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精神慰撫金,法院判下來的中位數是 10 萬元:2,730 件判決裡,第 25 百分位 5 萬元、中位數 10 萬元、第 75 百分位 25 萬元。依法院認定的傷勢把判決分成五組做成車禍精神慰撫金判決統計,挫傷擦傷扭傷這一組中位數 3.6 萬元,單一部位骨折 12 萬元,多處骨折 20 萬元,顱內出血或腦震盪也是 20 萬元。表上的金額,是法院在精神慰撫金項下認定的金額,還沒有乘上過失相抵比例,也還沒有扣掉強制險給付。原告請求多少,法院最多判多少。
車禍精神慰撫金,法院實際判多少:2,730 件判決依傷勢分組
依傷勢分組之後,各組的中位數從 3.6 萬元到 20 萬元。傷勢最輕的挫傷、擦傷、扭傷這一組中位數 3.6 萬元;多處骨折與顱內出血或腦震盪這兩組都是 20 萬元,但顱內出血或腦震盪的第 75 百分位拉到 45 萬元,是五組裡區間最寬的。
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依據是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條文只寫「相當之金額」,金額多少由法院在個案裡認定,所以我們直接去看法院實際認定了多少。
| 傷勢分組 | 判決數 | 第 25 百分位 | 中位數 | 第 75 百分位 |
|---|---|---|---|---|
| 挫傷、擦傷、撕裂傷、扭傷等(沒有骨折,也沒有以下各組的傷勢) | 747 件 | 2 萬元 | 3.6 萬元 | 7 萬元 |
| 韌帶、肌腱、半月板、脫臼、神經或椎間盤損傷(沒有骨折) | 231 件 | 5 萬元 | 10 萬元 | 18 萬元 |
| 單一部位骨折 | 693 件 | 8 萬元 | 12 萬元 | 20 萬元 |
| 多處骨折 | 616 件 | 12 萬元 | 20 萬元 | 35 萬元 |
| 顱內出血或腦震盪 | 426 件 | 9 萬元 | 20 萬元 | 45 萬元 |
燒燙傷另外有 17 件,樣本不足 30 件,這裡只列件數、不列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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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統計怎麼做的:樣本、分組方式與期間
樣本是法院有認定精神慰撫金金額的車禍民事損害賠償判決 2,730 件,其中 2,687 件是地方法院簡易庭的判決。判決月份涵蓋 2024 年 6 月至 2026 年 2 月之間的 14 個月,中間缺 7 個月:2024 年 9 月、2025 年 8 月至 2026 年 1 月。死亡案件、多名原告合併請求、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這三類都不在樣本內。
分組的規則是每件判決依法院認定的傷勢只歸入一組,同一件判決只算一次,依序判斷:燒燙傷另計;有顱內出血或腦震盪的歸「顱內出血或腦震盪」;骨折部位兩處以上的歸「多處骨折」;一處骨折歸「單一部位骨折」;沒有骨折但有韌帶、肌腱、半月板、脫臼、神經或椎間盤損傷的歸一組;其餘的挫傷、擦傷、撕裂傷、扭傷等歸最後一組。所以一位同時有腦震盪和骨折的傷者,會被算進顱內出血或腦震盪那一組,不會在骨折那兩組重複出現。
資料由語言模型從判決全文抽取,再以隨機抽樣逐件讀判決原文核對,核對的結果與各項限制寫在研究限制一節。
另外,判決有記載住院天數的案件,我們單獨算了一次:
| 傷勢分組(僅判決有記載住院天數者) | 判決數 | 第 25 百分位 | 中位數 | 第 75 百分位 |
|---|---|---|---|---|
| 單一部位骨折 | 218 件 | 10 萬元 | 15 萬元 | 25 萬元 |
| 多處骨折 | 240 件 | — | 20 萬元 | — |
| 顱內出血或腦震盪 | 131 件 | 15 萬元 | 30 萬元 | 50 萬元 |
住院天數只有約四分之一的判決有記載。判決沒有記載,不代表傷者沒有住院,只代表判決書裡找不到這項資訊,所以這張表描述的是「判決有記載住院天數的那些案件」,沒有辦法拿來跟其他案件相比。
挫傷、擦傷、扭傷:中位數 3.6 萬元
這一組共 747 件判決,慰撫金中位數 3.6 萬元,第 25 百分位 2 萬元、第 75 百分位 7 萬元。組成條件是法院認定的傷勢沒有骨折,也沒有顱內出血、腦震盪、韌帶、肌腱、半月板、脫臼、神經或椎間盤的損傷,剩下的挫傷、擦傷、撕裂傷、扭傷等都落在這裡。
