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我同意了?揭開性侵案件中合意與否的法律攻防

202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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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你「同意了」,真的就合法嗎?

在性侵案件中,「合意」常常是雙方攻防的核心。對加害人而言,「她沒說不要」、「她沒反抗」、「我們交往很久了」常是辯解的主軸;而對被害人而言,則可能經歷恐懼、驚嚇、困惑,甚至當下無法開口說出拒絕。於是,在訴訟與偵查過程中,「到底有沒有合意」就成了極為關鍵的事實爭點。

我們必須釐清一件事:性行為的合法性並不建立在「沒有反抗」上,而是建立在「有表達自願」之上。

根據《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重點在於是否「違反意願」,而不是是否「有明顯反抗」。若行為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對方的真實意願,卻仍執意進行,便可能構成強制性交。

「合意」在法律上是什麼?不說話等於答應嗎?

從法律觀點來看,合意是一種積極的心理表示。不是沉默、不是不拒絕,也不是過去曾經同意就代表之後都允許。合意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基本特性:

  1. 自主性:當事人必須在無脅迫、無壓力的情況下自由決定是否從事性行為。
  2. 明確性:對方必須能清楚表達同意,通常透過語言或清楚的肢體語言。
  3. 當下性:合意僅限於該次行為,過去同意不等於現在仍然同意。

實務中,許多被害人是在「害怕對方會生氣」、「怕惹麻煩」、「在酒醉或昏迷中」、「不敢反抗」的情況下,未能清楚表達拒絕,卻也未表示同意。在這些情形下,合意並不能成立。

例如,一名女性在喝醉後被同桌男性載回家,男子表示「她都沒拒絕」,但法院認為:其身體狀況已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故該性行為非合意,構成強制性交罪。

下列情境,法律怎麼判斷「有沒有合意」?

(一)熟人或伴侶間的性行為

常見辯解:「我們是情侶/夫妻,她怎麼會說不是自願?」

然而,性自主是每一次性行為都要單獨確認的權利,即便是交往、同居甚至婚姻中,也不能視為當事人對所有性行為都「預設同意」。

多數判決表示:「婚姻或交往關係並不剝奪性自主權,一旦違反意願,仍屬犯罪。」

(二)對方有喝醉、服藥或睡著

在《刑法》第222條中,針對「利用對方不能抗拒」的情形,設有加重處罰,若對方明顯昏迷、酒醉、服藥或正在熟睡,即便事後未提出強烈抗議,也不能作為「合意」的推定基礎。

舉例來說,一起發生在夜店的案件中,男子表示「她跟我出來喝酒就是暗示」,但法院認為對方早已酒醉無意識,無法同意,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刑。

(三)對方表現「順從」但無法拒絕

性侵案件中有許多受害人會「假裝配合」來換取較安全的結果,例如擔心對方動怒、擁有權力、無法逃跑等。這種情形下的性行為是「迫於情勢的行為」,法律上並不屬於合意。

例如某起補習班老師與學生的案件中,學生雖未大聲抗議,但因該師長具有評分與升學的權限,法院認定學生「形式順從,實質違反意願」,仍認定老師構成強制性交罪。

加害人常見的「合意」辯解方式:如何法律上拆解?

在法律實務中,加害人常透過以下方式主張「合意性交」,而被害人需理解如何對應並揭露事實。

辯解1:「她事後沒有報警,表示接受」

→ 事實上,被害人不立即報警並不表示同意。恐懼、羞恥、無助都是常見的原因。法院實務中已有大量判決指出:報案延遲不等於同意。

辯解2:「她事後還回訊息」

→ 訊息互動不代表合意,有時是為了安撫對方或避免衝突。例如曾有案子中,被害人在遭性侵後仍對加害人傳訊「我沒事了,你也別難過」,但法院認為此訊息是在受壓力下的行為,不構成同意。

辯解3:「我們曾經發生性關係」

→ 法律關係與性自主完全不同。即便過去曾有性行為,只要這次違反意願,仍構成犯罪。法院強調:「合意是當下的行為意願,不得從過往性行為推論得知。」

合意如何舉證?你可以這樣說明真實意願

許多受害人擔心「我怎麼證明我不同意?」事實上,刑法並沒有要求被害人必須具備物理反抗的證據,重點在於你當下的情境、心理、反應,是否顯示你沒有真心願意。

有力的說明方式包括:

  • 提供對方強迫、脅迫、拉扯、威脅的行為描述
  • 說明你當下為何不敢拒絕(權勢、恐懼、酒醉)
  • 提供你遭遇後的心理反應、情緒崩潰或失眠等證據
  • 有無向朋友、心理師、醫師傾訴或記錄行為異常

舉例供述參考:

  • 「我當下沒有說話,是因為我真的很怕他發火」
  • 「他突然壓住我,我整個人嚇住動不了」
  • 「我不想讓事情鬧大,當下只想快點結束」
  • 「我事後馬上傳訊息給朋友說我被性侵了」

這些說明,若具體、前後一致、情理相符,法院常會採信作為證據。

遇到「你沒有拒絕」的攻防該怎麼辦?

「你又沒有說不要」,這句話是許多加害人最常講的話,也是最容易對受害人造成自我懷疑的語言暴力。你該怎麼回應?

首先,法律不要求被害人「一定要說不要」,否則就會變成「誰聲音大誰贏」。正確的觀點是:只要沒有明確表示「我願意」,就不構成合意。

你可以強化以下觀點:

  • 我的沉默是因為害怕,不是因為接受
  • 我的肢體僵硬、情緒崩潰本身就說明我不願意
  • 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員,但我知道我被侵犯了

如果能將這些說明寫下來、錄音紀錄、或陳述於檢察官或警方筆錄中,會成為重要的攻防利器。

法律上「性同意」的新趨勢:你有選擇的權利

臺灣目前尚未立法「積極同意」原則(affirmative consent),但實務與社會風向逐漸趨近「正向表達同意才為合法性行為」的立場。這與歐洲諸多國家一致,如瑞典在2018年即已立法,明確強調「非自願即為犯罪」。

法院在判決中也日益傾向採信被害人主觀感受與行為情境。例如:

  • 若被害人供述一致、細節具體、情緒真實,即可採信
  • 加害人僅以對話訊息主張同意,但未能合理反駁行為強迫性,法院仍認定違反意願

這些發展鼓勵被害人更有信心站出來說出真實經驗。

你說了「不要」才有用嗎?不是的。你沒說「要」,就足夠了。

合意是「清楚且自由地表達願意」。若你在一次性行為中感受到威脅、被逼迫、無法拒絕,你不是被誤會了,而是你的性自主權被剝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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