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將、玩撲克算賭博嗎?別以為是娛樂就安全

2025 年 10 月 25 日
打麻將、玩撲克算賭博嗎?別以為是娛樂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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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前夕,一群人聚在大鵬灣附近的鐵皮屋裡打牌,警方接獲消息後,持法院搜索票前往查緝,當場逮捕場主與賭客共12人,查扣賭具(撲克牌與麻將),以及賭資與抽頭金新臺幣10000多元[1],然而,究竟甚麼情況下打牌會被法院判定違法或是甚至犯罪,甚麼情況下是娛樂消遣?以下將著重於賭博罪,從法律角度逐一解析。

[1] 屏東魚池中央鐵皮屋聚賭 警逮12人籲春節勿違法


「賭博」刑法上針對娛樂與犯罪的界線在哪?

說明刑法對賭博的定義,包括是否涉及金錢、財物作為賭注,解釋法律如何區分「純娛樂」與「具賭博性質的行為」。

刑法第21章第266條規範賭博罪,條文如下: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第4項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由條文可知,賭客通常涉及刑法第266條,主要是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者於網路上等空間,以財物(非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行為,才會成立賭博罪。

依照法院見解,賭博行為是依偶然事實的成就與否,決定財物輸贏的射倖行為,因此,雖然有依偶然事實的成就與否決定輸贏的行為(如體育競賽、撲克牌遊戲、電動玩具遊戲等),如果並非以此決定輸贏,就跟賭博罪完全沒關係[1],至於財物則不只限於金錢,只要有經濟價值之物,都可以做為賭博罪的財物,只是法院經常將經濟價值與供人暫時娛樂之物混為一談,所謂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是指這個財物只是暫時娛樂之用,經濟價值微小,依社會觀念不足以重視的財物,對於社會經濟秩序無害,如飲料、檳榔、香菸或是一份餐點[2]。因此,判斷上應該參酌物品的性質及價格,並依社會通念客觀審查與認定,而非只依遊藝業輔導管理規則,規定兌換獎品價值未超過二千元,就一律認定是暫時供人娛樂之物[3],簡而言之,法院仍然會衡量該物品做實質認定,而不會完全依照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規則而做判斷。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2] 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3]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打麻將算賭博嗎?這些情況要特別小心

說明在什麼樣的情境下打麻將會被認定為賭博,並以實例補充家庭打麻將與公開賭場的差異。

除非是以供人娛樂之物為賭,否則,打麻將只要每次牌局的勝敗與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金錢連結,移轉,也就是決定賭物的輸贏,就會被法院認定為賭博,於此如果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或網路空間,將會構成刑法第266條的賭博罪,如果非前述場所或空間,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9000元以下的罰鍰。因此,家中打麻將通常並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除非是以住宅之名,行職業賭場之實,否則只會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疑慮。

此外,並非所有打麻將的行為都會觸犯賭博罪,如果是競技麻將,將不會因此犯罪,依照法院的見解,所謂麻將競技是指,參加者支付參加費用,而這些費用運用於場地、人員等活動成本,而非如下注般皆為贏家所取得,並且單一牌局的輸贏與金錢沒有直接關係,不論在預賽或複賽,贏家或輸家都不會有財物的得失,最終的獎勵是以比賽終結後的綜合評分為判斷,如此將不會被認定為賭博[1]

因此,只要牌局與財物的得失沒有直接關聯,就沒有涉及賭博的疑慮,否則,即有可能觸犯賭博罪,即便在非公共場所賭博也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處以行政罰鍰[2]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2]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


玩德州撲克為什麼會被抓?德州撲克一定會觸法嗎?

介紹撲克在台灣的法律處境,說明即便非營利性比賽也可能因賭注而觸法,並補充法院過往針對德州撲克的判例情形。

在介紹德州撲克與賭博罪的關係之前,必須先介紹何謂「射倖性」,所謂射倖性,也就是不確定性,因此,賭博行為是依照不確定事項決定財物的得失,賭博行為本質上為射倖性行為,而德州撲克是否屬於賭博罪的範疇,在我國實務上已有分歧,有認為德州撲克的勝敗並非取決於荷官隨機性的發牌,而是玩家自身的注意力、遊戲技巧與判斷力等技術層面決定勝敗,因此否定射倖性[1],反之,有著重於荷官發牌的隨機性,進而認定具有射倖性[2]。然而,並非肯定射倖性就成立賭博罪,賭博罪要保護的是社會善良健全的經濟風俗秩序,而非將所有射倖性行為都歸類為賭博行為,判斷重點是這個具有射倖性行為是否對財物之得失具有決定性的地位[3]

曾有判決認為:德州撲克競賽,原則上參賽者繳交報名費,以換取相同之籌碼,而非以現金參賽且不得兌換籌碼,已經與賭客得決定要投入多少財物作為賭本大不相同,此外,最終籌碼的數量取決於多次牌局之輸贏,以此決定名次而非得以籌碼直接兌換現金,因此籌碼與財物的得失無關,另外淘汰者也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財物,因此認定為德州撲克競技而非賭博[4]。因此認定以報名費換取籌碼的制度並非賭博的範疇,然而,另有實務判決認定:「倘若輸光籌碼者得以再投入金錢兌換籌碼,並且比賽結束時得將籌碼依比例兌換現金,則與賭客持現金賭博,因此造成財物得失並無差異,此時賭博行為與賭注則有得喪變更的直接關聯,進而認定該德州撲克競賽與一般賭博行為無異,成立賭博罪」[5]

因此,原則上只要競技行為與賭博行為的本質上越相近,金錢或財物之得失與射倖性行為越有直接關聯性,則將越容易構成賭博行為,而有依賭博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虞。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71號刑事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3]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5]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被抓後才知道犯法?你該注意的自保方式

提醒讀者萬一因參與打牌被報警或遭檢舉,該如何處理初次筆錄、應對檢方、律師協助等法律行動建議。

筆錄為檢察官判斷案情的重要資料,因此,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務必保持冷靜,並且只陳述自己百分之百確定的事情,以免因緊張做出錯誤陳述,進而導致自己處於不利的法律地位,同時也可以請律師提供專業的協助,將能提供以下幾點重要的保障:

首先,律師得以釐清案情,避免案件從無罪或者是行政罰變成刑罰。許多案件的事實,可能只是朋友間的休閒消遣,或是只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的情形,卻可能因為當事人一時口誤或不諳法律,在筆錄中被錯誤引導,演變成刑法賭博罪,從行政罰變成刑罰。例如,當事人可能只是以供人娛樂之物為賭,卻不知道向檢警說明此點的重要性,如此將使自己陷於不利處境,也讓客觀事實無從呈現而蒙受冤屈。

其次,律師可以確保刑事程序的合法性,並為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律師會監督偵訊過程是否合法,保障您的權益不受侵害,並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依據對您有利的情狀,盡力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等處分。

最重要的是,藉由與律師的溝通討論,您不僅能獲得專業的法律分析,更能有效舒緩緊張不安的情緒。這份穩定感,能幫助您在面對檢警時沉著應對,清晰且真實地陳述案情,確保您的說法能被完整且正確地記錄下來,追求客觀事實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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