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會被收押嗎?如果真的被收押,法院又會在幾天內開庭?這些問題不僅關係被告的人身自由,也直接影響後續案件的偵辦與審理。尤其在詐欺案件中,若涉及金額龐大、被害人眾多或檢察官認為有逃亡、串證之虞時,聲請羈押的情形相當常見,但法院是否准予收押,並非單憑檢方的聲請,而是必須符合特定要件來作成裁定。本篇文章將深入說明法院收押的標準、程序與開庭時程,幫你掌握羈押程序關鍵攻防。
詐欺罪會直接被收押嗎?收押的法律條件與情境
被告是否應受羈押(俗稱收押),須由法官決定。偵查中檢察官若認為有羈押之必要,則應於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並向法院提出聲請而由法官決定收押與否。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將羈押分為兩種,分別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一般性羈押」與第101條之1第1項之「預防性羈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一般性羈押須包含以下要件: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 若不予以羈押,後續將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 具有法定羈押事由(符合一項即構成):
- 已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所謂逃亡之虞,指對偵查機關或法院而言,嫌疑人有下落不明之可能。例如,可能刑度較高,如沒有羈押便逃亡海外。 -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嫌疑人有不正當更改或干擾案件證據的具體可能性,或是共犯較多,有串證可能。 - 涉犯重罪且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重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得作為羈押被告之唯一事由,尚須考量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或使案情晦暗之危險,方可羈押。
- 已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法院裁定是否為一般性羈押時,將綜合考量案件情形、被告個人狀況、是否具備法定羈押事由,以確保羈押決定符合合理性與必要性。
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第1項,預防性羈押則是針對「特定罪名」,並須具備以下要件: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 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 具備羈押之必要
根據同條項第7款,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39-4條之加重詐欺罪,且符合以上要件時,則有受預防性羈押之可能。另外,因預防性羈押主要係為防止被告再次對社會大眾造成危害,法院於裁定時,將會進一步就被告再犯之風險予以衡量。
有時即使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也可能認為羈押並非唯一手段,而裁定改採以下措施:
- 限制住居
- 限制出境、出海
- 命令具保(交保金)
- 命令責付(由他人擔保其出席)
這些都是法律上認可的替代羈押方式,可在保障被告人身自由的同時,避免逃亡、串證等風險,常見於情節較輕、被告有固定住居、首次犯罪等情形。
詐欺罪中會導致收押的高風險情境:集團犯案、重大金額、跨境詐騙等
若涉犯詐欺罪,一般來說並不一定會被收押,但若情節較為嚴重如涉案金額龐大、被害人眾多或已有多次詐騙紀錄等,通常會被認為具有逃亡、串證、反覆實行之虞。常見的三種高風險情況包括:
- 集團犯案-組織性強、串證風險較高
在詐欺案件中,若嫌疑人不是單獨行動,而是與他人分工合作、形成固定或長期性的犯罪集團,法院通常會認為這樣的案件具有高度組織性與複雜性。集團成員之間更可能相互聯絡、交換資訊或串改證詞,對證人施壓、隱匿或湮滅證據的風險也更高。 - 重大金額-社會影響大、犯罪嫌疑重大
若詐騙金額龐大,例如詐騙金額超過數百萬甚至上千萬,除了對被害人造成重大財務損失,也常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與媒體報導。在評估是否予以羈押時,會考量犯罪行為的嚴重性與社會觀感,若嫌疑人被認為具備精心規劃、高度操作能力,且造成多數被害人受損時,因金額越大,嫌疑人獲利通常也越多,也可能意味著有更強的動機逃亡或規避偵查。 - 跨境詐騙-執法難度提升
