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大天、陳零九等多位藝人近日因涉嫌透過不實病歷與診斷書規避兵役,引發社會譁然。新北地檢已針對此案展開大規模搜索與偵查,並依偽造文書罪進行法律處理。究竟這樣的行為是否會被判刑?偽造醫療資料會如何在法院中被認定?本文將從實務判決出發,深入分析刑法第210條與第216條的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並以近期案件為例,說明法律風險與檢察官辦案邏輯。
一、陳大天、陳零九涉案背景:藝人逃兵風波延燒中
2025年5月14日,新北地檢指揮永和警察分局進行兵役造假案件的擴大搜索行動,針對涉嫌透過虛假診斷書逃避兵役的多位藝人與相關人士展開調查。此次行動中,檢警同步搜索多家診所、藝人住處以及掮客聯絡點,並帶回包括陳大天、陳零九、李銓(前超克7成員)、Teddy(前SpeXial成員)、黃博石、陳信維、范姓男子等人協助調查。
據報導,這些人士涉嫌透過仲介安排特定診所開立與實際病況不符的病歷與診斷書,再將這些文件提供給兵役體檢單位,藉此取得免役或延役資格。該案目前仍在偵查中,但檢方已明確指出,部分角色恐涉刑法偽造文書罪與行使偽造文書罪。
當日下午,檢方完成複訊後,陳大天以25萬元交保、李銓以15萬元交保。陳零九則以30萬元交保。陳大天離開偵查大樓時公開表示歉意,強調「知法犯法,是非常不當的行為」,並表示對於家人與公司造成困擾深感抱歉。
二、什麼是偽造文書罪?診斷書造假構成要件一次看懂
根據《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 偽造或變造行為存在
偽造是指冒用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變造則是指擅自修改原有文書內容。例如:明知沒有重達病症卻在病歷中註記虛構病情、未就診卻載明診察結果等。
- 文書具法律上意義
診斷書、病歷屬私文書,會被用作兵役體位決定依據,具法律效力,並非純屬私人紀錄。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不必造成實際損害,只要有使行政機關作出錯誤判斷的可能性,即可構成。
- 主觀上有故意
明知虛構、仍參與製作或使用,或故意委託他人代辦,即屬明確故意。
✅ 與「變造」的差異?
偽造強調冒用名義人,如由掮客假冒藝人筆跡填寫文書;
變造則強調竄改原始內容,如就診後竄改診斷病名、症狀等欄位。
實務中兩者並無輕重之分,關鍵仍在於是否足以影響他人法律判斷。
三、交給政府機關使用,會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嗎?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或變造之文書者,依各該文書之規定處罰。」
只要行為人明知文書虛偽仍交由政府機關使用,即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即便該文書非本人製作,只要有「使用行為」,就會成立。
✅ 常見行使方式包括:
向區公所遞交診斷書爭取延役;交付病歷作為兵役複檢之依據;申報不實資料作為體位變更佐證。
法院曾於多起案件中認定,「明知虛偽內容且親自遞交或請他人交付」即為行使。即便文書未被採信或未實現逃兵目的,只要完成遞送,就可認定為「既遂」。
四、診所與掮客會不會構成共犯?如何認定故意參與?
在實務上,「掮客」、「診所」這類角色若與役男合意操作,將構成偽造文書罪的共犯或幫助犯。
✅ 如何判斷醫療端是否涉案?
診所開立的病歷缺乏就診紀錄或無實質診察、醫師與掮客有聯繫紀錄,明顯非單純醫療行為、醫師開立內容誇張不實,如未照X光卻聲稱骨折等、診所集中開立特定病症,且涉及案件數量異常。
檢警可依診所病歷紙本、健保申報資料、通訊紀錄、金流紀錄比對,掌握是否有共謀或幫助行為。
五、目前檢警如何進行調查?會不會羈押?
檢方目前依循三個偵辦方向:
角色釐清:確認役男、掮客、診所在偽造流程中扮演的角色;
證據部分勾稽:包含LINE訊息、診所病歷、醫療影像資料、現金匯款紀錄;
是否具「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之虞」:如有即可能聲押。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二、有滅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
依此條文,若藝人或診所相關人有刪除對話紀錄、試圖聯絡其他共犯、使用假身分等情節,皆可能被聲請羈押。 目前已知案件中,李九慕(李銓、34歲)15萬元交保、黃博石(24歲)15萬元交保、陳信維(35歲)20萬元交保、陳大天(小蝦、37歲)25萬元交保、吳致任(阿虎、39歲)28萬元交保、陳向熙(Teddy、31歲)28萬元交保、陳零九(38歲)以30萬元交保、廖亦崟(威廉、39歲)50萬元交保、黃亮鈞(大根、32歲)20萬交保。,代表檢方認為其涉案情節尚可由具保管制;
六、逃避兵役的代價不只是輿論,更是刑責與信譽
兵役是國民的法定義務,不論身份地位如何,都應依法接受體檢與服役流程。若因名氣或資源而試圖鑽制度漏洞,不但違法,更破壞公平。
本案中,檢方依刑法偽造文書罪進行偵辦,相關角色即便未最終成功免役,只要製作或使用虛假文件,即有可能被判刑。這些罪名皆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便藝人道歉、和解,程序仍將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