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要我分攤多年來代墊的父母扶養費?法院裁定駁回

兄弟姊妹說多年來由自己負擔父母的開銷,要其他子女返還代墊的扶養費,被請求的一方要付嗎?以一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駁回的真實案件,說明父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時,為何沒有受扶養的權利,以及代墊扶養費的舉證要求。個案結果不同。

兄弟姊妹之一主張多年來由自己負擔父母的生活與醫療等費用,向其他子女請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曹哲瑋律師代理被請求的子女答辯,指出父母有自己的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定父母並無受扶養的權利,被請求的子女也就沒有扶養義務,第一審裁定駁回返還代墊扶養費的聲請。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承辦律師曹哲瑋律師
案件類型返還代墊扶養費

案件背景

當事人與聲請人是兄弟姊妹,同為父母的子女。聲請人主張,過去多年由其負擔父母的生活、醫療等費用;其他子女對父母同樣負有扶養義務,應分擔這些費用。聲請人因此依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當事人返還聲請人代墊的扶養費,並請求連帶給付。

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依這些規定,父母需要扶養時,子女原則上都要分擔。當事人委任曹哲瑋律師,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的程序中答辯。

當事人面對的問題

手足請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前提是聲請人付出的錢,屬於替其他子女墊付了他們應負擔的扶養費。這件聲請要回答的問題有三項:

  • 父母在聲請人主張的期間,是否真的需要子女扶養。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無謀生能力的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父母名下有財產時,是否仍能請求子女扶養,是第一個爭點。
  • 聲請人提出的支出資料,能否證明這些錢是父母必要的生活與醫療費用。
  • 即使聲請人確實為父母付過錢,其他子女是否因此受有利益,而符合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不當得利要件。

承辦律師的處理

曹哲瑋律師擔任相對人(被請求返還的子女)的代理人。依裁定所載,相對人答辯的重點有兩項:第一,父母「尚有資產足以維持生活」,「顯非不能維持生活」;第二,聲請人主張代墊的費用,「均無提出任何證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受扶養人即父母)。相對人聲明請求法院駁回聲請。

法院怎麼認定

法院先說明規則。民法第1117條雖然規定無謀生能力的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法院仍指出,「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以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或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者而言,與有無謀生能力之判斷無涉」。換言之,「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法院並援引最高法院的見解作為依據。

舉證責任方面,法院指出,聲請人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應就受扶養人當時需子女扶養,且聲請人有實際扶養受扶養人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事實部分,法院依職權查詢父母的稅務資料,認定父母「仍有財產」,並認為這些財產「易於變現,自屬有財力得以維持生活,難認受扶養人依法有受扶養必要」。

對於聲請人提出的支出資料,法院認為聲請人「未完整提出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受扶養人之相關醫療及生活費用內容及單據供本院查核」,其中部分支出「實際上是否為受扶養人之必要費用尚無法確定」。法院接著認定,父母既有資力維持自身生活,「縱使聲請人確有負擔若干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僅是出自子女對於父母之孝敬或基於人道關懷之實際照顧」,依民法第180條第1款(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不得請求返還。法院並說明,這類照顧支出「與基於扶養法律關係而為相對人代墊應負擔之扶養費,自不可混為一談」。

法院另外說明,即使假設父母在該期間確有受扶養的必要,扶養費也應依實際生活所需計算;聲請人主張的數額「顯然超出一般常情與受扶養人實際生活所需,難以採信」。

結論上,法院認為父母的財產已足以維持其生活所需,「其並無受扶養之權利,因此相對人尚無扶養之義務」;聲請人即使曾為父母支付生活費,「並未因而使相對人受有扶養義務免除之利益,自與不當得利要件未合」。裁定主文為:「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的請求全部未獲准許。這份裁定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的第一審裁定。

這件案子的條件

從裁定理由來看,駁回的結論倚賴下列具體條件:

  • 法院依職權查詢的稅務資料顯示父母仍有財產,法院認定這些財產易於變現,父母有財力維持生活。
  • 聲請人沒有完整提出每月實際為父母支出的費用內容與單據,部分支出是否屬於父母的必要費用,法院無法確定。
  • 法院據此認定父母沒有受扶養的權利;其他子女在這段期間沒有扶養義務,聲請人付出的錢也就無從成為替其他子女墊付的扶養費。

條件改變,結果可能不同。父母名下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支應生活所需時,子女仍依法負扶養義務;實際負擔的一方如果能提出逐月支出與單據,證明父母當時不能維持生活,法院的判斷可能不同。這件案子的結論,也不表示子女可以不扶養父母。

常見問題

父母名下有財產,子女還要負擔扶養費嗎?

依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無謀生能力的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這件案子法院認為,父母受子女扶養的權利仍以「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父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時,就沒有受扶養的權利。法院依稅務資料認定父母仍有財產、易於變現,因此難認父母有受扶養的必要。

兄弟姊妹先替父母付了錢,可以向其他手足請求返還嗎?

這件案子的聲請人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法院要求聲請人證明父母當時需要子女扶養,以及聲請人確實有實際扶養。父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時,其他子女沒有扶養義務,也就沒有因他人付款而免除扶養義務的利益;法院並認為,子女出於孝敬或人道關懷所為的照顧支出,依民法第180條第1款不得請求返還。

被手足請求分攤扶養費,法院會看哪些資料?

這件案子法院看了兩類資料。第一類是法院依職權查詢的父母稅務資料,用來判斷父母有沒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第二類是請求方提出的支出單據,法院要求能看出每月實際支出的內容,並能判斷是否屬於父母的必要費用。這件案子的單據不完整,部分支出的必要性也無法確定;法院再結合父母仍有財產的認定,駁回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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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以上為個案紀錄,結果取決於該案的具體事實與證據,其他案件不必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