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押 vs 羈押差別懶人包:從柯文哲案看懂台灣刑事程序

2025 年 9 月 10 日
聲押vs羈押差別懶人包:從柯文哲案看懂台灣刑事程序

目錄

一篇就懂:聲押是指檢察官向法院對被告「聲請羈押」;羈押則是法院完成審查後作出的「裁定收押」或「具保裁定」等結果。兩者主體、流程與效果完全不同。


柯文哲 7000 萬交保案引發的法律討論

2025/9/5,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以 7,000 萬元交保,並附帶 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不得與被告與證人接觸,以及科技設備監控 等條件。
此案迅速引發三個普遍疑惑:

  1. 檢方說要押=法院一定會押嗎?
  2. 羈押禁見為何嚴格?何時會改為交保?
  3. 交保是不是等同無罪?(解答:不是,是以「較小侵害」取代羈押的程序安排)

創紀錄交保金額背後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檢方聲押

檢察官主張「犯罪嫌疑重大」且存在 逃亡、串證/滅證 等具體風險,向法院提出聲請羈押

第二步:法院審查羈押

法院開庭聽取檢辯、告知理由要旨並記錄,依法審查要件+必要性+比例原則:若沒有更溫和的替代手段,才會裁定羈押(必要時加「禁見」)

第三步:動態滾動

隨著關鍵證人交互詰問完成卷證保全等進度,串證/滅證可行性下降,法院可改採 高額交保+接觸限制+科技監控 替代羈押。

關鍵觀念交保無罪,僅代表在嚴格條件下不繼續羈押,以兼顧程序順利與人身自由。


聲押 vs 羈押:一次搞懂關鍵差異

聲押(聲請羈押)羈押(裁定收押)
性質檢察官的聲請行為法院的裁定結果
主體檢察官法院
要件主張犯罪嫌疑重大 + 具體風險(逃亡/串證/滅證/重罪門檻等)審查上列要件是否成立且「非押不可」
核心原則提示事證、說明理由必要性比例原則:若交保/限制住居等即可達成目的,就不應該羈押
附加措施得加禁見(切斷接觸與通信)、或改採交保+限制等替代手段
救濟可抗告、可聲請撤銷羈押、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常見誤解「檢方聲押=已經羈押」「交保=無罪」

聲押:檢察官的「聲請動作」 vs 羈押:法官的「裁定結果」

  • 聲押(聲請羈押)
    • 時點多在偵查初期。
    • 檢察官提出,附具具體事證(如卷證、通聯、金流、證人狀態)證明有羈押的必要,如有滅證串證之虞,會一併請求「禁見」。
    • 目的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到庭、避免影響偵查
  • 羈押(裁定收押)
    • 法院在訊問、聽取檢辯後作出裁定。
    • 需確認:嫌疑重大存在法定事由且無較輕手段可替代
    • 若擔心在押仍可能因對外聯繫而影響訴訟進行,會下「羈押禁見」裁定。
    • 案件進度推進、風險下降時,可改採交保+條件取代。

聲押與羈押兩者時間序列關係與因果邏輯

  1. 檢方提出聲押(附具理由與證據)
  2. 法院開庭審查→ 告知理由要旨、聽取檢辯、記載筆錄
  3. 比例原則檢驗:交保/限制住居/科技監控等是否足以達成目的?
  4. 法院裁定
    • 准押(必要時加禁見
    • 不押→改採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科技監控/接觸限制
  5. 動態滾動:隨證人詰問與證據保全進度,再評估是否由押轉保、放寬或加嚴條件
  6. 違規後果:違反條件(不到庭、聯絡證人、拆除監控等)→ 保金沒入+再執行羈押

聲請羈押完整解析

誰有權聲請羈押(檢察官職權)

  • 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 審判中:通常仍由檢方聲請;法院須獨立審查要件與必要性。

聲請羈押的法定條件與事由(實務重點)

