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救贖的第一步:保護令的聲請
我國衛服部日前發佈統計,在台灣,每五位女性就有一人曾受到家暴,除了女性之外,近年男性被害者的比率也逐年升高。在這個時代,無論男女,都有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什麼是家庭暴力?我是不是法律規定上的被害人?如果我正在被家暴我應該要怎麼辦?上述的這些疑問,涉及了我國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法律問題,本篇文章,目的正是針對以上這些疑問作出解答,並解釋現行法律上的定義及相關程序。

保護令聲請的前提條件
如果要聲請保護令,必須滿足的條件為:「家庭成員間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一、家庭成員包含了誰?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成員包含了: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家屬: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不一定要結婚)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 以上四類人之未成年子女
二、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行為被定義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我國最常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分為以下四種:
(1) 身體暴力:打巴掌、以刀械攻擊、拳打腳踢等。
(2) 言語暴力:言語恐嚇威脅、傷害他人自尊等。
(3) 精神暴力:情緒勒索、無原因指責被害人、過度忌妒、跟蹤等。
(4) 性暴力:在沒取得他人同意下強迫從事性行為等。

保護令可以保護我什麼?
保護令的實際內容會視個案情況決定,對違反保護令的加害者也會處以一定的懲罰。
保護令的保護內容
(1) 禁止加害人為下列行為
- 禁止再為暴力行為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 禁止加害人使用或處分特定不動產
- 禁止查閱被害人以及子女的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相關資訊
(2) 要求加害人
- 遷出被害人之住所
- 遠離被害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場地或其他常出入的地方
- 給付被害人住居所的租金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 給付對被害人的醫藥賠償、財物損害等費用
- 完成針對加害人改正的處遇計畫(包含:戒癮治療、心理輔導...)
- 負擔被害人的律師費用
(3) 法院直接決定事項
- 決定汽機車或其他必需品之使用權歸於何人(一方不交出物品法院會強制其交付)
- 暫時決定子女的相關權利由一方或共同負責(一方不交出子女法院會強制其交付)
- 決定加害人是否可以和未成年子女見面以及見面的時間、地點、方式
- 他對保護被害人的必要命令
違反保護令的懲罰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如果違反保護令,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應該聲請哪種保護令?
我國的保護令分為三種,分別為:通常、暫時、緊急。
通常保護令
(1) 是否需要法院開庭審理才能核發:需要
(2) 效力:兩年以下,可以延長
(3) 選擇通常保護令之情況:受到家庭暴力,認為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
(4) 聲請程序:
- 填寫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書狀
- 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的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等待法院受理後,於開庭程序中審理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1) 是否需要法院開庭審理才能核發:視個案情況
(2) 效力:核發時生效(等到聲請撤回、被駁回或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失效)
(3) 選擇暫時保護令之情況:
- 受到家庭暴力,雖沒有急迫危險但考量現實面中有人身安全問題時
- 為了保護被害人,在聲請通常保護令程序中,法院得依職權核發
(4) 聲請程序:
- 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 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的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緊急保護令
※ 須被害人自己事實上無法聲請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聲請
(1) 是否需要法院開庭審理才能核發:不用
(2) 效力:核發時生效(等到聲請撤回、被駁回或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失效)
(3) 選擇緊急保護令之情況:受到家庭暴力,存在急迫危險之情形
(4) 聲請程序: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 四小時內法院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的小叮嚀
我國現行三種保護令的聲請程序略有不同,除此之外可以聲請保護的內容也不同(舉例而言,只有通常保護令可以聲請法院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時間)。若被害人誤解自身情況選擇了錯誤的聲請方式,不但將導致聲請遭駁回,也可能因此而受有人身安全的危險。因此,適當的尋求專業協助,有其必要。
在聲請保護令的程序中,委託律師協助的好處如下:
專業的法律知識
律師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可以幫助您代為處理保護令相關的法律程序。
針對日後訴訟的建議
通常聲請保護令後,下一步便是考慮是否進行離婚訴訟或其他損害賠償訴訟。一個有經驗的律師,除了會針對您的個案分析何種類型的訴訟是您的最佳選擇之外,也會告知您應如何準備接下來可能會面對的法律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