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被右轉車撞骨折,協商時說可以扣的費用,法院仍計入賠償

機車在外側車道直行,遭右轉汽車擦撞倒地骨折。以一件士林地院第一審判決,說明汽車駕駛主張機車超速卻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協商訊息中說可以扣除的自費骨材費用為何仍計入賠償,以及看護與休養期間如何依醫院函覆認定。個案結果不同。

機車在外側車道直行,內側車道的汽車行近路口往右偏行右轉,兩車擦撞,機車騎士倒地骨折、當天接受手術。騎士委任曹哲瑋律師求償約一百六十四萬元;士林地院第一審判決汽車駕駛應賠償約四十九萬元,其餘請求駁回。協商期間家屬曾在手機訊息中表示自費骨材費用「可以替妳扣除」,法院認定那是協商中的讓步提議,這筆費用仍計入賠償。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承辦律師曹哲瑋律師
案件類型車禍・機車被右轉汽車撞傷求償

案件背景

當事人騎機車在車道外側直行,汽車駕駛在同向的內側車道,行近路口時欲右轉,汽車右側車身與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當事人人車倒地,腿部骨折,事故當天急診住院並接受手術,手術中使用了醫師建議的自費骨材。

事故後,雙方協商賠償。當事人的家屬與汽車駕駛以手機訊息往來,其中一則訊息表示自費骨材這筆費用「我可以替妳扣除」;雙方最後並未就這項提議達成合意。

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當事人面對的問題

  • 汽車駕駛否認有過失,主張機車車速過快、超車不慎,並以兩車後照鏡彎折的方向、機車車身左側的磨損痕跡為據。事故後兩車在員警到場前都已移動,現場圖沒有標出倒地位置與刮痕。
  • 初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認為汽車駕駛沒有肇事因素。
  • 汽車駕駛主張自費骨材不是必要支出,並主張家屬在接受治療前已表明自行負擔,之後又在訊息中表示可以扣除。
  • 看護要算多久、休養期間要算多久,需要證據;汽車駕駛主張不能以醫囑建議的最長休養期間計算薪資損失。
  • 機車是左側倒地,修理估價單卻列有右側零件,汽車駕駛主張兩者無關,並主張零件應扣除折舊。

承辦律師的處理

曹哲瑋律師擔任原告的訴訟代理人。依判決記載,原告主張汽車駕駛行近路口欲右轉時,「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以便隨時採取必要措施」,卻疏於注意,貿然往右偏行,致兩車碰撞;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與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等規定,請求醫療費及車資、醫療器材及營養品、機車修理費、看護費、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與慰撫金,合計約一百六十四萬元。

原告並主張自費骨材是經醫師建議選用,以達到較好的治療效果。休養期間部分,原告聲請法院向醫院函詢,醫院函覆休養不宜工作的期間約六至九個月。判決另記載,初次鑑定之後,原告申請了覆議。

法院怎麼認定

士林地院第一審判決汽車駕駛應給付原告約四十九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汽車駕駛負擔十分之三,其餘由原告負擔。各項請求的認定如下表,金額為判決認定的損害額,尚未依過失比例減輕。

項目 請求 法院認定
醫療費及車資(含自費骨材約八萬元) 約十四萬元 全數准許
醫療器材及營養品 約三萬元 全數准許(汽車駕駛不爭執)
機車修理費 約一萬四千元 約五千元(零件扣除折舊)
看護費 約六十六萬元 約二十三萬元(住院七日及出院後三個月)
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 九個月的薪資收入 九個月又五日(另兩日未舉證,未准許)
慰撫金 五十萬元 十二萬元

上列認定的損害合計後,法院依機車騎士百分之三十五的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再扣除已領取的強制險理賠,判准約四十九萬元。

過失:由汽車駕駛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法院說明,一般侵權行為由受害人舉證,但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等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時,由駕駛人負賠償責任,法院指出這條規定「將主觀要件之舉證責任倒置,轉由加害人就其無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其不能舉證證明者,應推定為有過失」。

汽車駕駛提出的證據,法院逐項不採。後照鏡部分,現場圖顯示機車在外側直行、汽車在內側右轉,兩車行向並非相同而平行,後照鏡彎折的方向本來就是行向角度不一致時碰撞的常見結果,無從據以推論機車車速過快。刮痕部分,員警到場前兩車都已移動、當事人也已送醫,現場圖沒有標繪倒地位置與滑行擦刮痕跡,法院認為單憑機車車身蓋板左側的磨損,不足以認定機車超速或超車不慎;汽車駕駛在警詢中也說過,事發時正是上班時間、車流量大。

鑑定部分,初次鑑定認為汽車駕駛沒有肇事因素;原告申請覆議後,覆議意見認為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汽車駕駛右轉彎未注意後方來車,兩者同為肇事原因。汽車駕駛請法院再向覆議會函詢,覆議會回覆仍請參照覆議意見。法院據此認定,汽車駕駛所舉證據都不足以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協商訊息說「可以扣除」的自費骨材,仍計入賠償

自費骨材是否必要,法院函詢醫院,醫院覆以「健保給付骨材較不適合用在粉碎性骨折,自費骨材相對比較穩定且恢復期較快」,自費骨材是醫師依傷勢認為對癒後較有幫助而建議使用。法院因此認定約八萬元的自費骨材費用是必要費用,與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汽車駕駛主張家屬在接受治療前已表明自行負擔這筆費用,法院以汽車駕駛未舉證而不採。

