時最常寫的理由是:原監護人並沒有不利子女的具體事證,變動現狀反而對子女不利。准許改定時最常見的情況,是原監護人長期沒有實際照顧,或阻撓會面且經勸導仍不改善。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有一件父親聲請改定,法院認為子女已長期由母親照顧、現狀穩定,因此駁回;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有一件則因原監護人多次阻撓會面,改定由他方任之。
換句話說,你想改定的時候,真正要準備的是「對方做了什麼、什麼時候、有什麼可以證明」這種具體事證;單純主張自己的照顧條件比較好,在這批裁定裡看到的效果有限。
👉 接著看:監護權可以改定嗎?改定親權的條件與流程 →
誰聲請、誰拿到:依聲請人身分看結果
母親聲請的 111 件裡,結果是母親單獨任之或共同並由母親主要照顧的有 81 件。父親聲請的 69 件裡,結果是父親單獨任之或共同並由父親主要照顧的有 33 件。兩邊的分母都包含改定案被駁回、維持原狀的情形,所以父親那 69 件裡有一部分是聲請改定被駁回。
這兩組件數只能描述抽樣中的結果,不能單獨拿來推論原因。法院理由裡出現最多的是社工報告、主要照顧者與維持現狀;裁定前誰在實際照顧,在抽樣中與結果的對應最明顯。
👉 接著看:監護權判給爸爸的條件:父親怎麼爭取親權 →
原本誰在照顧,多半就判給誰
如果只能記住一個數字,記這個:結果明確判給父或母一方、而且判讀得出裁定前實際主要照顧者的 119 件中,歸給原本主要照顧者的有 67 件,約 56%。這是抽樣裡觀察到的對應關係,不是法院的規則,也不能拿來推自己的案子。
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有一件,母親長期在外工作,子女實際上由父親與祖父母照顧,法院酌定由父親單獨任之。同樣的邏輯反過來也成立:日常接送、就醫、聯絡學校、處理作息的人是誰,法院會透過社工訪視報告看得很清楚。
對你來說,這代表兩件事。第一,如果小孩現在在你身邊,你要保住的是「照顧事實」的完整紀錄,包括誰請假帶去看病、誰去學校開會。第二,如果小孩不在你身邊,你要做的是盡可能建立實際參與,會面交往每次都到、都照約定履行,比事後主張自己更愛小孩有用。
法院看的是什麼:社工報告、現狀、子女意願
把 196 件裁定的理由逐件登錄後,出現次數最高的是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報告。一件裁定可以同時有多項理由,所以下表的件數加起來會超過 196 件;又因為複核發現理由代碼有漏標,這些件數只能當下限看。
| 理由 | 件數 |
|---|---|
| 參考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報告 | 188 件 |
| 主要照顧者 | 110 件 |
| 維持現狀、不輕易變動 | 104 件 |
| 子女意願 | 91 件 |
| 祖父母等支援系統 | 66 件 |
| 友善父母(有無阻撓對方會面) | 60 件 |
| 手足不分離 | 26 件 |
| 家暴或不當對待 | 23 件 |
| 經濟能力 | 15 件 |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要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特別列出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與健康情形,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親子及與共同生活者間的感情狀況,有無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以及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與價值觀;同條也明文法院得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抽讀的裁定幾乎都引用社工訪視報告,法院常直接採用報告對雙方照顧能力與子女意願的觀察。
經濟能力被列為理由的只有 15 件,這個數字請小心解讀。它的意思是收入很少單獨決定結果;扶養費可以另外裁定,照顧品質則看誰在實際做事。只靠「我賺得比他多」去爭取親權,在這批裁定裡看不到太多支持。
子女意願的部分,196 件中有 99 件在裁定裡記載並審酌了子女意願,涉及子女的年齡中位數是 8 歲。抽讀的裁定顯示,子女年齡越大,意願的份量越重。法院是否聽、聽到什麼程度,通常會結合訪視或程序監理人的觀察一起判斷,不會單看小孩當場說了什麼。
一併處理的會面交往與扶養費
親權之外,會面交往與扶養費常常在同一件裁定裡一起解決。196 件中,一併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的有 93 件,一併裁定扶養費的有 86 件。
