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自當事人出生起就沒有照顧、扶養,父母離婚後只來探視過一次;多年後父親發生車禍、生活無法自理,由政府安置,當事人接到機關函文才得知。曹哲瑋律師代理當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免除當事人對父親的扶養義務,裁定已確定。
案件背景
當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對象,是自己的父親。依裁定所載的聲請意旨,父親在當事人出生前後都不在身邊,從未負擔家計,也沒有提供扶養當事人的費用;當事人並主張父親有惡言、暴力相向與積欠賭債等情形。父母離婚後,當事人隨母親生活,與父親多年未曾見面。
依聲請意旨,當事人是在接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函文後,才得知父親發生車禍、住院治療。裁定記載,父親目前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已由政府安置;父親名下只有一輛汽車,財產與所得幾近於零。
當事人面對的問題
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無謀生能力的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父親已無法以自己的財產與所得維持生活,當事人身為子女,原則上就負有扶養義務,法院在裁定中也先認定了這一點。
子女要免除這項義務,必須向法院聲請。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這件聲請要回答的問題有三項:
- 父親未照顧、未扶養子女的事實發生在多年以前,法院要依什麼資料認定。
- 父親已無法自己到庭說明,程序要怎麼進行。
- 情節是否重大到可以免除,而不只是減輕。
承辦律師的處理
曹哲瑋律師擔任聲請人的代理人。依裁定所載,聲請意旨主張父親自當事人出生以來,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子女之義務,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118條之1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聲明則是請求免除。聲請意旨另主張當事人自身經濟能力有限,尚須扶養母親。
父親因意外昏迷,無法自行進行程序。聲請人向法院聲請為父親選任特別代理人;法院認定父親屬無訴訟能力之人,選任一位律師擔任父親的特別代理人。
證據部分,依裁定所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的母親則以證人身分,在法院調查時陳述父親過去的情形。
法院怎麼認定
父親一方由特別代理人答辯,否認聲請人所指未供家用、未付扶養費、夜不歸宿、暴力與賭債等情形,並主張父親確無財產可維持生活,子女對父親負有第一順位扶養義務,聲請人的主張「僅為單方陳述」,請求駁回聲請。
法院先認定扶養義務存在。裁定指出,父親「目前因病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以維其生命」,已經政府安置,有社會局函文為證;依財產所得資料,父親名下僅有汽車一輛,財產與所得幾近於零,「顯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生活之情」。因此,聲請人對父親原則上負有扶養義務。
法院接著檢視過去的事實。戶籍資料顯示,聲請人幼年「確有隨母多次反覆遷徙不同住居所情形」。聲請人的母親在法院調查時證述:父親在聲請人出生前後都沒有陪伴;聲請人嬰兒時期的照顧費用與後來的學費,都由母親負擔;父親未與母子同住,幾乎沒有回家,偶爾返家也沒有照顧聲請人;父母離婚後,父親只來探視過一次,此後沒有再見面,也未曾支付扶養費。法院指出,父親一方雖「執前詞置辯」,依上述證據,已足認父親於聲請人出生後「確實未有照顧、扶養聲請人之情」,聲請人的主張「係屬真實」。
法院據此認為,父親「自聲請人出生後即長期未盡扶養子女之義務,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的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與第2項,准許免除。聲請意旨另提到的暴力相向部分,裁定沒有另依同條第1項第1款論斷。
裁定主文第一項為「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原文載有聲請人姓名,引用時略去;相對人即父親),第二項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父親負擔。聲請人的聲明全部獲准,沒有被駁回的部分。法院其後核發確定證明書,裁定已確定。
這件案子的條件
從裁定理由來看,免除的結論倚賴下列具體條件:
- 父親自當事人出生後就長期未照顧、未扶養;父母離婚後,父親只探視過一次,此後未再見面,也未曾支付扶養費。
- 多年前的事實有兩種資料互相印證:戶籍資料顯示當事人幼年隨母親多次遷徙,母親在法院調查時的證述說明了父親未照顧、未扶養的經過。父親一方否認,法院仍依這些證據認定聲請人的主張屬實。
- 法院據以免除的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這一款,並認定情節重大。
三項條件中任何一項改變,結果都可能不同。父母曾在部分期間負擔家計或與子女維持往來,或過去的事實只有子女單方的說法、沒有戶籍資料或證人可以印證時,法院的判斷可能落在減輕,也可能駁回聲請。裁定處理的也只是提出聲請的當事人本人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常見問題
父親昏迷、無法出庭,免除扶養的案件還能進行嗎?
這件案子可以進行。父親因意外昏迷,法院認定父親屬無訴訟能力之人,依聲請人的聲請,選任一位律師擔任父親的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代理父親答辯,否認聲請人的主張並請求駁回;法院審酌戶籍資料與證人證述後,才作成免除的裁定。
事情發生在幾十年前,要怎麼證明父母沒有扶養?
這件案子法院依兩項資料認定。一是戶籍資料,顯示當事人幼年隨母親多次反覆遷徙不同住居所;二是母親在法院調查時的證述,說明父親未與母子同住、未照顧、未支付扶養費,父母離婚後只探視過一次。父親一方否認,法院仍認定聲請人的主張屬實。
父母由政府安置、名下沒有財產,子女就要負擔扶養嗎?
依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無謀生能力的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這件案子法院依財產所得資料,先認定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原則上負有扶養義務;接著依民法第1118條之1審酌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認定情節重大,才裁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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