件數上,這是五組裡判決數最多的一組,也是多數車禍受傷者實際會遇到的傷勢類型。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有一件,國道遭追撞,頸椎挫傷經中醫治療痊癒,這種情節就會歸進這一組。傷勢較輕不等於不能請求,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的請求權不以重傷為前提,只是金額會反映在法院認定的區間裡。
骨折:單一部位中位數 12 萬元,多處骨折 20 萬元
單一部位骨折 693 件,中位數 12 萬元,第 25 百分位 8 萬元、第 75 百分位 20 萬元。多處骨折 616 件,中位數 20 萬元,第 25 百分位 12 萬元、第 75 百分位 35 萬元。兩組的分界是法院認定的骨折部位有幾處,兩處以上歸多處骨折。
骨折案件在判決裡的情節差異很大。鳳山簡易庭 114 年度有一件是多根肋骨及鎖骨骨折併血胸;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是停等紅燈遭連環追撞,橈骨頭骨折;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則是高齡乘客下公車時公車起駛跌倒,腰椎壓迫性骨折。這些都被分在骨折的兩組裡,法院認定的金額仍會依各案情況而不同。
多處骨折這一組要留意一件事:抽核時發現少數判決把同一處骨折用兩種說法各記了一次,因此這一組可能混入少數單一骨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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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內出血或腦震盪:區間最寬的一組
這一組 426 件判決,中位數 20 萬元,第 25 百分位 9 萬元、第 75 百分位 45 萬元。中位數和多處骨折相同,但上下兩端拉得更開,是五組裡區間最寬的一組。
從抽讀的判決來看,這一組同時容納了兩種差很多的情況。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有一件是機車遭超車擦撞,顱內出血開顱手術、需人照護近一年;臺東簡易庭 114 年度是開車門撞倒騎士,蜘蛛網膜下出血併顏面神經麻痺、長期復健。分組規則只問判決有沒有認定顱內出血或腦震盪,不區分嚴重程度,所以同一組裡同時有這類重傷案件,也有傷勢較輕的案件。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另有一件,顱內出血併股骨骨折,法院認定了慰撫金,但強制險已足額,原告最後沒再拿到錢。法院認定的金額和原告實際入袋的金額,是兩件事。
韌帶、半月板、脫臼、神經或椎間盤損傷
這一組 231 件判決,中位數 10 萬元,第 25 百分位 5 萬元、第 75 百分位 18 萬元,數字和全部 2,730 件的整體中位數 10 萬元相同。進到這一組的條件是法院認定的傷勢沒有骨折,但有韌帶、肌腱、半月板、脫臼、神經或椎間盤的損傷。
這一組的分組規則在抽核後調整過:半月板與軟骨的損傷改歸入這一組,不再留在挫傷那一組。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有一件,雙方各負五成,傷勢是頸椎間盤突出並接受融合手術;這類沒有骨折的傷勢,不會出現在骨折那兩組的統計裡。
同一種傷勢,金額差在哪:法院量定時看的事
同一組傷勢裡,金額差距很大。抽讀的單一部位骨折案件,慰撫金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都有。差距多半來自年齡、手術與復健期間、對生活的影響,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
把抽核的 30 件判決攤開看,法院在量定慰撫金時寫進理由的事項有這些:
- 雙方的學歷、職業、收入或財產:30 件(法院多會調閱稅務資料)
- 原告的傷勢程度與部位:26 件
- 被告的過失情節或事故經過:24 件
- 住院、手術、休養或就醫期間:8 件
- 原告年齡:6 件
- 對日常生活或工作的影響:6 件
上面列的是法院會看哪些事,資料無法判斷哪一項會把金額往上或往下帶;比較適合拿來提醒自己,整理資料時該準備哪些證據。
還有一件常被誤解的事:抽核的 30 件中有 6 件另外做了勞動能力減損的鑑定,這 6 件法院在量定慰撫金時都沒有把減損比例列為理由。勞動能力減損是另一個獨立的賠償項目,和精神慰撫金分開計算。
表上的金額不等於拿得到的錢:過失相抵、強制險與請求上限
表上的金額,是法院在精神慰撫金項下認定的金額,還沒有乘上過失相抵比例,也還沒有扣掉強制險給付。所以看到中位數 12 萬元,不代表這筆錢會原封不動進到原告手上。
過失相抵的依據是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抽核的 30 件裡,有 13 件法院認定原告自己也有過失,原告負擔的比例落在三成到七成之間;這些案件原告實際拿到的慰撫金,只有法院認定金額扣掉自己過失比例後的部分。另有 1 件法院認定了慰撫金,但因為強制險已經給付的金額超過應賠總額,原告最後沒有再拿到錢。
