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經在生活中感到被人「一直盯著看」、反覆接到訊息、甚至常常在上下班途中遭到他人跟蹤、遭他人發送黑函?這些情境若牽涉到性或性別因素,很可能已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本篇將帶你一次搞懂這部法律的目的、規範範圍、警察如何處理、被害人可以怎麼保護自己,又該如何分辨法律界線,避免誤踩紅線甚至捲入官司。
為什麼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
在《跟蹤騷擾防制法》於民國111年正式施行之前,台灣對於「持續騷擾」這類行為缺乏明確規範。許多受害者雖然感受到明顯的不安與壓力,但只要對方未直接構成傷害、恐嚇或性騷擾,往往難以獲得法律保護。這樣的漏洞,也讓不少加害人可以「灰色地帶遊走」,對被害人造成極大心理壓力。
因此,《跟騷法》透過定義特定八種行為、明文賦予警察書面告誡權限,並建構起保護令制度,為台灣法律補上過去這塊空白。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目的與保障對象是什麼?
根據第1條立法目的,本法是為了保障:
- 個人身心安全
- 行動自由
- 生活私密領域
- 資訊隱私
並進一步維護人格尊嚴。
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不同,《跟騷法》保護對象不限於家庭成員,只要是「特定人」,不論雙方是否認識、是否為情侶或同事,皆可適用。這大大擴大了法律的保護範圍,讓被害人不再「求助無門」。
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八大樣態完整解析
根據第3條,跟蹤騷擾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 違反對方意願
- 與性或性別有關
- 反覆或持續發生,足以讓人心生畏懼、影響日常生活
只要成立上述三項,再符合下列八種行為之一,就可能構成法律上的「跟蹤騷擾」:
- 監視、跟蹤行蹤:例如躲在車裡偷拍、尾隨通勤路線
- 接近特定場所:在住家樓下徘徊、假藉探班進入工作地點
- 發出言語或動作威脅:例如當街辱罵、性別歧視言論
- 用電話或網路騷擾:狂傳私訊、打騷擾電話
- 強迫約會、追求行為:不斷要求見面、發禮物
- 展示、寄送影像或物品:寄送不雅照片或物品
- 散播毀謗資訊:匿名抹黑或威脅公佈隱私
- 濫用個資、強行訂購服務:冒用身分訂貨、購買商品
❗ 值得注意的是:只做一次不一定構成犯罪,但若反覆或持續,就會觸法。
書面告誡是什麼?警察怎麼處理跟蹤騷擾案件?
一旦警方受理相關報案,根據第4條,應立即啟動調查與書面紀錄製作,並告知被害人可以請求書面告誡、保護令及相關服務資源。
若有犯罪嫌疑,警方可以直接做出「書面告誡」,內容包括:
- 行為人不得再進行特定行為
- 若再犯,可成為聲請保護令的依據
行為人或被害人若對是否告誡有意見,也可以在10日內透過原警察機關向上級單位提出異議。
保護令是怎麼申請的?法院處理流程簡介
若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或有急迫風險,根據第5條起,被害人或檢警可以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
保護令可包含:
- 禁止再犯跟蹤騷擾八款行為
- 限制接近距離
- 禁止查閱戶籍
- 強制參與治療性處遇
聲請方式:
被害人、其家人、或警方、檢察官均可向地方法院提出書狀申請。
流程特色:
- 法院得秘密訊問保密被害人身分
- 不受其他訴訟影響,優先審理
- 裁定後24小時內必須送達相關人員
這些程序設計,是為了強化保護被害人,同時也確保程序正義。
跟騷法對被告也有保障?如何看待被告權利
雖然跟蹤騷擾是重大社會議題,但法律同樣保障被告的基本人權。在書面告誡與保護令過程中:
- 被告可以表示意見與異議
- 法院審理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但對被告須給予程序參與權
- 刑責須符合構成要件,若無反覆、無與性或性別關連,則不構成犯罪
此外,根據第21條,只有在「有反覆實行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時,法院才可裁定羈押。這些規定平衡了社會保護與被告人權。
實際違法會被怎麼處罰?
根據第18條,實施跟蹤騷擾者:
- 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若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最重5年有期徒刑或50萬罰金
- 第18條規定為告訴乃論罪,需被害人提告檢方才會偵辦
但若違反法院已核發的保護令(第19條),即使被害人不提告,也會被追訴,刑度為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結語:不論是被害人還是行為人,了解法律是最好的保護
《跟蹤騷擾防制法》不只是懲罰工具,更是一種保障。對於被害人,它提供了立即性的書面告誡與保護令制度;對於行為人,它也設下明確界線,避免單純追求或誤會變成刑事案件。
你是否正在經歷類似情形?或擔心自己的行為已讓對方感到不安?不論你是被害人或遭指控的當事人,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己在法律下的權利與義務,才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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