若涉及跨國或境外詐騙,例如嫌疑人曾在境外操作詐騙、透過海外帳戶收款或與境外共犯合作,法院將特別關注其潛逃可能性。在這類案件中,因嫌疑人往往具備國外人脈或金流渠道,若未即時羈押,可能利用國際間的執法落差迅速出境,進一步規避偵查與審判。潛逃後,未來即使發出通緝,也難以有效執行。因此,在跨境詐騙案件中,即使嫌疑人無前科或主動到案,法院仍可能基於「逃亡風險」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順利進行。
澄清迷思:「被告還沒被判刑就關起來,是不是違法?」
常有人質疑:「被告還沒被法院判刑,怎麼可以先被關?這樣是不是違法?」事實上這是一個常見的法律迷思。
依據刑事訴訟法,在特定情況下,即使尚未判刑確定,法院仍可依法對被告裁定羈押。羈押本身並非刑罰,受到羈押亦不代表被告已經有罪,羈押屬於刑事訴訟程序之一環,作為一種保全措施,為了確保偵查與審判的順利進行或是避免特定犯罪反覆發生,被告之人身自由亦僅能在合理且必要之範圍內予以限制。
詐欺罪收押後多久會開庭?收押後開庭程序流程完整解析
- 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院應於24小時內決定是否羈押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偵查中若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向法院提出聲請。而法院也需在接獲聲請後的24小時內做出是否羈押的裁定。須注意,若符合特定情形,其經過之時間將不予計入(刑事訴訟法第93-1條參照)。 - 羈押期限:可能依情節延長;延長須經法院訊問後,予以裁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期限將依據程序進行而異:- 偵查階段:法院核准之羈押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月,得延長羈押1次,且該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 審判中:羈押期間原則不得超過3個月,但若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超過2個月,延長次數區分如下:
- 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 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期間限制 | 每次延長期間與次數限制 | ||
偵查階段 | 2個月 | 2個月/1次 | |
審理階段 | 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個月 | 一、二審:2個月/3次 三審:2個月/1次 |
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 | 3個月 | 一、二審:2個月/6次 三審:2個月/1次 |
- 開庭時間:依案件情況而異
檢察官可能在羈押後1至2週內提訊被告並再次開庭。若為重大或複雜案件,例如涉及集團犯案的詐欺案,則有可能等待較長時間才正式開庭,須視具體偵查進度而定。
若偵查尚未結束而需延長羈押,檢方須於原羈押期間屆滿前聲請延押,法院則會在期限內開庭審理是否准予延押。 - 案件進入法院後的審理階段
案件移送法院後,法院多會在收到起訴書當日召開「移審庭」,決定是否繼續羈押被告。此後正式開庭審理的排庭時間約為1至3個月。若案件內容較複雜,例如涉及大量證據或多名證人,也可能延後開庭時間。
如果真的被收押,家屬與被告該如何應對?(律見、會客、寄物品限制)
委任律師、配合律師、申請交保、配合相關規範
- 尋求專業協助,確保應有之權益
被告受羈押後,律師可探視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檢視證據並協助準備辯護,若對羈押裁定不服,亦可協助提出抗告或是聲請停止、撤銷羈押。因此,建議家屬可儘早委任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保障。 - 被告被收押後若無禁止接見之事由,仍然可以接見親友或與外界通信。家屬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向看守所辦理登記後進行會面,過程中應遵守各項規定並配合相關管理措施。若被告遭法院裁定禁見,則一般親友皆不得接見,只有律師能與被告溝通。
- 家屬可為被告寄送生活必需品,例如金錢、衣物、食物等,看守所針對 寄送品項、金額、方式均有嚴格規範,建議可事先查明相關規定或請律師協助確認,避免物品遭退回。
- 羈押期間,家屬切勿私下聯繫證人、指導供詞或散播不實資訊,避免案件更加嚴重或是導致自身觸犯刑罰。最好的應對方式是穩定情緒,全力配合律師策略以爭取被告權益。
穩健的應對與處理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關鍵。法律得來訴可協助家屬釐清每一步程序、掌握法律風險,並提供實際可行的法律策略與建議。若對於羈押相關事宜感到疑惑或不安,歡迎進一步諮詢,由律師依您的具體情況提供專業分析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