另一個方向的限制是請求金額本身。原告請求多少,法院最多判多少;抽核的 30 件中有 3 件,法院判的金額剛好等於原告請求的金額,等於請求數字自己成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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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限制
讀表前,請先留意幾項限制。
- 期間不連續:判決月份涵蓋 2024 年 6 月至 2026 年 2 月之間的 14 個月,中間缺 7 個月,分別是 2024 年 9 月、2025 年 8 月至 2026 年 1 月。
- 樣本範圍:2,730 件中有 2,687 件是地方法院簡易庭的判決;死亡案件、多名原告合併請求、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都排除在外。
- 分組只算一次:每件判決只歸入一組,合併多種傷勢的案件會被歸到較嚴重的那一組,組內因此仍有情節落差。
- 多處骨折組可能偏寬:少數判決把同一處骨折用兩種說法各記一次,這一組可能混入少數單一骨折。
- 燒燙傷不列區間:只有 17 件,樣本不足 30 件。
- 住院天數的表另有前提:住院天數只有約四分之一的判決有記載,沒記載不等於沒住院,那張表只描述有記載的案件。
- 抽核結果只描述那 30 件:資料以語言模型從判決全文抽取,2026 年 9 月隨機抽 30 件、逐件讀判決原文核對,慰撫金金額 30 件中 29 件正確(錯的 1 件是兩造互相起訴合併判決,抽到另一方的金額),傷勢分組 30 件中 28 件正確,住院天數 30 件中 24 件完全正確;依抽核結果調整了兩條分組規則,骨折以部位去重、半月板與軟骨歸入韌帶組。這組數字描述的是被抽到的那 30 件,不能當成整個資料集的正確率。
- 與試算工具的數字不能直接比:本站賠償試算工具使用的判決範圍較大,包含較早的月份,與這份統計的樣本不同,兩者的數字不能直接相減比較。
常見問題
Q1:車禍骨折精神慰撫金大概多少?
單一部位骨折的中位數是 12 萬元,多處骨折是 20 萬元。這是法院在精神慰撫金項下認定的金額,還要扣掉自己的過失比例與強制險給付。
Q2:只有擦傷挫傷,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可以。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的請求權不以重傷為前提,挫傷、擦傷、扭傷這一組的中位數是 3.6 萬元,常見落在 2 萬元到 7 萬元之間。
Q3:法院怎麼決定慰撫金要判多少?
在抽核的 30 件判決裡,法院最常提到的是雙方的學歷、職業、收入或財產,其次是原告的傷勢與事故經過。這是法院寫進理由的事項,不代表某一項會讓金額變高或變低。
Q4:我自己也有過失,慰撫金會被扣嗎?
會。依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抽核的 30 件中有 13 件,法院認定原告自己也有過失,原告負擔的比例在三成到七成之間。
Q5:請求越多,法院判越多嗎?
請求金額是上限,法院不會判超過請求的數字,抽核的 30 件中有 3 件判的金額剛好等於請求金額。但同一組傷勢的金額差距很大,抽讀的單一部位骨折案件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都有,請求仍要有依據。
下一步建議
先確認自己的傷勢在法院的認定裡會落到哪一組,再對照該組的區間,這樣看對方或保險公司開的金額才有基準。接著把影響法院量定的資料補齊:診斷證明、住院與手術紀錄、復健與回診期間、無法工作或生活受影響的證據。最後把過失比例與強制險已給付的金額算進去,才是自己真正可能拿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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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這份統計整理自公開的法院判決,目的是提供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也不能用來預測你的案子會怎麼判。資料由程式從判決書抽取並經抽樣核對,仍可能有錯漏;每件案子的事實、證據與雙方狀況不同,實際結果以法院認定為準。需要評估個案,請直接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