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一審判決中,最常見的結果是一部准許:抽樣判讀的 146 件裡,全部准許 24 件、一部准許 86 件、全部駁回 36 件。判准金額落差很大,判准大於零的 110 件中位數 197.9 萬元,四分位落在 88.9 萬元到 320.8 萬元,判准占原告請求的比例中位數約 56%。主張對方沒有貢獻、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有 71 件,法院酌減比例的 14 件、全部免除的 2 件,其餘 50 件沒有採納。計算財產的基準日多數採離婚訴訟起訴日,146 件中有 90 件。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法院怎麼判:398 件一審判決
抽樣判讀的 146 件判決中,法院把原告請求的金額全額判下來的是少數,多數落在一部准許。以下件數來自逐件閱讀判決全文後的判讀結果。
| 判決結果 | 件數 |
|---|---|
| 全部准許 | 24 |
| 一部准許 | 86 |
| 全部駁回 | 36 |
| 合計 | 146 |
判准大於零的 110 件,判准金額中位數 197.9 萬元,四分位落在 88.9 萬元到 320.8 萬元。
這份資料怎麼來的:母體、抽樣與判讀方式
母體取自公開判決:判決日期 2024 年 1 月 2 日至 2026 年 2 月 26 日,各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第一審,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判決共 398 件,不含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的部分。
從母體隨機抽 150 件逐件閱讀全文判讀,有效 146 件。判決結果一律以該案號的原告為準;本訴與反請求合併判決時,原告敗訴不代表另一方沒有拿到分配。
抽樣判決由語言模型逐件閱讀全文判讀。2026 年 9 月另外隨機抽 30 件,由第二位判讀者對照判決原文逐欄複核 9 個欄位,包括結果、請求金額、判准金額、婚姻年數、基準日、有無請求調整、調整結果、調整比例、有無追加計算。複核的 270 個欄位中 267 個正確;錯的 3 個出在同一件本訴與反請求合併判決,判讀員選錯了以哪一方為原告。這段複核只涵蓋抽出的 30 件。
判決結果:一部准許最常見,為什麼
一部准許之所以最多,原因在計算層面:財產範圍、婚前財產、無償取得的財產與負債的認定,幾乎每件都會讓金額往下修。法院同意有差額要分配,卻不同意原告算出來的數字。
抽讀的判決裡,爭點多半是哪些財產屬於婚前取得、哪些是父母贈與、負債怎麼扣、保單價值怎麼算、基準日採哪一天。真正把分配比例調低的案件是少數。
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有一件,被告主張名下部分財產是婚前財產、購屋款來自父母贈與,法院逐筆認定後只准一部。
法院判准多少:金額分布與請求的比例
金額差距極大,這組數字不能當成行情看。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原則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判准大於零的 110 件,金額分布如下:
- 第 10 百分位 23.5 萬元
- 第 25 百分位 88.9 萬元
- 中位數 197.9 萬元
- 第 75 百分位 320.8 萬元
- 第 90 百分位 628.4 萬元
原告請求的金額判讀得出 142 件,中位數 282.5 萬元。把兩邊對起來看,判准占請求的比例中位數約 56%。同一批判決裡最低與最高的金額相隔很遠,財產結構、婚前財產多寡與負債金額都會把結果拉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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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調整或免除分配:成功的少,理由是什麼
請求的人多,法院採納的少。抽樣判讀的 146 件中,有一方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請求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有 71 件,約 49%;法院不採的 50 件,酌減比例的 14 件,全部免除的 2 件。酌減後的比例多在五分之一到五分之二之間。
| 法院處理 | 件數 |
|---|---|
| 不採 | 50 |
| 酌減比例 | 14 |
| 全部免除 | 2 |
條文的條件是: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才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與雙方經濟能力。
抽樣判決原文歸納出來,法院准許酌減或免除的理由包括:長期分居、分居期間對他方財產沒有貢獻;未負擔家計或子女扶養費、由他方獨力照顧子女;婚姻極短就分居;沉迷賭博負債由他方代償;一方赴外多年棄養家庭。長期分居幾乎每件都出現。
法院拒絕調整時的常見說法則是:一方主張他方沒有貢獻,但另一方有操持家務或照顧子女,家事勞動也是協力;短期分居或婚姻後期爭吵,不足以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抽樣中的例子可以看出落差。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一件,原告赴中國 27 年未照顧家庭,法院免除其分配額。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一件,雙方分居近四年且原告違反忠誠義務,法院酌減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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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日、婚姻長度與到庭比例
