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罪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實並不罕見,甚至有些人可能在「完全沒意識已觸犯法律」的情況下觸法。直到被調查、提告才後知後覺。
雖然偽造文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當事人之間想和解或撤告,案件仍會持續偵辦,不會因雙方和解而終止,但如果是初犯,情況並不一定如此嚴重。本篇文章將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帶大家認識什麼是偽造文書罪,並結合一些常見但容易被忽略的生活案例,幫助大家在不慎「踩雷」時,先搞懂什麼該做、什麼不能做,以及如果真的不小心觸法,有哪些方法把風險降到最低!
什麼是偽造文書罪?
關於偽造文書罪之主要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偽造、變造行為
「偽造」,指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名義作成文書,形成文書的製作人在形式上與實際上並不一致。
變造行為則是指無權修改之人,擅自就文書做內容上的更動。
足生損害於公眾
並非以公眾或他人遭受現實損害為必要,只要客觀上為一般觀察,公眾或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可能即足
具備故意
對於上述無製作權而冒用他人、修改文書之行為有所認識並為之。
另外偽造文書罪將依文書類型、行為人身份之不同導致刑責有所差異。
- 偽造私文書罪
根據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公文書罪
根據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特種文書罪
根據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三類便是依據文書類型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刑責。各文書類型差異如下:
私文書 | 不具公務員身份之一般人製作之文書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之文書 | 如私人間契約書、借據、薪資單等 |
公文書 | 公務員於職務範圍所製作之文書 | 如傳票、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 |
特種文書 | 證明能力或資格之文件 | 如護照、健保卡、駕照、畢業證書等 |
-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根據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根據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根據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
根據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偽造文書罪常見生活案例分享
- 幫朋友簽名[1]
一對夫妻為向服務單位申請單親補助,於是共同計畫假離婚,並在離婚協議書上找來自己的好姐妹奇奇擔任證人,但實際上,奇奇知道兩人並不具有離婚之真意,只是單純出於義氣相挺即在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欄位簽名。
奇奇明知雙方並無離婚之真意,卻仍於離婚協議書之證人欄位簽名之行為,將使得該離婚協議之不實事項登載在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中,影響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進而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 案例撰寫背景參考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但內容已大幅改編,情節均有所不同。只有為領取補助款而假離婚,此情節相同。
- 修改合約日期[1]
阿偉將自己之透天厝隔成多間小套房轉租給學生。阿偉在簽約時,租約非但沒有裝訂,也沒有要房客簽在每頁的接縫處。年輕房客也沒多想,就簽了。後來,阿偉在事後偷偷改動租約的內容,甚至連租約的起始日期都會變動。等到房客想提前退租,或是對住處有意見不想續租時,她就拿出「被動過手腳」的租約,威脅對方要賠幾個月的房租。面對這些話術與法律威脅,不少房客嚇得直接認賠。
雙方既然約定使用書面租賃契約,則書面契約中任何文字之更改或刪減均須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並非任由一方即可任意修改,若未經對方同意即屬無權修改,進而構成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
[1] 參考自葉雪鵬,契約書耍詐,就是變造文書,台灣高等檢察署,107年6月25日,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4483/25377/post。
- 只是幫忙
雖然不是所有的舉手之勞都會構成犯罪,但如果幫忙他人在「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文書」上簽名,且可能會造成他人或公眾損害時,就有成立偽造文書罪之可能。
- 沒造成損失應該沒事
條文中提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並非以公眾或他人實際遭受損害為必要,也就是說只要一般觀察下,公眾或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可能」即有成立偽造文書罪之空間。
- 事後得到名義人之允許
即便文書名義人事後同意,因偽造文書罪重在保護公共信用,因此仍然會成立犯罪。
初犯偽造文書罪的刑責與法律程序解析
刑法上的法定刑責
偽造文書罪之個別法定刑責如下表所示
偽造文書罪之法定刑 | |
偽造私文書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公文書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特種文書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業務登載不實罪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判決時,法院將依法條上所載範圍內酌定。雖然在法律上並無明確訂定初犯可減輕刑責,不過法官多半會視案件情況,將初犯作為判決時其中之參考,因此還是有機會做出較輕微的判決。
初犯會被關嗎?偽造文書初犯關多久?
