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你是否曾發現有人頻繁出現在你經常出入的場所?是否遭受反覆的接近、監視、辱罵,卻又無法明確歸類為暴力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自上路後,八種明確行為被列為可能構成「跟騷罪」的樣態,但許多人仍搞不清楚哪些行為是違法、什麼情況才構成犯罪。
本篇將完整解析八種可能構成跟騷罪的行為,透過實體實例與法律要件的解說,幫助你分辨是關心還是騷擾、是偶遇還是尾隨。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實體情境舉例:
- 上下班時常見同一陌生人在同一路線出現
- 行為人持望遠鏡或雙筒望遠設備,在遠處觀察住家陽台或出入口
- 故意駕車慢行於對方通勤路線,反覆出現在交通路口
法律分析:
本類型屬於對行蹤的「持續性監控」,即便未直接互動,亦屬高度侵犯個人自由與隱私。若行為具反覆性且與性別相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能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款。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方式接近特定場所
實體情境舉例:
- 長時間站在對方住家門前未離去
- 下班後被發現遭不明人尾隨直至住家附近
- 在學校、補習班門口反覆等候對方現身
法律分析:
此類型特別關注「實際接近」與「侵擾特定生活場所」,例如居所、學校或工作場所。若行為與性別意圖相關,即使沒有實際上言語或動作,也可能造成心理壓力,構成犯罪。
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貶抑等言語或動作
實體情境舉例:
- 反覆使用性別歧視詞語指涉特定對象,例如「臭三八」、「母狗」
- 面對被害人時做出嘲笑、舔舌、上下打量等性暗示動作
- 持續使用嘲諷口吻在公共場所貶低被害人性向、性經歷等私密內容
法律分析:
本款為《跟蹤騷擾防制法》中與性別言語最直接相關之態樣。若行為涉及侮辱、歧視、威脅並有性別因素,即使無肢體接觸,仍可能構成跟騷行為。
使用電話、傳真等工具反覆干擾(實體工具限定)
實體情境舉例:
- 連續多日撥打住家電話,即使未接聽仍反覆回撥
- 使用公共電話機致電公司,要求對方接聽「重要私人通話」
- 傳真模糊或曖昧訊息至公司傳真機,造成辦公環境不安
法律分析:
本項行為雖涉及實體工具,但在此以非數位設備為限。若行為具有明確針對性,並干擾對方正常生活或職場秩序,即使無實體接觸,也可能構成干擾型騷擾行為。
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實體情境舉例:
- 在明確拒絕後,仍反覆送花或信件至辦公室、住處
- 在交誼活動中硬要接近對方,提出一起回家的要求
- 假藉還物之名,實則創造對話機會
法律分析:
本款常見於「過度示愛」後產生誤觸。追求若未被接受仍持續進行,或以物品、行動製造出接近機會,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就可能構成騷擾。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圖文聲影等物品
實體情境舉例:
- 在車上留情書、曖昧留言
- 在公寓大廳張貼兩人過去的照片或信件
- 在社區公共空間展示對方姓名搭配猥褻語句的海報
法律分析:
若寄送、展示之內容具有性別暗示、私密對話或是過去感情中的資訊,並造成對方不安,即屬本款構成要件。物品雖無攻擊性,卻仍造成心理壓力。
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實體情境舉例:
- 向配偶散布「她跟我同居過」、「她曾墮胎」等私密資訊
- 張貼匿名傳單揭露對方性向、交往紀錄或裸照(實體印製)
- 在員工餐廳流傳有性暗示的合成照片或簡訊內容影本
法律分析:
本項聚焦於「名譽損害」與「性別羞辱」之結合,只要行為目的與性別或報復有關,即屬跟騷範圍。即便部分內容屬實,若構成公然羞辱也可能涉刑責。
濫用個資或未經同意訂購服務
實體情境舉例:
- 用對方姓名在外送單上訂購數十份商品送往其住處
- 填寫對方資料參與性產業、戀愛媒合等服務申請
- 利用報名表、報告單等機會將對方資料送至不當機構
法律分析:
若行為目的在於報復、騷擾,並與性或性別因素相關,就可能構成本款。濫用個資即為違法行為,若造成被害人困擾或名譽損害,還可能同時涉其他刑事責任。
結語:跟騷罪重點在於「反覆性」與「性別關聯性」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針對行為樣態劃出八個明確分類,但構成與否並不取決於單次行為,而是其「反覆性、意圖性、是否與性或性別相關、是否足以令人心生畏懼」。
本篇聚焦於實體行為場景,提醒大眾:不是沒有肢體接觸就沒事,也不是單次追求就無罪,而是要判斷其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長期心理壓迫或行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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