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錢就一定能告詐欺罪嗎?這篇文章帶你了解詐欺罪的法律構成要件,幫助被害人判斷是否提告,替自己維護權益!
不是所有「被騙」都能告詐欺,你知道法律怎麼看嗎?
「被騙了錢,我要告他詐欺!」這句話你可能聽過,也可能親身經歷過。但你知道嗎?在法律上構成「詐欺罪」的條件,遠比你想得複雜。很多民眾認為的「詐欺」,其實只是民事糾紛、誤會或違約行為,根本不構成刑事案件。
這篇文章將藉由判決與案例出發,幫助您釐清,何謂刑法上的「詐欺罪」與法律構成要件,法院又是如何判定「詐欺」與「民事糾紛」,以及幫助被害人判斷是否提告以維護自己權益,或是遭他人控訴詐欺,該如何合法蒐證、自保與報案等問題。
受騙上當能告詐欺罪嗎?你需要先了解什麼是「法律上的詐欺」
實務上法院到底怎麼判定是「詐欺」還是「誤解或糾紛」?
如果宣稱的手法非常誇張、不切實際,並且是一般人都不會因此陷入錯誤認知,則不屬於詐欺。例如牙膏廣告以誇大不實的手法宣稱,只要使用這條牙膏,你將獲得如同象牙般亮白的牙齒或如同鑽石般晶瑩剔透的牙齒,但銷售價格與其他市售的牙膏相差無幾,在這種廣告用語與價格的認知下,通常一般人都不會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反而購買的原因多半出於生活清潔上之必要,如果真的有消費者主張使用後沒有廣告的效果,憤而提告詐欺,則應該是對於詐欺判斷標準有所誤解。
電視上不乏有財經新聞對於股市的評估,假如投顧老師預測明年第二季股市將有大幅成長,鼓勵各個投資者現在可以逢低進場、逐步布局購買AI相關類股,只要投顧老師預測的「基礎事實沒有虛構不實、隱匿重大資訊等」,即便明年股市發展不如現在所預測,投資人因為投顧老師的預測買進,因而大量虧損至認賠殺出,投顧老師的預測也不足以被認定為施用詐術,畢竟投資本來就有風險,未來的預測也存在高度不確定性,這種預測僅是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
民國93年著名的十二金釵騙婚案,女性業務員藉由婚友社認識多名男性顧客,利用男性顧客對於他們的好感,推銷旅遊會員、靈骨塔或結婚包套等商品,銷售完成後就開始疏遠他們,男性顧客憤而提告詐欺。但是,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銷售商品時,這些女業務員對於商品的重要事項有所隱瞞或不實告知的情形,並且這些男顧客對於商品內容的認知並無錯誤,他們誤認的是購買這些東西能夠與女業務員進一步發展,但是這種只是民法上的動機錯誤,不能與刑法上的詐欺相提並論,因此法院最終認定不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3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予以維持)
上述的案例都曾可能被大眾評論為詐欺情形,但是,法院的判斷卻與民眾的認知有所出入,因此,如果要提告詐欺,則必須對於刑法上的詐欺要件有所認識,有充分的認識下,不僅能夠就自己的權益有所保障,以免被他人嚇唬而誤認自己已觸犯刑法的詐欺罪,也可以在自己可能被詐欺的情形下,正確判斷到底是否構成詐欺,究竟屬於民事案件或是刑事案件,進而在法律諮詢上能夠有個正確的詢問方向,方能事半功倍,以下將就詐欺罪的成立要件予以介紹。
詐欺罪成立要符合哪4個條件?不符合的話法院可能不受理
詐欺罪典型條文為刑法第339條: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此可知,不論是為了特定物品或是利益(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或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詐欺,都可能犯下詐欺罪,並且處罰未遂犯,也就是即便結果不成功,也可能被處罰。
詐欺罪成立要件如下:
客觀上:欺騙行為 ➡️ 因此陷入錯誤認知 ➡️ 因錯誤而交付財物或產生經濟損失
主觀上:對方有詐欺的主觀意圖
對方有明確欺騙行為(刻意說謊、隱瞞)
詐術就是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不論是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應該告知對方事實卻隱瞞而不告知,都算是欺騙行為。
案例1:小華把非常像真品的山寨包賣給小美,一再保證這絕對是真的名牌包,
小美因為並非專業鑑定師,又受到小華的話術,因此相信而以真品的價格購買。
案例2:小美明知自己的車子是事故車,卻隱瞞該資訊,以非事故車的市價販售給小明。
你因此陷入錯誤認知(例如:相信投資會賺錢)
因為欺騙行為而相信不實資訊為真實,也就是說,已經影響是否交付財物的判斷基準,以上述案例解說,案例1,因為小華一再保證非常像真品的山寨包為真貨,小華因此陷入錯誤;案例2,車況為重要的購買資訊,小美應如實告知買家小明卻未告知,使小明誤認該車並非事故車,而以非事故車的行情價購買之。
