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o] 11 組件視覺 demo

lawyer.claims 視覺組件 v2 — CIS 對齊(11 組件)

用途:給 writer skill 多一個 toolkit,讓單篇就能在第一屏給簡單答案,掃完想深入再往下看。
CIS palette:主色 #ffc557 計程車黃 · 副色 #30261d 黑棕 · 衍生 #c89000 連結金 · #fdf9ee 米黃底。
規格檔COMPONENTS_v2_SPEC.md(同目錄)— writer skill 讀的權威規格。

C1 — TL;DR 卡 答案型

用途:全篇 6–8 行濃縮,放首屏 3 段之後、第一個 H2 之前。讀者掃完不用看正文也能取走核心結論。

C2 — Q&A mini-card 答案型

用途:把搜尋意圖直接變成一問一答小卡,AIO / featured snippet 友善。可連續放 1–3 張。

侵害配偶權能告誰?
第三人,並可併列配偶為共同被告連帶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務上多數人選擇單告第三人。
沒有抓到床上能告嗎?
可以。不限於性行為;同居、親密接觸、長時間獨處、性暗示書信都可能構成侵害。但須有具體可佐證的事實,不能僅憑臆測。
配偶說那只是普通朋友怎麼辦?
需以客觀事實突破:戶籍同住、汽旅入住紀錄、長期親密接觸照片、第三人懷孕等。單純對話、單張合照不足

C3 — 大數字統計卡 答案型

用途:3 個關鍵數字並排(時效/金額/件數),首屏第二屏視覺錨點。也可單獨使用 .stat-single

2 年
主觀知悉時效
10 年
客觀行為時效
5–50 萬
常見賠償落點
2 年
從你「明確知道對方身分」起算 — 這條最常爭執

C4 — 案例縮影卡 grid 答案型

用途:6–8 個具體案例縮影,讓讀者掃「跟我像不像」。比文字描述快 5 倍,AIO 也愛這種結構。

25 萬
配偶與第三人同居共組家庭 3 年,育有未成年子女。
— 臺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XXX 號(範例)
15 萬
第三人多次出入配偶住處過夜,有監視器與證人證述。
— 新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XXX 號(範例)
8 萬
LINE 對話顯示親密往來,但無同居或性接觸事證。
— 桃園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XXX 號(範例)
40 萬
第三人懷有配偶之子,原告婚姻已 18 年並育有未成年子女。
— 臺中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XXX 號(範例)
5 萬
僅有兩張曖昧合照與部分對話,第三人否認到底。
— 高雄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XXX 號(範例)
50 萬
配偶外遇期間原告罹患重度憂鬱、就醫紀錄完整。
— 臺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XXX 號(範例)

C5 — 採信比較表 視覺化

證據類型 採信度 典型限制 / 注意事項
戶籍同住紀錄 須能證明是同居非寄宿;通常要配照片或證人
共同入住汽車旅館紀錄 監視器或登記資料;單次可能不夠,常需多次
LINE / 通訊軟體對話 身分需可辨識、內容需具體(時間/地點/行為)
親密照 / 影片 取得方式合法為前提;偷拍可能反告
證人證述 親友證述效力較弱;中立第三人較強
單張合照 單一證據不足;沒有親密接觸難認侵害
偷錄音 非當事人所錄可能違反刑法 §315-1 妨害秘密罪;證據能力有爭議
徵信社報告 蒐證手段違法部分不採;報告本身為傳聞

C7 — 時效時間軸 視覺化

主觀知悉
知悉時點+ 2 年
民法 197-I 前段
客觀行為
行為時+ 10 年
民法 197-I 後段

C8 — 提告流程步驟條 視覺化

  1. 蒐證確認證據種類、身分辨識、取得方式合法性
  2. 確認時效主觀知悉 2 年/客觀行為 10 年,哪條先到以哪條為準
  3. 遞起訴狀地方法院民事庭,被告為侵害配偶權的第三人(必要時併列配偶為共同被告)
  4. 調解 / 一審審理法官多會先安排調解;不成立進入言詞辯論
  5. 判決 / 和解一審判決或庭內和解;對結果不服可上訴

C9 — Callout 框 視覺化

C10 — A vs B 對照卡 結構型

用途:把容易搞混的兩個選項並列對照(例:告誰/和解類型/證據級別/提告路徑)。

單告第三人

  • 難度較低
  • 金額多落 5–50 萬
  • 時效2 年 / 10 年
  • 婚姻狀態不變
  • 適合想保婚姻、向第三人究責

併列配偶共同被告

  • 難度較高(婚姻內部)
  • 金額連帶責任,金額同上
  • 時效同上
  • 婚姻狀態多伴隨離婚程序
  • 適合已決定離婚、求償整體

C11 — 要件 checklist 結構型

用途:法律要件自我檢查;讀者掃完知道自己案件「夠不夠」要件。可用 .met 標已符合。

  • 具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性接觸、同居、親密接觸、性暗示書信、共同出遊住宿等社會通念上侵害之行為
  • 主觀故意 / 過失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有配偶(善意第三人不成立)
  • 損害發生原告須證明精神受到相當程度之痛苦(多以醫療紀錄、證人證述佐證)
  • 因果關係第三人之行為與原告精神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C12 — 決策樹 結構型

用途:in-page 判讀(你的證據/你的情況屬哪一級)頁面末端 fallback「還沒解到?看別篇」。不再當 hub 首屏 navigator

用法 A — in-page 判讀(推薦)

用法 B — 末端 fallback(看完還沒解?)

retrofit 範例:hub_mvp 首屏(C1+C3+C12 組合)

展示三組件在同一個首屏協作,讀者 5 秒掃完拿到全部關鍵答案。

侵害配偶權完整指南:可以告什麼、賠多少、要準備什麼證據

侵害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民法 184 + 195-III),對象是介入婚姻的第三人,配偶亦可併列共同被告連帶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務上多數人選擇單告第三人,以保留婚姻彈性。

關鍵不是「有沒有抓到床上」,而是能不能用客觀事實證明侵害行為。金額落點受婚姻長度、有無未成年子女、第三人介入程度、加害人態度影響甚深,沒有公式可以直接套

本頁整理近兩年數千件法院判決資料,協助你判斷自己的案件位置;個案結果仍須以具體事實與法院裁量為準。

2 年
主觀知悉時效
10 年
客觀行為時效
9 種
典型行為類型

下面分七大段,依序說明法律依據、9 種典型行為、金額影響因子、時效、證據評估、提告流程與常見敗訴情境。不確定要從哪一段看?

demo 結束。看完同步附上 COMPONENTS_v2_SPEC.md(同目錄)— writer skill 讀的權威規格,含每組件 HTML 範例、使用時機、禁忌、字數抵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