會面交往的依據也在民法第 1055 條: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沒有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會面交往妨害子女利益時,法院也可以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有一件,雙方都有照顧能力,法院酌定共同任之、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並一併定了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和親權會互相影響。友善父母在理由統計裡出現 60 件,阻撓會面交往在改定聲請理由裡有 22 件。你如果是主要照顧者,配合對方看小孩、留下履行紀錄,對將來守住親權有幫助;你如果是另一方,每次都準時履行,本身就是照顧意願與能力的證據。
研究限制
以上數字有它的邊界,讀的時候請一起看以下幾點。
- 協議成立的案件不會出現在裁定裡,因此上面所有分布只描述談不成、進到法院的家庭,不代表所有離婚家庭的親權安排。
- 母體限第一審的酌定與改定裁定,不含離婚判決中一併酌定親權的部分,也不含暫時處分。
- 抽樣是從 1,379 件中隨機抽 200 件、有效 196 件,件數不多,細分到小類別時誤差會放大。
- 判讀由語言模型逐件閱讀裁定全文完成。2026 年 9 月另隨機抽 30 件由第二位判讀者對照原文逐欄複核,270 個欄位中 262 個正確,親權歸屬、聲請人、案件類型在這 30 件全部正確;錯的 8 個裡有 5 個是法院理由代碼漏標。複核結論只能描述這 30 件。
- 理由件數因為有漏標,一律是下限。經濟能力只出現 15 件,不能推論成沒錢就拿不到親權。
- 原主要照顧者與結果的約 56% 對應關係,是抽樣中觀察到的分布,不是法院的規則。
- 改定的聲請理由是聲請人自己的主張,法院未必採納。
- 首次酌定中母親單獨加共同且母親主要照顧合計約占六成,這是件數分布,不能解讀成法院偏向母親。
- 代表性裁定只以法院與年度呈現,不揭露案號與當事人資訊。
常見問題
Q1:監護權通常判給媽媽嗎?
首次酌定 83 件中,母親單獨任之 25 件、共同但母親主要照顧 25 件,父親單獨任之 10 件。關鍵是原本誰在照顧:抽樣中約 56% 判給原本的主要照顧者。民法第 1055 條讓父母先協議由一方或共同任之,協議不成才由法院酌定。
Q2:爸爸怎麼爭取監護權?
父親聲請的 69 件中,結果是父親單獨或共同並由父親主要照顧的有 33 件。法院看的是實際照顧、現狀與社工報告,經濟能力被列為理由的只有 15 件。先把自己實際參與照顧的事實建立起來,比強調收入有用。
Q3:監護權可以改定嗎?容易嗎?
改定 113 件中,判讀為維持原狀的 32 件;若看聲請是否被全部駁回,則是 39 件。准許改定最常見的情況是原監護人長期未實際照顧,或阻撓會面且不改善。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要求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不利的情事,法院才會為子女利益改定。
Q4:小孩的意願法院會聽嗎?
196 件中有 99 件在裁定裡記載並審酌子女意願,年齡越大份量越重,涉及子女的年齡中位數是 8 歲。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把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列為應注意事項,法院通常會結合社工訪視的觀察一起看。
Q5: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會影響監護權嗎?
友善父母被法院列為理由的有 60 件,阻撓會面交往也是改定親權最常見的聲請理由之一,在 113 件改定案中有 22 件以此為理由。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明文把有無妨礙他方行使親權列為審酌事項。
下一步建議
如果你正在面對親權爭議,從這批裁定的分布可以整理出幾個實際可做的準備方向。
- 把照顧事實寫成時間序:誰負責接送、就醫、聯絡學校、處理作息,從什麼時候開始,有沒有單據、通訊紀錄或出勤紀錄可以佐證。主要照顧者在理由統計中出現 110 件。
- 認真準備社工訪視。訪視或家事調查官報告在 196 件中被引用 188 件,訪視當天的居住環境、照顧安排與你的說法一致性,會直接進到裁定理由裡。
- 會面交往照約定履行並留紀錄。友善父母 60 件、阻撓會面 22 件,兩個數字指向同一件事。
- 想聲請改定,先盤點具體事證。法院駁回時最常說的是沒有不利子女的具體事證、變動現狀對子女不利。
- 子女意願不必刻意引導。有 99 件記載審酌子女意願,法院會對照訪視觀察判斷,刻意教小孩說法容易被看出來。
每件案子的照顧狀況、證據與雙方條件都不一樣,上面的件數只能幫你判斷自己大致落在什麼位置,無法預測結果。
👉 想知道自己的情況法院會怎麼看?把目前誰在照顧小孩、多久了、對方有沒有配合會面傳給律師,先看落在准與駁的哪一邊 傳 LINE 給律師
免責聲明:這份統計整理自公開的法院判決,目的是提供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也不能用來預測你的案子會怎麼判。資料由程式從判決書抽取並經抽樣核對,仍可能有錯漏;每件案子的事實、證據與雙方狀況不同,實際結果以法院認定為準。需要評估個案,請直接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