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可能留下哪些紀錄?三種紀錄差異解析與應對方法一次看懂

2025 年 6 月 16 日
偽造文書可能留下哪些紀錄?三種紀錄差異解析與應對方法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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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難免一時鬼迷心竅,想要藉以偽造文書獲取一些不法利益,然而,遭到司法審判後,才突然悔悟,而開始擔心日後的生活會不會因此受到影響,而被貼上有前科的標籤,但是,民間對於前科一詞的概念,其實與法律上的定義有所差距,以下將介紹,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的刑案紀錄,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前科紀錄究竟是甚麼,還有民間真正在意的良民證,也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藉此分析三者的差異,以及真正會影響的紀錄究竟為何?

偽造文書的法律後果:不只是「被抓」那麼簡單

偽造文書罪在《刑法》中的定義與分類

規範於刑法第15章第210條到第220條,主要以行為所針對的客體區分,分為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與準文書,介紹如下:

  • 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特殊文書罪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準文書

刑法第220條:

第1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上述法條整理與說明如附表

依行為區分

無製作權者偽造(從無到有)如假造母親將遺產都給自己之遺書
無修改權者變造(就既有內容增減)如將借據上之數額擅自從10萬變更為1000萬

依文書性質區分

私文書非公務員所製作,或公務員非基於職務所製作的文書如信用卡簽帳單、借據與契約書等
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原則上蓋有官印或公務員之簽章如戶籍謄本、傳票與死亡證明等
特種文書證明資格或能力之文件如護照、特許證與學位證書等
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或是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如機車引擎號碼、line訊息

「刑事處分」與「留下紀錄」的差異 ,假如只是無心之過,還會留下紀錄嗎?

所謂刑事處分,應該是指檢察官或法院對於當事人所做的決定,如檢察官的職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者法院所做的有罪判決、保安處分、沒收與緩刑等。

至於留下紀錄而言,應該是指刑案紀錄,也就是「刑案紀錄查註記錄表」,該紀錄表會詳細記錄當事人與任何刑事程序有關的事項,包括偵查、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等任何情形,也就是說,不論最後結果如何,即便是無心之過,所有與刑事程序有關的事情都會被一一記錄於其中。

三種常見法律紀錄解析:刑案紀錄、前科、警察紀錄差在哪?

刑案紀錄(刑事紀錄)

當你被起訴、甚至只是偵查中,就可能產生的紀錄,哪些情況下屬於「有案在身」?

刑案紀錄就是上述所說的「刑案紀錄查註記錄表」,該紀錄表會記錄任何與刑事程序有關的事項,這些紀錄攸關個人隱私,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只供司法人員內部參考使用,不會公開,也就是說,這些資料只是供法官、檢察官判斷是否有重複起訴、審判、羈押審查之參考因素、宣告緩刑與否以及有無構成累犯要件等,並且,司法人員查詢該紀錄時,也必須依照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依法查詢利用,並且不得洩漏,否則將受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之追究。

有案在身,從刑案紀錄的用途觀察,應該可以分為下列幾種情形

  1. 被列為犯罪嫌疑人,該案件正在偵查階段,也就是檢察官或警方正在調查,並且隨時會被請到警察局或地檢署說明案情。
    1. 被檢察官列為被告起訴,等待法院審理與宣判,也就是說,雖然尚未定罪,但從有無重複起訴與審判的觀點,即可明確知悉該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1. 已經被判刑,但尚未服刑完畢,包括服刑中、緩刑中、尚未繳完罰金或完成社會勞動等。
    1. 緩起訴處分期間尚未屆滿,緩起訴是暫時不被起訴,但在緩起訴條件完成前,檢察官可隨時撤銷,因此此時仍可查到涉案紀錄。

然而,從生活影響的觀點而言,有案在身應該是依以下介紹之良民證為主,因為在求職、求學或辦理簽證等情況下,會依規定要求提出良民證,此時,這種個人紀錄才會顯露於外,否則刑案紀錄當事人根本無從調閱,更別說會被他人知悉曾經涉案的情形。

前科紀錄

前科紀錄如何會成立?前科會不會跟一輩子?多久可以申請塗銷?

所謂前科紀錄一詞,僅存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即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簡而言之,就是檢察官或法官認定有觸犯刑法規範,方符合犯罪前科之要件,相較於刑案紀錄,前科紀錄的紀錄範圍已經大幅限縮,倘若記載有誤,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當事人應有請求政府更正或補充的權利,也就是只有記載錯誤與否得以申請更正或補充,而沒有經過一定期間即可要求塗銷的權利。

然而一般常聽到的前科,也就是所謂的良民證,其正式用語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此紀錄範圍又相較於前科紀錄更為限縮,以下將會介紹: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案件結束後仍可能留在警政系統中?對找工作或申請證照的潛在影響

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是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所做成的紀錄證明,所以原則上是判決有罪確定的刑事案件才會記錄於其中。

然而,並非所有有罪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都會記錄於此,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會記錄於其中: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原則上,經法院判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且未受緩刑之宣告,或緩刑經撤銷,才會記錄於其中,而跟隨一輩子,否則,若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受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責,將不會記錄於其中。

若有所錯誤記載,或者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後,應不予記載而記載,則可以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7條,準備書面證明文件,向核發紀錄的警察機關申請查證,藉此除去不應存在的紀錄,以獲取一張乾淨的證明紀錄。

另外,依照勞動部提供的資訊,目前只有部分職業有規定「曾犯特定犯罪」,即不得從事該行業,例如保全業、計程車執業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補教業等,其他依法無須提供良民證的工作,雇主無理由或任意要求應徵者出示良民證,就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與「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受影響的工作如下:

  1. 計程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

  • 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 刑法第184條、第185條或第185條之3。
    • 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第37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或第8條。
    • 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至第6條。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或第6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若曾犯以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原則上不得辦理計酬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但是,法律仍然會給予人民改過向善的機會,因此,除了第3點的性犯罪,其他犯罪在申請執業登記前12年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並且經緩刑期滿,而緩刑的宣告未被撤銷,或是判決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或赦免,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期滿,則可以不受前面的限制,申請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雖然未明文規定刑事警察紀錄證明,但是,提出申請後,依照警察機關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事項作業要點,警察局會從嚴審查有無上述犯罪事宜,決定是否駁回該申請。

  1.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第1項,不得有某些情況,舉例如下,並且於申請時應提供良民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5款):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 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1. 擔任保全人員

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3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逾6個月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1年,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這些紀錄會影響你什麼?求職、出國、升學都可能卡關

列舉會有哪些有影響以及限制

  • 刑案紀錄

因為這個紀錄僅供司法人員依照法律程序調閱參照,而非一般民眾所能獲取,原則上對於求職、出國或升學應無影響,僅於涉及刑事程序時,可能作為羈押與否、緩刑與否、是否依累犯加重刑責的參考因素。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依照勞動部提供的資訊,僅部分行業可以要求提供良民證,然而,現實中仍然無法避免求職者為了獲得工作,而應雇主要求提出良民證。此時,若有刑事紀錄記載於良民證上,將可能影響求職者的求職。此外,出國辦理簽證上,也可能要求提出良民證證明無犯罪紀錄,因此,若有犯罪紀錄於良民證上,也會造成出國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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