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分兩次借款給對方,合計一百萬元,又應對方邀請出資五十萬元入股;對方只返還部分本金與利息,收取投資款後也未提供任何財務資料。曹哲瑋律師代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餘額與投資款。對方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與主張作成一造辯論判決,請求全部准許,判決已確定。
案件背景
依判決記載的原告主張,對方多次向當事人表示有資金周轉需求,當事人因此借款給對方,分兩次匯款,合計一百萬元,雙方並約定對方每月給付利息。其後,對方向當事人表示經營一家公司、有資金需求,有意尋找股東共同經營,邀請當事人出資五十萬元入股。雙方簽立書面契約,契約中記載這筆一百萬元的借款與利息約定,也約定了入股事宜。
原告並主張,簽約之後,對方只返還部分本金與利息,其餘未按期給付;當事人多次催討,對方沒有回應。對方收取五十萬元投資款後,未依約提供公司的財務報表,也未說明公司的經營狀況或盈虧,而且查無這家公司的相關登記。
當事人面對的問題
- 借款部分:借款與利息都記載在書面契約中,對方只返還了一部分,多次催討沒有回應。剩下的借款要如何請求返還,起訴前應完成哪些程序。
- 投資款部分:五十萬元的名目是出資入股,對方卻不提供任何財務資料,公司也查無登記。這筆錢要以什麼法律上的理由請求返還。
借款的返還,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投資款則是依入股的約定交付,請求返還的理由與借款不同。
承辦律師的處理
曹哲瑋律師擔任原告的訴訟代理人。依判決記載,原告的請求分為兩部分。
借款部分,起訴前,原告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請對方在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內返還積欠的借款餘額與利息,期限屆滿,對方仍未回應。原告依民法第478條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對方返還借款餘額八十七萬元本金及約定的利息。
投資款部分,原告在同一份律師函中,也請對方在文到七日內提出公司的帳簿、營業報告、收支明細、資產負債表、會計帳本與銀行往來明細等財務資料供原告查閱,對方也沒有回應。原告主張,對方是以詐欺的手段使原告陷於錯誤,原告才簽約並交付五十萬元投資款,實際上對方從未設立或實際經營這家公司。原告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撤銷受詐欺而為的意思表示,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投資款;另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五十萬元的損害賠償。兩項請求權以選擇合併的方式提出,請法院擇一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
原告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言詞辯論期日,對方未到場,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法院怎麼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先處理程序:對方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院認定沒有應駁回一造辯論聲請、延展辯論期日的法定情形,依原告的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判決並記載,對方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事實部分,法院指出,原告主張的事實,已提出與所述相符的書面契約、律師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的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的規定。法院認為對方「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對原告主張的事實自認,因此「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足以採信」。
判決沒有就對方是否構成詐欺另作論述。法院採信原告主張的依據,是原告提出的書面證據,加上對方未到場、未爭執所生的視同自認效果。
法院據此認定,原告依民法第478條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投資款,均有理由。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八十七萬元,及自判決所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的約定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投資款部分,法院以不當得利的規定准許;原告以選擇合併提出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決未再論述。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准許原告供擔保後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對方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的聲明全部獲准,沒有被駁回的部分。法院其後核發確定證明書,第一審判決已確定。
判決確定後,原告另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法院調卷審查後裁定,原告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由對方負擔,對方應給付這筆費用,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加計利息。
這件案子的條件
從判決理由來看,全部准許的結論倚賴下列具體條件:
- 對方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也未提出書狀爭執,法院因此依視同自認的規定採信原告主張的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但書另規定,不到場的當事人如果是依公示送達通知,不適用這項效果。
- 原告主張的事實,都有書面資料可以對應:記載借款、利息與入股事宜的書面契約、律師函,以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 起訴前,原告已以律師函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對方返還借款。
這幾項條件中任何一項不同,結果都可能不同。對方到庭爭執時,例如主張款項屬於投資、公司確有設立並經營,或主張已經清償,法院就必須調查證據、審酌雙方的主張後才能判斷。公司確實設立並經營的情況下,投資款能否以受詐欺為由撤銷並請求返還,判決並未論及,這一點是撰稿者的保留。
常見問題
對方收到開庭通知卻不出庭,法院會怎麼判?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的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也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視同自認的規定;但不到場的當事人是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這件案子對方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未提出書狀,法院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採信原告主張時,同時列出了原告提出的書面契約、律師函與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被邀請入股交出去的錢,可以請求返還嗎?
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這件案子原告主張,對方以經營公司、尋找股東為由邀請入股,實際上從未設立或實際經營該公司,原告因此撤銷意思表示,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五十萬元。對方未到庭爭執,法院依原告提出的書面證據與視同自認,採信原告的主張,判決返還。公司確實設立並經營時,情形可能不同,這件判決並未處理。
借錢給人,起訴前要先催告嗎?
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這件案子原告在起訴前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請對方返還借款餘額與利息,期限屆滿仍未獲回應,才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對方返還借款本金與約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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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對方、又被邀請出資入股,多次催討仍不還,也看不到任何帳目?把記載借款或出資的書面約定、匯款紀錄,以及催討往來的訊息傳給律師,先確認每一筆款項可以用什麼理由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