也就是說,小華若知道是山寨包,小名若知道是事故車,則不會用該價格購買,甚至根本不會花錢購買。
交付財物或產生經濟損失
被害人因為錯誤認知而處置財產或利益,如上述案例買家將現金交付給賣家,或是以轉帳給賣家而失去對銀行的債權,因此產生經濟損失。
案例3:小王欠小張300萬,由於已經經過數十年,以現金分期付款,小張年事已高記憶衰退,小王已經償還200萬元,卻對小張施以詐術謊稱已償還全部,請小張給予清償證明,小張因此陷於錯誤而給予清償證明,導致小張莫名其妙地免除小王其餘100萬元的債務,小王因此獲取利益,小張因此導致經濟損失。
對方有詐欺的主觀意圖(不是單純違約)
案例4:小明是紈褲子弟,去高級餐廳吃飯,用餐完畢才發現忘了帶錢包出門,覺得賒帳很丟臉,因此決定趁店家不注意逃跑回家。
案例5:小明先前是紈褲子弟,後來家道中落,仍不改去高級餐廳吃飯的習性,明知道自己沒錢,仍決定佯裝有錢人穿著,想騙取霸王餐,店家不知小明一開始就沒有付錢的打算,因此仍然供應餐點,小明用餐完畢就立即逃跑回家。
比較兩個案例,案例4當中的小明由於一開始吃飯的時候沒有詐欺的主觀意圖,是在用餐完畢後才決定逃跑,因此只是單純的違約而已;但是案例5的情形,小明一開始就打算佯裝有錢人騙取餐點,因此具備詐欺的主觀意圖。
這些常見糾紛不一定能構成詐欺罪,別白跑一趟
如何分辨民事糾紛 vs 刑事詐欺:被害人最容易混淆的一步
日常生活中有許多交易行為,發生對方不付錢或不交貨的情形非常多,然而,背後可能存在很多原因,在通常情況下,即便是惡意遲延交貨或付款,或者根本不交貨不付款,如果不能證明對方於交易初始就存在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則應為民事糾紛。
要成立刑法詐欺罪,必須交易初始就有不法所有意圖,藉由詐術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如此才能認定對方是假藉違約手段從事詐欺行為,因此判斷重點仍是對方取得受害者財物交付時,是否自始就沒有清償的意思,以及取得他人財物交付時,有沒有施以詐術[1]。不能只因為後續履行契約不順遂,就以事後遲延交付或未交付而認定對方必然自始就有詐欺犯意[2]。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52號刑事判決
常見的誤認典型案例,如借貸契約,債務人於約定時間未償還欠款,債權人憤而提告詐欺;又或是買賣契約,消費者網購下單商品,到貨的商品卻沒有預想的品質,憤而提告詐欺,這些原則上都只是民事上未履行契約的情形。
判斷原則:
- 是否有主觀意圖!
- 是否有詐騙行為 ➡️ 是否因此受騙 ➡️ 是否交付財物或利益 ➡️ 是否有所損失
判斷面向 | 民事糾紛 | 刑事詐欺罪 |
雙方契約是否成立 | 通常有契約關係 | 不一定有契約 |
是否存在「明確」的詐術行為 | 通常無 | 通常有虛構事實、隱匿關鍵資訊 |
是否自始就有惡意詐取財物意圖 | 多為履約爭議 | 自始就無清償或履約意願 |
損失是否因「錯誤認知」交付財產 | 通常因對方違約 | 是,且因被騙而交付 |
身陷詐欺罪該怎麼做?合法蒐證、報案與尋求專業協助
當面臨被控詐欺時,很多人會慌了手腳,不知道該如何保護自己。事實上,只要採取正確的做法,是有機會證明清白、避免誤判的。以下提供4種實用的自保方法,幫助你在法律程序中站穩立場,降低風險:
- 保留完整對話紀錄
無論是LINE、Messenger、簡訊或Email,只要有與對方的溝通內容,都必須完整保存。這些紀錄都將可能成為在法庭上討回清白的關鍵證據。
- 能說明你是否知情、是否有「主觀詐欺意圖」
- 能呈現你與實際犯案者的關係與互動內容
- 立即停用可疑帳戶
若發現自己的帳戶疑似遭人利用,立即前往銀行辦理掛失或凍結帳戶。這個步驟除了保護你免於持續遭他人利用,也能向檢警表明你不是共犯,而是受害者,日後於法庭上有機會藉此主張無犯罪故意。
- 盡快諮詢律師,釐清案件關鍵
只要你曾「提供帳戶」被他人拿去使用,即便事前並不清楚用途,都仍可能必須負起刑事或民事責任。因此,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是保護自己最關鍵的一步。律師可以協助釐清案情、判斷責任歸屬、整理說法邏輯,並在警詢或筆錄過程中提供方向,避免因一時緊張或誤解而說錯話,反讓自己陷入困境。
- 主動報案,表達合作態度
不要等警察上門或接到傳票才行動。當你察覺自己可能被牽連在詐騙案件中,主動報警處理是一種自保的步驟。主動向警方說明事實、提供資料,藉此說明並沒有規避責任,而是積極澄清,協助檢警打擊詐欺犯罪。
當您面臨詐欺罪的相關問題,法律得來訴團隊擁有專業的律師團,將能夠即時為當事人針對當下最有利的情境,進行分析、說法與後續處理。立即聯繫,以免除不必要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