汽車駕駛另提出與家屬之間的手機通訊畫面截圖,訊息顯示家屬曾表示這筆費用「我可以替妳扣除」。法院對照整段通訊內容,認為這是雙方持續協商賠償時的折衝,家屬在同一段通訊中也表明精神賠償、看護費用還沒有計入;法院認定這句話「乃尋求與被告互為讓步以達成合意之探索方案,並非原告單方所為承諾或免除債務之表示」,雙方最後既然沒有就此達成合意,原告即不受拘束,汽車駕駛的賠償義務不因此免除。

看護、休養與薪資:以醫院函覆為準

看護部分,汽車駕駛只對三個月的全日看護費用不爭執。法院函詢醫院,醫院覆以「車禍事故所受傷害,需專人看護大約3個月」,法院據此認定住院七日及出院後三個月需要專人全日看護,准許約二十三萬元。原告主張之後仍需看護,法院認為這與醫學專業判斷不符,原告也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超過的部分沒有准許。

休養部分,法院依原告聲請函詢醫院,醫院覆以休養不宜工作的期間約六至九個月。法院依民事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認定原告所舉證據已足證明有休養九個月的必要,再以診斷證明書、在職證明、薪資條與請假單對照請假期間,認定薪資損失期間為九個月又五日。汽車駕駛主張不應以醫囑建議的最長期間計算,法院不採;原告請求中有兩日沒有證據證明未領到薪資,這兩日未獲准許。法院也說明,雇主依法代扣的健保費與汽車駕駛無關,不從賠償中扣除。

機車修理費:非撞擊側的零件也算,但要折舊

機車是左側倒地,估價單另列右側外殼、空氣濾芯與清洗費用。法院認為車輛是由眾多零件組成的整體結構,事故受損常「非僅外觀目視即知」,機車行的專業維修人員判斷需要更換,就足以證明是修復所必要的支出。不過零件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這部機車出廠已超過三年,零件折舊後只剩成本的一成,加計工資,修理費准許約五千元。

慰撫金

原告請求慰撫金五十萬元。法院斟酌原告受傷手術、需專人看護三個月、休養九個月並持續回診,以及雙方的身分、資力、生活狀況等情狀,認定慰撫金以十二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未准許。

機車騎士也有過失,賠償減少三成五

法院認定汽車駕駛行近路口、已接近停止線時才打方向燈,未確認右方車輛的間隔與後方有無來車就開始偏行右轉,沒有依規定在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禮讓直行車先行。汽車駕駛後來改稱當時還沒開始右轉,法院認為與事實不符。

原告否認自己有過失,但法院依原告在刑事案件中的證述,認定原告騎車直行時未確實注意周圍車前狀況、做好隨時煞停的準備,也是事故的共同原因,與覆議意見的認定相同。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法院審酌肇事情節,認定汽車駕駛負百分之六十五、機車騎士負百分之三十五的責任,依此減輕賠償金額。

減輕後,法院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將原告已領取約四萬元的強制險理賠視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予以扣除,判准約四十九萬元。

這件案子的條件

從判決理由的鋪陳來看,這件案子的結論倚賴下列幾項具體條件,其中任何一項不同,結果都可能不同:

  • 醫院的書面答覆。自費骨材的必要性、看護三個月、休養六至九個月,都是法院向醫院函詢後取得的答覆;看護超過醫院答覆期間的部分,因為沒有其他證據,法院沒有准許。
  • 訊息是協商中的提議,雙方沒有談成。法院是對照整段通訊內容,包括家屬同時表明其他項目尚未計入,才認定那句話是尋求讓步的提議。雙方若已就金額成立和解,或由當事人本人明確表示免除,結果可能不同,這一點是撰稿者的保留,判決並未論及。
  • 汽車駕駛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後照鏡與刮痕的推論不足,覆議意見也認定汽車右轉彎未注意後方來車。
  • 機車騎士本身也有過失。法院依當事人自己的證述與覆議意見認定機車騎士也有過失,再審酌肇事情節定為百分之三十五的責任,賠償金額因此減少;肇事情節不同,比例也會不同。

本件判准金額與請求金額的差距,來自各項費用依醫院答覆、單據與過失比例逐項認定的結果。

常見問題

車禍後談和解時說過某筆費用可以扣掉,後來沒談成,還能請求嗎?

本件家屬在協商訊息中表示自費骨材費用可以扣除,法院對照整段通訊內容,認定這是雙方互相讓步、尋求合意的提議,並非當事人承諾或免除債務的表示;雙方最後沒有達成合意,當事人即不受拘束,這筆費用仍計入賠償。這個結論建立在雙方未就此達成合意的前提上。

車禍手術用的自費骨材,可以向對方請求嗎?

本件法院向醫院函詢,醫院說明健保骨材較不適合用在這類骨折,自費骨材是醫師依傷勢建議使用,法院因此認定自費骨材費用是必要費用,可以請求賠償。汽車駕駛主張家屬在接受治療前已表明自行負擔,因未舉證而未獲採納。

醫生說要休養六到九個月,薪資損失可以用九個月計算嗎?

本件醫院函覆休養不宜工作的期間約六至九個月,原告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條與請假單,法院認定有休養九個月的必要,並依實際請假期間計算薪資損失;原告請求中有兩日沒有證據證明未領到薪資,這兩日沒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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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單一案件第一審的處理紀錄,個案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與證據,其他案件未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