  • 犯罪嫌疑重大:須有具體事證支撐,不得僅憑臆測。
  • 三大風險來源
    1.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身分、資源、出入境紀錄等)。
    2. 湮滅/偽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多人關係、卷證龐雜、尚未詰問)。
    3. 重罪門檻(例如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提高法院審查強度。
  • 禁見的使用:當一般羈押仍不足以切斷外界聯繫,為防串證/滅證,法院會加「禁見」(家屬探視與通信暫停,但律師會見原則上保留,並受程序管理)。

柯文哲案中檢方聲押的具體理由

  • 涉貪瀆重罪,嫌疑重大
  • 涉案人數多、證據類型多元(公文、會議、金流、通聯)。
  • 尚有證人未完成詰問或關係人未到案 → 主張串證/滅證風險尚高。
  • 社群發言可能影響證人陳述等爭點,亦被列為程序風險評估的一部分。

提醒:以上屬程序風險與必要性評估,不代表實體有罪認定


法官羈押審查程序(以本案脈絡為例)

  1. 訊問與對等程序
    • 法院聽取檢辯雙方意見,告知理由要旨並記錄於筆錄;被告得請求合理時間準備答辯
  1. 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 羈押是最後手段。若交保、限制住居、科技監控、接觸限制等可達成同樣目的,就不應羈押。
  1. 動態審查(滾動調整)
    • 隨著重要證人完成交互詰問卷證保全到位串證/滅證可行性下降,法院應評估是否改採交保+條件取代羈押。
  1. 綜合裁定
    • 早期:證據未穩定 → 羈押+禁見常見。
    • 中後期:待證事實保全程度提高 → 以高額交保+嚴格條件作為替代手段,更符合比例原則

柯文哲本案從聲押到羈押,最終裁定交保的轉折點分析

  • 前期(准押與禁見)
    檢方以涉重罪+串證/滅證風險尚高+證人未詰問完畢為主軸聲押;法院在早期多採羈押+禁見以防訴訟程序難以進行。
  • 中後期(由押轉保)
    隨審理進度,與主要待證事實密切相關的證人完成交互詰問、卷證保全程度提升,繼續羈押的必要性下降;此時以 7,000 萬高額交保搭配 限制住居、接觸禁止、科技監控、限制出境/出海 等條件,成為符合比例原則的替代方案。
  • 制度意涵
    • 羈押不是常態、更不是懲罰,而是防逃/防串/防滅證的一種防範機制。
    • 交保不是無罪,而是在審理程序無法進行的風險降低後,採用較小侵害手段以維繫審理程序順利進行。
    • 違反交保條件(不到庭、聯絡證人、破壞監控等),保金可沒入且可能再押

聲押與羈押常見問題Q&A

Q1:交保金會退回嗎?
在未違規、未沒入的前提下,程序終結或符合退保要件時依法發還(含利息)。

Q2:羈押禁見時,家屬能探視嗎?
不能。禁見目的即在切斷外界接觸;但律師會見原則上保留,並受程序管理。

Q3:交保後能談論案情嗎?
如裁定中有接觸禁制規定或不得聯繫特定人,一律須要避免任何接觸。即便未明載,也應避免任何可能被解讀為干擾證人的言行(社群發言尤需謹慎)。

Q4:能不能調整條件(報到頻率、住居範圍、科技監控)?
視個案進展與遵從紀錄,得向法院(偵查中部分得徵詢檢方)聲請變更或撤銷。準備具體事由+佐證資料


重點總結

  • 聲押=檢方「請求」羈押;羈押=法院「決定」收押。
  • 法院必須檢驗嫌疑重大+具體風險+無較輕替代手段,才會羈押;必要時加禁見
  • 隨訴訟與證據保全進度,羈押必要性可下降 → 改採高額交保+嚴格條件
  • 交保不是無罪;違反條件可能沒入保金+再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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