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18-1|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定事由、情節重大判斷與溯及效力

2026 年 4 月 18 日

目錄

民法1118-1|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定事由、情節重大判斷與溯及效力

民法第 1118 條之 1 是現行法中,能夠對父母主張免除扶養義務的唯一法律依據。條文處理的問題很明確:當受扶養權利者(通常是父母)對負扶養義務者有重大虐待、侵害行為或是沒有盡其扶養義務時,法院得依聲請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得進一步免除。

本文將說明民法第 1118 條之 1 四件最重要的事:它和民法第 1118 條的分工、三項法定事由、「情節重大」在法院裡怎麼被判斷、以及 99 年修法後的溯及效力。

民法1118-1 在處理什麼問題?

親屬間的扶養義務是由民法親屬編規範,子女對父母、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配偶間都包含在內。當負擔這個義務會嚴重損害義務人時,法律允許法院調整,調整的條文有兩條,處理的是不同問題:

  • 民法第 1118 條:處理「義務人自己經濟困難」。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義務人得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若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或配偶,只能減輕義務,不能免除。
  • 民法第 1118 條之 1:處理「受扶養權利者自己有過錯」。當父母一方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義務時,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情節重大者,得免除。

兩條文最關鍵的差別:想對父母主張免除扶養義務,只能走 1118-1。光是自己經濟困難,1118 條只給到減輕。這是很多聲請人在第一步就搞混的地方。

民法1118-1 的三項法定事由

條文規定的事由,實務上拆成三類。只要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下列任一情形,法院就得依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涵蓋肢體暴力、長期言語攻擊、性侵害、威脅恐嚇等具體可指認的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典型情況是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期間,長期未負擔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也沒有正當理由(例如沒有重病、沒有被剝奪親權等可解釋的外部因素)。
  3. 情節重大時,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不是獨立的第三項事由,而是前兩項事由的加重條款。只達到減輕門檻的案件,法院不會跳到免除。

條文用字是「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三者層次不同:虐待通常指向具體物理或精神侵害,重大侮辱偏向反覆、持續、嚴重貶損人格的言語行為,其他不法侵害則是兜底條款。這三項只要具備其一,搭配情節重大,就能走到免除。

法條文字怎麼讀:減輕與免除的法律效果

1118-1 條給法院兩種處分權:

減輕是降低義務範圍。法院可以縮減扶養費的金額、調整給付方式、限制給付期間。義務沒有消滅,只是規模降低。

免除是義務整個消失。免除裁定確定後,義務人對該受扶養權利者,不再負有扶養責任,社會局或安養機構也不能再向義務人追償安置費。

法院在減輕與免除之間,通常依「情節重大」這個門檻分配。事由明確但程度還在可容忍範圍時,傾向減輕;事由嚴重、持續、對義務人造成重大傷害時,走向免除。兩者中間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由法院就個案事實綜合評價。

「情節重大」實務上怎麼被判斷?

情節重大是 1118-1 條最難、也是最常被法院審酌的概念。法院通常從幾個軸線看:

  • 行為的持續期間:一次性的衝突,與長達十年、二十年的漠視或施暴,嚴重程度及時間跨度完全不同。
  • 行為的嚴重程度:是否造成身體傷害、精神治療紀錄、長期心理陰影;是否有報案、驗傷、保護令、社工訪視紀錄等客觀佐證。
  • 對負扶養義務者造成的影響:求學、工作、婚姻、身心狀況受到的具體影響。
  • 義務人一方有無扶養義務履行的期待可能性:雙方在義務人未成年期間的互動,在義務人成年後如果要其反向扶養,是否顯失公平。

單一事實很少獨立構成情節重大。例如「從 5 歲起父親離家從未給過一塊錢」這件事,本身強度已經很高,法院會接著查:有沒有離婚判決、監護權歸屬紀錄、母親一方的證詞、兄弟姊妹的陳述、戶籍遷徙紀錄。資料愈完整,情節重大的認定愈穩。

民法1118-1 的溯及效力:99 年修法前的舊案怎麼辦?

1118-1 條是民國 99 年 1 月新增的規定。在此之前,子女對父母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沒有明確法律依據。修法後常見的爭點是:修法前已經發生的事實(例如父母在 70、80 年代對子女的遺棄或虐待),能不能作為 1118-1 條的聲請依據?

實務多數認為:1118-1 條是針對「扶養請求權行使時」的公平性進行調整,只要扶養請求權尚未消滅、尚未確定給付完畢,就可以用修法前的事實作為聲請免除或減輕的基礎。換句話說,父母早年的虐待或遺棄,即使發生在 99 年以前,仍可在現在的聲請中主張。

這個結論的限制是:針對已經確定判決、或已經給付完畢的扶養費,不能事後以 1118-1 條翻案。溯及的範圍是「請求權本身的調整」,不是已確定法律關係的推翻。

法院實務上會看哪些材料?

