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期間,王先生在家中與幾位多年不見的親戚打麻將,賭金不大且純屬娛樂,卻遭鄰居檢舉,全家被帶到警局。」這類型的新聞時有所聞,也觸及了許多人心中的一個大問號。這個常見的場景,其實正好點出一般人對賭博罪最大的誤解:只要不是在外面公開的賭場,跟親朋好友在家賭點小錢,應該不算犯法吧?
事實上,法律的界線比我們想像的更嚴格。本文將深入解析賭博罪常見的法律迷思,幫助您釐清界線,避免讓一場單純的聚會娛樂,演變成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刑事案件。
常見誤解一、親友間賭錢到底是否會觸犯賭博罪?
大家對於賭博罪有不少的誤解,最常見的就是我在家裡打牌應該沒關係吧!或者是大家只是打好玩的,純粹娛樂沒有要以此為賺錢目的!然而,法院的看法似乎與人民的看法有所差異。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第2項)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第3項)。」,因此,與家人在家中打牌雖然不符合刑法所規範的場所,然而,倘若有賭博行為,也就是以偶然機率的事實決定勝負,並且以此決定財物的得失,就會被認定為賭博行為,有賭博行為即便不符合刑法規定,也有可能被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但是,即便在家中賭博,倘若透過Line、Facebook等社群媒體找牌咖,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進而成立賭博罪,因為依照法院的見解,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指非屬於公共場所,但是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的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的場所,因此,如果公告於某月某日幾點到幾點相約打牌,將使原先私人場所的住宅成為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進而成為刑法上的賭博罪。
此外,純粹娛樂打好玩的,如果涉及財物的得失,而財物在法院的認定中並不以金錢為限,只要有經濟上價值都算是財物,也就是說有賭注,則會被認定為賭博行為,而不會被認定為純粹娛樂,雖然立法者也認為小賭得以怡情,增加趣味而不全然阻絕,只要是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就不予處罰,進而有不少法院將經濟價值低與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混為一談,但本文仍然建議,典型的供人娛樂之物如飲料、一包香菸、餅乾糖果等[1],盡量不要涉及金錢,以免刑罰纏身之虞。
[1] 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常見誤解二、金額小就沒事?其實法院有不同判斷標準
賭博罪,依照法院對於財物的認定,本不以金錢為限,只要是有經濟上價值,都是賭博罪所稱的財物,然而,對於金額小就沒事的誤解,或許是出自於法院對於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的錯誤連結,時常以「經濟價值甚微」作為判斷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的因素[1],因此誤導出金額小就沒事,實際上並不是如此,如A、B、C、D四人在公園以撲克牌玩13張,每局50元,A贏得100元,隨後即被警方逮捕,法院也認為成立犯罪,判處這四人罰金2000元,而並非因為金額小而判處無罪[2]。 另外,A與B二人在廟旁以撲克牌玩撿紅點,1點1元為賭注,最後判處兩人各6000元罰金[3],由此可知,即便金額為1元,法院仍然認定構成賭博罪,並且予以處罰,因此,若要以暫時娛樂之物為理由,仍應盡量避免以金錢為賭物,否則以金錢為賭物都會被法院認定構成賭博罪,而非如同民間的誤解,以為金額小就沒事。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1號刑事判決。
[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2733 號刑事判決。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3276 號刑事判決。
常見誤解三、不是主辦人也可能成共犯?「陪玩」也有責任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其實不只主辦人才會成立該罪,除了主辦人也就是老闆外,收帳人員、店長、荷官管理員、荷官或現場的服務生,即便沒有分潤、共同開設賭場賺取報酬,在長期工作之下,也會知道該場地並非純粹的協會,而是以協會外殼包裝,實際上是經營賭場,因此,法院會因此認定,依照被告的智識程度,應該知悉場所的違法性,工作場所與領薪從事的工作內容,是賭博場所、代表賭場與賭客對賭的重要分工,進而認為這些人主觀上確有營利的意圖,共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且與賭客對賭的行為,最後都認定為刑法第268條的共同正犯,應負起正犯的責任而非共犯[1]。
至於是否為賭博罪、獲利情形,以及分工與涉案程度,均為量刑上的判斷因素,而有可能使法院給予低於6個月的刑期,進而得以易科罰金而免於入獄的的機會[2]。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緝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530號。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六簡字第 245 號刑事判決。
遇到檢舉或報警該怎麼辦?
對於多數屬於涉犯賭博罪的民眾來說,倘若遇到檢警上門,通常會驚慌失措,而可能講出許多不符事實而害及自己的陳述,因此,請保持冷靜,行使緘默權靜待律師到場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警詢筆錄是面對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務必陳述確定的客觀事實,或是尋求律師協助,律師能就案情評估狀況,探討訴訟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也能穩定您的心理狀態,使您能以沉穩的狀態,還原客觀真實,以免陷入不平的冤屈,即便評估後真的有機率成立犯罪,律師也會為您解說該如何配合檢警偵辦,以爭取緩起訴,或者爭取較低的刑罰。
賭博罪初犯會被關嗎?會有案底嗎?
對於情節輕微的初犯,檢察官通常願意給予自新的機會,可以主動向檢察官表達悔意,並強調自己素行良好、賭資不大等有利事實,積極爭取「緩起訴」處分,一旦緩起訴期滿,就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最終,法律得來訴仍誠心建議,無論金額高低,只要涉及賭注就有可能違法,應避免於多人聚會中或公共場所賭博,以免陷於賭博罪的漩渦,使刑罰纏身或害自己,即便在非公共場所,也盡量避免賭博以免遭到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倘若真的要賭,以一包香菸、一罐飲料等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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