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


車禍附帶民事書狀撰擬服務條款

(版本 v1.0|最後更新:2026/03)

本頁面之服務條款,適用於購買並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車禍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撰擬服務(法院送件版本)」之使用者(以下稱「購買人」)。購買人完成付款並使用本服務,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及本網站之隱私權政策與退款政策。


第一條 營運主體與聯絡方式

本服務之營運主體為:沐勤法律事務所
統一編號:93159715
電話:02-3343-3959
電子信箱:cheweilawyer@gmail.com


第二條 契約性質與服務定位

一、本服務屬「客製化法律文件撰擬服務」,係依購買人提供之個案資料,進行書狀內容整理、撰擬與律師校稿,並交付可供購買人自行送件使用之文件。
二、本服務為文件製作與校閱服務,非律師全權代理委任契約。購買人理解並同意,本服務不包含出庭代理、代為送件或持續性法律顧問服務。
三、購買人如有出庭、代理或完整訴訟策略規劃之需求,應另行洽談正式委任,不在本服務範圍內。


第三條 服務內容(包含項目)

本服務包含下列內容(以本商品頁面之最新揭示為準):

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撰擬(法院送件版本)
二、損害賠償項目之整理與書狀呈現(含必要之結構化編排)
三、慰撫金請求之合理區間建議(供購買人參考)
四、程序要件檢核提醒(供購買人自行辦理時參考)
五、交付檔案:PDF 及 Word 可編輯檔(以實際交付格式為準)


第四條 不包含項目(排除範圍)

本服務明確不包含下列事項:

一、出庭代理、陪同開庭、代為陳述或與對造談判
二、代為送件、代為遞狀、代為收受法院文書
三、代為蒐集證據、調閱卷宗、調取監視器或向機關申請資料
四、個案訴訟策略規劃、肇事責任判斷、完整訴訟攻防設計
五、保證受理、保證勝訴、保證獲賠或保證特定金額


第五條 使用前提與重要程序提醒

一、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須以刑事案件已起訴為前提(購買人應自行確認目前程序狀態)。
二、刑事程序僅處理刑事責任,不當然處理民事賠償;民事請求仍須依法律規定提出並經法院審理。
三、本服務所提供之「程序檢核」係一般性提醒,實際是否受理、是否需補正、是否應依個案改採其他途徑,仍以法院實際處理為準。


第六條 資料提供義務與真實性

一、購買人應依本網站指定方式(表單/附件上傳等)提供完整且真實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事故基本資訊、損害項目、醫療資料、費用單據、程序文件(如起訴書、傳票、筆錄或其他)。
二、如購買人提供之資料不完整或不一致,本網站得通知補件;補件完成前,交付期限得順延。
三、如購買人提供不實資料、重要事實隱匿或證據偽造,所致任何法律不利結果,由購買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 交付時間與交付方式

一、原則上於購買人資料齊備後 三個工作日內交付電子檔(遇例假日順延)。
二、交付方式以電子郵件寄送或依本網站系統可下載之方式為準。
三、加購紙本寄送者,將於電子檔交付後進行排版與寄送作業;實際到貨時間可能受物流影響。


第八條 修正範圍(一次修正原則)

一、本服務原則包含「一次」合理範圍內之修正:限於就同一案件、同一主張架構,針對購買人補充資料或明確更正之內容進行調整。
二、下列情形不屬於一次修正範圍,需另行評估是否可加價處理或改採委任服務:
(1)購買人於交付後新增重大事實或更換主張方向
(2)購買人要求改寫成不同程序、不同法院或不同請求架構
(3)購買人要求多版本策略稿、談判稿、詰問稿或其他非本商品範圍內容
三、修正服務應於本網站交付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將視為不需修正。


第九條 結果不保證與責任限制

一、本服務係依購買人提供資料撰擬書狀,並經律師校閱,惟法院對證據之認定、程序之處理及判決結果均非本網站可控制,本網站不對任何結果作出保證。
二、如因購買人提供資料不實、不完整或未依程序期限自行提出、補正,所致不利結果,本網站不負責任。
三、本網站僅就書狀撰擬內容之明顯錯誤(例如重大文字誤植、明顯計算錯誤或與購買人提供資料顯著不符)於合理範圍內協助更正。


第十條 退款與取消

一、退款條件、申請方式及處理期限,依本網站「退款政策」頁面之規定辦理。
二、購買人知悉本服務屬客製化文件服務,若已開始製作、已完成律師校閱或已交付檔案,原則上不予退款;但如符合退款政策所列之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與使用限制

一、本服務所交付之文件,供購買人就其本人案件使用。
二、除法律允許或本網站另有書面同意外,購買人不得將本服務交付之文件以商業方式轉售、公開散布、供第三人批量使用或作為模板平台化提供。


第十二條 個人資料保護

本網站蒐集、處理及利用購買人及其提供之相關資料,悉依本網站「隱私權政策」及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條款修訂與效力

一、本網站得因法令變更、服務調整或風險控管需要修訂本條款,修訂後將公告於本頁並自公告時生效。
二、本條款部分條文如經認定無效,不影響其餘條文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