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寫錯」與刑法「偽造」的界線
在日常生活中,從工作報表、醫療證明、租賃契約到財務文件,我們每天都與「文書」打交道。這些文件往往具有法律效果,一旦有人未經授權擅自製作、修改,或冒用他人名義簽署,極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但實務中,是否只要文書不實就構成犯罪?若只是「無心之過」、「不小心寫錯」,是否也會面臨刑責?本文將從法律構成要件出發,釐清常見誤解,讓你了解偽造文書罪的成立條件、無意間造假的法律風險,以及法院判決中不成立此罪的常見情境。
什麼是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的基本定義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是針對私文書偽造的規定,若涉及偽造「公文書」(如判決書、公務機關簽發證明),則適用刑法第211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而言之,偽造文書罪的本質是:無權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外觀上看似真實、實際上虛假的文書,並且可能造成誤信或他人損害。
文書的定義與法律特性
在刑法中所謂「文書」是指:
- 用以證明一定事實
- 可供將來憑證或作為權利義務依據
- 附著在物體上
常見的文書類型包括:
類型 | 舉例 | 是否屬於刑法意義的「文書」 |
私文書 | 租賃契約、借據、報價單 | 是 |
公文書 | 判決書、戶籍謄本 | 是(刑法第211條適用) |
特種文書 | 身分證、護照、駕照、學生證 | 是(刑法第213條適用) |
不具法律效力之備忘錄 | 備忘便條、非正式溝通紙條 | 否(不構成文書罪標的) |
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解析(逐項解釋)
要成立偽造文書罪,必須符合以下四大要件:
無權製作(主觀不具權限)
行為人必須是沒有合法權限的製作文書者,例如:
- 非公司負責人卻擅自蓋章簽約
- 無授權卻簽署家人名字
只要不是出自本人或合法代理人,就屬「無權製作」。
冒用他人名義(通常含冒簽、蓋章)
重點在於行為人使用的不是自己真實的身分,而是冒充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如:
- 冒用主管簽名同意加薪
- 偽造醫師名義開立診斷書
若是自行署名,則可能構成其他詐欺等罪,但不一定成立偽造文書罪。
製作出具「真實外觀」的文件
偽造文件必須在外觀上讓人誤信為真,例如:
- 自製發票印有統一編號
- 用掃描影印技術仿造簽名與印章
若只是塗鴉或明顯與正本不同,無法造成誤信者,不成立本罪,比如說玩具鈔。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
即便沒有實際造成損害,只要文書有可能造成誤信與權利受損就可:
- 偽造診斷書請假,影響公司管理
- 改報價單,導致客戶做出錯誤決定
【重要提醒】:「足以」不等於「實際」。不需證明實際金錢損失,只需有可能導致損害即可。
「不小心造假」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這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如果只是無心之過,是否還會吃上刑責?
刑法以「故意犯」為原則
而偽造文書罪屬於故意犯,也就是行為人明知無權製作、卻仍故意為之。以下幾種情況可能不成立犯罪:
情境 | 是否成立偽造文書罪 |
不清楚授權範圍,誤以為有權蓋章 | 否,若能證明確屬誤認 |
辦公室代簽主管簽名但未經授權 | 可能成立,須視是否可合理推知為無意 |
誤填收據金額,但無意圖冒用他人名義 | 否,屬過失行為,不處罰 |
私自補簽朋友名字請假 | 可能成立偽造罪,視是否有主觀故意 |
哪些情況「不構成」偽造文書罪?——常見無罪情境總結
雖然偽造文書罪處罰的是製作虛偽法律文書的人,但實務上也存在以下常見無罪的情況:
欠缺犯意(無故意)
例如:
- 行政助理日常均需要幫主管代簽,誤認該文件已授權
- 家人以為可以代簽但未獲明確同意
法院會審酌其行為是否有主觀犯意。
欠缺法律效果(文件非法律文書)
- 自製報表,但未作為正式文件對外發送
- 塗鴉式玩笑性簽名、練習用的假文件
若文書並非具有證明權利義務之性質,則不符刑法意旨。
合法代理(具製作或簽署權限)
- 代簽合約但有授權書
- 公司內部允許以職務章代簽
【關鍵】在於是否可證明擁有授權或存在慣例。
實質無損害可能性(不致他人誤信)
- 明顯與原件不同之拙劣偽造
- 無法對任何人產生法律影響之文件
實務中,若即使被誤信也不會造成權益受損,法院可能不認為具「足以生損害性」。
別讓一時便利釀成刑責風險
「偽造文書罪」不只是法律條文上的規範,更直接關係到個人信用與法律責任。從誤簽診斷書、代簽名到擅自修改報價單,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或是以為是業界常態都可能構成犯罪,甚至影響未來工作、信用與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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