1118-1 條的聲請,法院通常會調閱或要求提出的材料包含:

  • 戶籍資料:親屬關係、戶籍遷徙、是否曾共同生活。
  • 離婚或監護權裁判:若父母離婚時就已明確未盡扶養,裁定書會是有力佐證。
  • 刑事紀錄、保護令、驗傷單、診斷書:證明虐待、家暴、重大侮辱的客觀事證。
  • 社政單位訪視紀錄:社會局、家暴中心、學校輔導紀錄可補充長期忽視或傷害的脈絡。
  • 證人證詞:手足、其他親屬、鄰居、老師等能說明實際扶養狀況的第三人。
  • 金流紀錄:用以反證父母一方「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例如父母當時實際收入狀況)。

法院不要求每一項都具備,但資料愈少、事實越依賴當事人單方陳述時,情節重大的認定就越吃力。

判讀 1118-1 時可以先自我檢查的事實

在找律師前,先自己把下面幾件事整理出來,後續評估會更快:

  • 親屬關係的準確定位(直系血親、姻親、繼親)。
  • 對方的具體行為:虐待內容、持續時間、當時的你幾歲。
  • 對方未盡扶養義務的時段:從幾歲開始、持續到幾歲、中間有沒有補給。
  • 是否有報案、就醫、驗傷、保護令、社工介入的紀錄。
  • 你現在的經濟狀況:收入、負債、其他扶養對象。
  • 對方目前的生活狀況:是否由社會局安置、是否有其他子女負擔。
  • 是否已經有社會局或安養機構向你請求安置費、代墊款。

這份清單不是法定要件,是幫你在律師諮詢前 15 分鐘把情況講清楚用的。

民法1118-1 常見誤解與錯誤期待

誤解一:長期沒聯絡就等於可以免除。
長期未往來本身不是 1118-1 的法定事由。必須證明「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且情節重大。單純「我們很久沒聯絡」不足以構成聲請基礎。

誤解二:自己經濟困難可以對父母主張免除。
對父母的免除只有 1118-1 這一條路。經濟困難是 1118 條,但 1118 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只給到減輕。這是走錯條文最常見的情形。

誤解三:父母已由社會局安置就自動免除。
社會局安置不會自動消滅扶養義務。地方政府依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代墊的安置費,仍可能向子女追償。要阻斷追償,通常仍需以 1118-1 條取得免除裁定。

誤解四:修法前的事實不能用。
99 年修法前的虐待或遺棄事實,實務上可以作為現在聲請免除或減輕的基礎,只要扶養請求權尚未因判決確定或給付完畢而結束。

誤解五:只要一項事由成立,法院一定會免除。
法院會在減輕與免除之間衡量「情節重大」。事由成立只代表門檻跨過,最後是減輕還是免除,仍要看整體事實的嚴重程度。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民法1118-1 可以單獨處理免除扶養義務,還是也包含減輕?

同時包含。事由成立先到減輕門檻,情節重大才到免除。法院在兩者之間依事實嚴重程度裁量。

自己經濟困難,可以用民法1118-1 對父母免除扶養義務嗎?

不行。經濟困難是民法第 1118 條處理的問題,而且 1118 條對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能減輕,不能免除。要對父母免除只能走 1118-1,且需證明父母有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民法1118-1 的三項法定事由是什麼?

第一是對子女或其近親的虐待;第二是重大侮辱;第三是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三者任一成立得減輕,情節重大者得免除。

「情節重大」法院怎麼判斷?

法院通常看行為持續期間、嚴重程度、對義務人造成的具體影響,以及是否有報案、驗傷、保護令、社工紀錄等客觀佐證。單一事實很少獨立構成,整體事證愈完整認定愈穩。

民法1118-1 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嗎?

1118-1 是民國 99 年新增的規定。實務通說認為,只要扶養請求權尚未因判決確定或給付完畢而結束,修法前發生的虐待或遺棄事實仍可作為現在聲請的基礎。已確定的判決或已給付完畢的扶養費,則不能事後翻案。

父母已由社會局安置,扶養義務是不是就自動消失?

不會。社會局依老人福利法或社會救助法代墊的安置費,仍可能向子女追償。要阻斷追償,通常需先取得 1118-1 條的免除或減輕裁定。

長期沒跟父母聯絡,可以直接用 1118-1 免除嗎?

不能直接等同。長期未往來本身不是法定事由,必須證明是「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才構成 1118-1 的聲請基礎。

讓法律得來訴協助你處理免除扶養義務

不管你現在是還在整理資料、不確定方向,還是已經準備好要送件,讓法律得來訴協助您。

  • 聲請狀撰擬(律師審閱版):線上填表、上傳你的資料,律師審閱後幫你完成聲請狀,約 3 個工作天取件,NT$3,980 起。查看方案與價格
  • 初步諮詢律師:還不確定自己的情況適合怎麼處理,想先初步諮詢律師再決定下一步。預約諮詢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4-24 最後更新:2026-04-24

本文依司法院公開的法院裁判資料與相關法規整理,協助你判斷目前的情況比較接近哪一種方向。不代表法院判決結果,也不代表律師提供的個案法律意見。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