基準日決定哪些財產要算進來,抽樣中最常用的是離婚訴訟起訴日。民法第 1030 條之 4 規定,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146 件中,以離婚訴訟起訴日為準的 90 件,以協議離婚登記日為準的 15 件,以調解或和解成立日、一方死亡日或雙方合意日為準的 37 件。
婚姻長度方面,判讀得出的 137 件,從結婚到基準日的年數中位數 12.4 年,四分位 7.4 到 21.45 年。
對方到庭爭執的比例很高:146 件中一造辯論只有 10 件。母體 398 件裡,主文全部駁回的 53 件,約 13%。
最常吵的財產:存款、房子、保險與負債
爭執集中在存款、不動產、保險與負債扣除,一件判決通常同時吵好幾項。以下是抽樣 146 件中各類型出現的件數,一件可計入多項。
- 存款 123 件
- 不動產 103 件
- 保險 100 件
- 負債扣除 98 件
- 婚前財產爭執 73 件
- 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財產的排除 73 件
- 股票 73 件
- 汽車 63 件
- 退休金 16 件
婚前財產與無償取得財產會被排除,所以雙方常把力氣花在取得時間與資金來源的舉證上。保單的爭執點通常在價值怎麼認定,負債則在哪一筆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
脫產追加計算:主張多、真正追加的少
主張對方脫產的人不少,法院實際追加計算的比例低得多。抽樣 146 件中,主張對方在五年內處分財產、應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3 追加計算的有 57 件,法院實際追加計算的 26 件。
條文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不算。追加計算的財產,價值以處分時為準。
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有一件,一方在五年內處分存款與保單,法院追加計算。要走到這一步,處分時間、金流去向與處分目的都得有資料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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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限制
讀這些數字時,要先注意以下限制。
- 母體只收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第一審判決,不含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的部分,也不含二審之後的結果。
- 協議或調解成立的案件不會出現在判決裡,所以這裡看到的是談不成、必須由法院判的那一群。
- 全部准許、一部准許、全部駁回的件數,只是這批判決的結果分布,不能反過來當成個案的成功機率。
- 判決結果以該案號的原告為準;本訴與反請求合併判決時,原告敗訴不代表另一方沒有拿到分配。
- 金額差距極大,中位數與四分位只是分布位置,不是行情,也不能套到個案。
- 逐欄複核只做了隨機抽出的 30 件,誤差情形僅能說明那 30 件。
- 調整或免除的理由只能描述抽樣判決中出現過的情形,不代表其他案件會有相同認定。
常見問題
Q1:離婚剩餘財產可以分到多少?
抽樣判決中判准金額的中位數 197.9 萬元,四分位 88.9 萬元到 320.8 萬元,差距極大;判准占請求的中位數約 56%。條文的原則是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不列入。
Q2:對方沒付家用、外遇,可以少分給他嗎?
可以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抽樣中請求的 71 件,法院不採 50 件、酌減 14 件、免除 2 件;准的理由多是長期分居且對他方財產沒有貢獻。
Q3:剩餘財產用哪一天計算?
婚後財產的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抽樣中以離婚訴訟起訴日為準的 90 件,以協議離婚登記日為準的 15 件。
Q4:對方在離婚前把錢轉走,還能算嗎?
為減少他方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的,應追加計算為現存婚後財產。抽樣中主張追加的 57 件,法院實際追加的 26 件。
Q5:婚前買的房子要分嗎?
婚前財產與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抽樣中有 73 件爭執婚前財產、73 件爭執無償取得財產的排除,爭點通常在取得時間與資金來源怎麼證明。
下一步建議
要知道自己落在哪一段,先把財產範圍和基準日算清楚,再談比例。以下幾件事可以自己先做。
- 把雙方名下的財產與負債列成清單:存款、不動產、保險、股票、汽車、退休金,每一筆標上取得時間。
- 確認基準日要用哪一天:走判決離婚用起訴日,協議離婚用登記日,調解或和解成立的用成立日。
- 婚前取得、繼承或父母贈與的部分,把取得時間與資金來源的資料留好,這是排除計算的依據。
- 如果要請求調整或免除,分居時間、家計負擔、子女照顧是誰在做,這些都要具體到有憑據。
- 懷疑對方在五年內處分財產,盡早把處分時間與金流去向查清楚,價值以處分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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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這份統計整理自公開的法院判決,目的是提供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也不能用來預測你的案子會怎麼判。資料由程式從判決書抽取並經抽樣核對,仍可能有錯漏;每件案子的事實、證據與雙方狀況不同,實際結果以法院認定為準。需要評估個案,請直接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