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是什麼?適用條件、法律依據與實務案例全解析

202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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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事案件中,扶養義務一直是爭議性極高且非常常見的的議題。社會上時常出現這樣的矛盾:

有人在成長過程中,從未獲得父母應有的照顧與支持,甚至因長期家暴而受傷,或是長期依靠自己半工半讀維生,近乎完全沒有受到父母的照顧,但多年後卻收到法院或社會局來函,要求支付父母的安養費、醫療費或安置費。這樣的情境,往往讓人陷入情感與法律雙重壓力。

法律是否要求無條件扶養?能否拒絕?答案是:法律雖然規定親屬間的扶養義務,但在不公平的情況下,存在減輕或免除的制度。只是,這需要符合法定要件,並經過法院審理。

本文將從《民法》與《老人福利法》出發,逐條解釋扶養義務的基礎與例外,再進一步分析「免除扶養義務」的適用情形、舉證方向、法院見解與實務案例,協助讀者全面掌握這個攸關自身權益的重要議題。

扶養義務的法律基礎

(一)法源依據

我國《民法》第 1114 條及第 1116-1 條明文規定,以下五種人之間互負扶養義務:

  1. 直系血親相互間

包含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這是最典型的扶養關係。

  1.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

若結婚後與岳父母或公婆同住,彼此間也有扶養義務。

  1. 兄弟姊妹相互間

包含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不包含堂、表親。

  1. 家長與家屬相互間

根據《民法》第 1122、1123 條,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人,即便無血緣,法律上也可能形成扶養義務。

  1. 夫妻相互間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受扶養權利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二)受扶養權利人的條件

依《民法》第 1117 條,是否有受扶養的必要,需視情形區分:

  1. 直系血親尊親屬

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請求扶養,無須另證明無謀生能力。

  1. 其他親屬或家屬

除了「不能維持生活」外,還要同時「無謀生能力」,如失業、重病、就學中。若只是好吃懶做,不會成立。

(三)扶養義務人的能力判斷

依《民法》第 1118 條:

  •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若因履行扶養義務會使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法院可以裁定減輕,但無法完全免除。
  • 其他親屬或家屬:若會使義務人無法維持生活,可以免除。

(四)扶養義務人的順序

依《民法》第 1115 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以下順序: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2.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3. 家長。
  4. 兄弟姊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同一順位有多人時,則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

免除與減輕扶養義務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 1118-1

該條明定:

  • 若受扶養權利人有以下情況,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減輕:
    1. 對扶養義務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2.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情節重大時,法院得裁定免除。
  • 若受扶養權利人為未成年子女,則不適用此條。

(二)比較:減輕 vs. 免除

項目減輕扶養義務免除扶養義務
適用條件不法侵害、未盡扶養義務,或義務人經濟困難同左,且情節重大
效果減少金額或義務程度完全免除
法院傾向大多採減輕僅在極端案例
是否可追溯既往

法院的審理標準與舉證方向

法院在判斷是否減輕或免除時,會考量:

  1. 事實有無發生:是否確實存在虐待、遺棄或不法侵害。
  2. 情節嚴重程度:是否達到「情節重大」。
  3. 證據完整性:是否有書面或客觀資料佐證。

舉證方向

  • 經濟困難:薪資單、稅單、存款、債務。
  • 受扶養人侵害:判決書、保護令、報案紀錄、醫療診斷。
  • 受扶養人未盡扶養義務:戶籍謄本、學費生活費紀錄、社工報告。

實務案例分析

案例一:成功免除

父親長期對子女施暴,並在子女 6 歲時遺棄。多年後父親入住安養院,社會局函請子女負擔安置費。子女提出當年保護令裁定、報案紀錄與證人證詞,法院認定情節重大,裁定免除扶養義務。

案例二:僅減輕

母親在子女求學期間未支付扶養費,但偶有探視。法院認為行為不當但未達「情節重大」,僅裁定減輕至原要求的三成。

案例三:多年未受扶養

父親在子女出生後不久便離家,未提供任何扶養費。子女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成年後卻收到安養院通知要求支付父親安置費。子女提出戶籍謄本、學費紀錄、社工報告,證明父親長期未履行扶養義務。法院認定父親「無正當理由遺棄子女」,情節重大,裁定免除。

社會局與安養院的互動

  1. 收到公文時:先確認金額、期間與依據。
  2. 法院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 125 條,需向受扶養人住所地法院聲請,並經強制調解。
  3. 老人福利法補救:《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允許主管機關在特別情況下減免已發生的安置費。

常見爭點與錯誤

  1. 認為「不想養」即可免除。
  2. 僅有口頭說法,沒有書面證據。
  3. 忽略「情節重大」標準。
  4. 拖延時間,導致過去欠費無法減免。

行動步驟SOP

  1. 蒐集證據(經濟困難、不法侵害、未盡扶養義務)。
  2. 諮詢律師,確認可行性與策略。
  3. 撰寫聲請狀,附完整證據清單。
  4. 提交至法院,參加強制調解。
  5. 取得裁定後,交由社會局辦理相關減免。

免除扶養義務並非易事,它必須有法律依據、具體證據,還要經過法院的審慎判斷。多數案例中,法院傾向於「減輕」而非「免除」,真正能完全免除的案件,往往建立在清楚的虐待事實、長期遺棄或重大不法侵害之上。

如果您曾經遭遇父母長期未盡扶養責任、甚至有家暴或遺棄的情況,不要等到收到社會局公文、安養院帳單才手足無措。及早蒐集證據、諮詢專業律師,才有機會在訴訟中成功說服法院,減輕甚至免除不合理的扶養義務。

👉 法律得來訴提醒您:扶養義務並非絕對,法律賦予您保護自己的工具。若您正面臨相關問題,務必盡快行動,透過專業協助,讓法律真正成為守護您權益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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