若是第一次觸犯偽造文書罪,實務判決上多會視整體情節加以衡量,並非一概均需入監服刑。以下幾項因素[1],通常會影響法院的量刑與是否宣告緩刑或給予易科罰金的機會:
- 有無前科紀錄
若為初犯且過往無任何前科紀錄,法院通常會在量刑上予以較多斟酌,特別是若情節未屬重大、未造成實質損害,較有可能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的處遇。
- 犯罪動機
法院於量刑酌定時會考量行為人偽造文書的動機是出於一時衝動?還是預謀牟利?若是為了填補生活困難、誤信他人指使或非出於惡意,且並未造成他人重大損失,這些都可能促使法院量處較輕微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反之,若動機明顯惡質、反覆為之,則較難獲寬待。
- 是否認罪、態度配合
行為人若在偵查或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主動說明情況、願意賠償損害或與被害人和解,法院通常會認為其有悔意,並於量刑上加以斟酌。
[1] 參考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224 號刑事判決。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判處徒刑、易科罰金、緩刑或緩起訴?
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倘若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罰金代替刑罰之執行。
- 易科罰金之條件:
-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 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 無難以矯正或維持法秩序之情形
因此,像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最後受法院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同時宣告可易科罰金」時,即可向檢察官申請以罰金代替刑罰之執行。
刑法第74條第1項: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緩刑之必要條件:
- 宣告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從未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刑
- 雖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刑,但在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刑(這個地方是不是有缺少?)
緩刑,指「暫緩執行刑罰」,給予犯罪行為人一定之觀察期間,若經過法院宣告之緩刑期間,緩刑宣告未被撤銷,則刑罰宣告將失去效力,後續也就不用再執行如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罰金等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緩起訴之條件
-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 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緩起訴,指「暫時不予起訴」。緩起訴的案件須被告與犯罪事實都已確認,只是檢察官認為可暫時不予起訴,給予被告一段時間及誠心悔過之機會。雖偽造文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當事人進行和解後,檢察官仍需繼續追訴,但若當事人已表示不追究或進行和解,考量行為人犯後態度良好、行為情節輕微,檢察官仍可能視具體情形判斷而作出緩起訴之處分。
初犯與累犯在量刑上的差異
在判決時,「初犯」與「累犯」在量刑上具有顯著差異。初犯指首次犯罪、無前科紀錄之人,法院通常認為其具有悔改可能,量刑上多半較為寬容,而可能給予緩刑、減輕刑度或替代處罰,以兼顧懲罰與教化之目的。
反之,累犯則是指行為人曾受刑罰執行完畢後,於法定期間內再次故意犯罪者。累犯通常被認為對社會構成較高之危險,因此根據刑法第74條可加重其刑,最重得加至原刑之二分之一。法院在認定累犯是否應加重處罰時,亦會審酌再犯行為的惡性與社會危害性,避免過苛處罰。
如何藉由法律諮詢,補充證據,取得有利判決重拾信用
當面臨偽造文書罪時,當事人往往承受極大壓力,甚至擔心聲譽受損、未來無法翻身。然而,透過及時的法律諮詢、妥善準備補充證據,以及積極配合司法程序,仍有機會爭取有利之結果。專業律師能協助釐清案情,分析情節輕重,並協助當事人應對調查與訴訟程序,例如在偽造行為並無惡意或出於誤解時,加以爭取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其次,補充有利證據至關重要。例如還原原始契約的簽署過程、雙方溝通紀錄、當事人並無主觀惡意,或後續進行補救與和解溝通等等。透過律師協助蒐集、整理並依法提交這些資料。
建議大家若面臨偽造文書罪之案件,適時尋求專業協助並釐清案件現況,以爭取有利之結果。若尚在初步了解階段,讀者亦可先行參閱〈法律得來訴〉中相關文章。這些內容涵蓋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實務案例、常見誤區與應對方式,透過平易近人的文字與案例說明,建立初步法律概念,也能避免因錯誤資訊而衍生更大風險。
無論您目前是想釐清法律責任、擬定訴訟策略,或只是想更了解此罪名的法律輪廓,專業諮詢與法律基礎知識學習是互補的兩條路徑。若有需要,亦可預約法律得來訴進行初步諮詢服務,由律師依您個案狀況進行分析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