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要請律師嗎?什麼情況需要法律專業協助?

2025 年 10 月 25 日
賭博罪要請律師嗎?什麼情況需要法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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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賭博罪起訴或偵查,並不代表一定會被判有罪。實務上,還有可能獲得不起訴、緩起訴,甚至無罪的結果。問題是,刑事程序往往複雜,若沒有專業協助,可能會錯失關鍵機會。這篇文章將告訴你:哪些情況下,若沒有律師在身邊,最後可能會讓你後悔

賭博罪的法律定義與常見誤解

賭博罪的法律定義

我國刑法對於賭博行為具有明確規範,主要集中於刑法第266條至第270條。其中可再區分為

「普通賭博罪(第266條)」、

「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第268條)」、

「發行彩票罪(第269條)」、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第270條)」。

 適用條文可能刑責
一般賭博者第266條5萬元以下罰金
賭場經營者第268條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刑法規定,賭博罪須符合下列要件:

  1. 構成「賭博行為」
    賭博行為是指依偶然之事實决定財物得失,也就是行為人無法完全支配輸贏勝負。簡言之,賭博行為本身須具有偶然性、不確定性。
  2. 行為須發生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公共場所如公園、車站廣場等。「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是指「不特定人於特定時段得出入」之場所,例如餐廳、飯店、百貨公司、廟宇、遊戲場、網咖等。

    須注意的是,「自家住宅」雖多認為不構成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但也有實務見解曾認為,住宅原來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但若「長期供不特定之人出入賭博財物」,即失去純住宅之特性,而有構成本條所指公眾得出入場所之可能。
  3. 博取金錢或其他有價物品
    賭博行為之標的物為財物,亦即金錢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物品而言,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如黃金、寶石等都是本條所指物品。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人常抱持「小賭怡情」的觀念,認為只要不是大金額、專業賭博、出入賭場,就不算犯法。然而,這是一種常見的誤解。依照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即使是少額的財物,但只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賭博,就可能觸法;相對地,如果僅在私下、單純以娛樂為目的,且所涉及的財物極為零星(如輸贏請飲料、用餐時請客計算),多半不構成犯罪。


網路賭博罪是什麼?

隨著科技發展,傳統的賭博行為逐漸轉移到線上,為回應實務上「網路簽賭」、「線上博弈平台」氾濫的情況,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修正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正式將「網路賭博」納入處罰範圍。突破傳統「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的限制,直接將網路空間認定為「可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參與之場所」,避免不法業者利用線上平台規避法律。

Q:若下注標的為遊戲點數、代幣、虛擬寶物,是否仍構成博取財物?

A:若這些虛擬標的 可轉換為現金或具有實質經濟價值,通常會被認定為「財物」,參與者可能觸犯賭博罪。然而若僅限於遊戲內使用、無法變現或不具經濟利益,則不會構成賭博罪。

➜ 實務上,判斷重點在於該標的是否涉及現金流通或可帶來經濟利益。

Q:修法後,網路空間被比照公共場所,若是私人群組、好友限定的線上遊戲房間,是否構成?

A:若僅限少數好友參與,屬「私密聚會」性質,法律上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然而若群組規模較大、開放不特定人參與或具有營利性質,仍可能被認定為網路賭博罪。

➜ 參與人數、公開程度及是否營利均是關鍵。


賭博罪律師介入後能做什麼?

在偵查或被起訴的賭博案件中,律師的介入可以在不同階段發揮重要作用,協助當事人降低風險、爭取有利結果:

警詢階段律師可協助當事人了解警詢程序、釐清權利義務,避免在未充分理解法律的情況下作成不利陳述。指導當事人進行回答,避免自行承認不利事實,同時提供法律分析,判斷是否需要提供證據或解釋行為性質
緩起訴處理律師可協助當事人撰寫辯護要旨或緩起訴聲請書、說明行為動機、表達悔意,增加緩起訴可能性。協助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或履行檢察官要求的條件,確保緩起訴程序順利完成。
自首階段若案件尚未進入偵查或處於偵查初期,律師可指導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自首,以爭取減輕或免除刑責。律師可協助整理自首內容,確保陳述完整且符合法律要件,避免因陳述不當而失去減輕效果

總結來說,律師的核心價值在於協助維護當事人權益、正確引導陳述策略、爭取緩起訴或減輕刑責。即使案件已進入偵查或起訴階段,透過專業法律協助,也能有效降低風險並改善結果。


請律師的成本值得嗎?

在賭博案件中,考量案件不同階段的潛在風險及可能節省的損失,聘請律師協助可將風險降至最低:

案件階段可能風險律師協助下可能降低之損失
警詢階段涉案人自行應訊,可能因語意不慎或承認不利事實,增加後續受追訴之可能提供法律分析與應答策略,降低案件風險
偵查或起訴階段若未妥善爭取緩起訴或符合自首之要件,可能面臨更重的徒刑或罰金協助評估情節輕重、整理悔意陳述,提高緩起訴成功率
履行緩起訴指定要件條件階段因違反檢察官做成緩起訴處分所命應遵守事項,或未履行一定之事項,致緩起訴處分遭撤銷解釋緩起訴處分書中每項條件的法律效力與履行期限。協助當事人安排繳納、履行義務勞務與證明文件保存。若中途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協助當事人向檢察官書面說明原因並爭取延期或替代措施,降低因疏失而被撤銷的風險。

根據法務部公布之統計資訊[1],緩起訴案件遭撤銷的多數原因在於「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因此,若缺乏專業協助,可能容易因程序或履行疏忽而失去緩起訴資格。相對地,也有不少案例顯示,初犯或涉案情節輕微者,在律師協助下提出悔意陳述並確實履行檢察官所定條件,成功獲得緩起訴確定。

透過專業協助降低刑責、爭取緩起訴、避免刑事紀錄及高額賠償,通常是值得的投資,尤其對初犯或情節輕微的賭博案件更具價值。建議一旦涉案,應盡早諮詢律師,協助評估緩起訴或其他處理方案,以降低刑事責任、保護個人權益。


[1] 參考自緩起訴案件分析,頁11,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File.ashx?list_id=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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