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無意間造假算不算偽造文書罪?

2025 年 6 月 10 日
偽造文書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無意間造假算不算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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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寫錯」與刑法「偽造」的界線

在日常生活中,從工作報表、醫療證明、租賃契約到財務文件,我們每天都與「文書」打交道。這些文件往往具有法律效果,一旦有人未經授權擅自製作、修改,或冒用他人名義簽署,極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但實務中,是否只要文書不實就構成犯罪?若只是「無心之過」、「不小心寫錯」,是否也會面臨刑責?本文將從法律構成要件出發,釐清常見誤解,讓你了解偽造文書罪的成立條件、無意間造假的法律風險,以及法院判決中不成立此罪的常見情境。

什麼是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的基本定義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是針對私文書偽造的規定,若涉及偽造「公文書」(如判決書、公務機關簽發證明),則適用刑法第211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而言之,偽造文書罪的本質是:無權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外觀上看似真實、實際上虛假的文書,並且可能造成誤信或他人損害。

文書的定義與法律特性

在刑法中所謂「文書」是指:

  • 用以證明一定事實
  • 可供將來憑證或作為權利義務依據
  • 附著在物體上

常見的文書類型包括:

類型舉例是否屬於刑法意義的「文書」
私文書租賃契約、借據、報價單
公文書判決書、戶籍謄本是(刑法第211條適用)
特種文書身分證、護照、駕照、學生證是(刑法第213條適用)
不具法律效力之備忘錄備忘便條、非正式溝通紙條否(不構成文書罪標的)

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解析(逐項解釋)

要成立偽造文書罪,必須符合以下四大要件:

無權製作(主觀不具權限)

行為人必須是沒有合法權限的製作文書者,例如:

  • 非公司負責人卻擅自蓋章簽約
  • 無授權卻簽署家人名字

只要不是出自本人或合法代理人,就屬「無權製作」。

冒用他人名義(通常含冒簽、蓋章)

重點在於行為人使用的不是自己真實的身分,而是冒充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如:

  • 冒用主管簽名同意加薪
  • 偽造醫師名義開立診斷書

若是自行署名,則可能構成其他詐欺等罪,但不一定成立偽造文書罪。

製作出具「真實外觀」的文件

偽造文件必須在外觀上讓人誤信為真,例如:

  • 自製發票印有統一編號
  • 用掃描影印技術仿造簽名與印章

若只是塗鴉或明顯與正本不同,無法造成誤信者,不成立本罪,比如說玩具鈔。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

即便沒有實際造成損害,只要文書有可能造成誤信與權利受損就可:

  • 偽造診斷書請假,影響公司管理
  • 改報價單,導致客戶做出錯誤決定

【重要提醒】:「足以」不等於「實際」。不需證明實際金錢損失,只需有可能導致損害即可。


「不小心造假」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這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如果只是無心之過,是否還會吃上刑責?

刑法以「故意犯」為原則

而偽造文書罪屬於故意犯,也就是行為人明知無權製作、卻仍故意為之。以下幾種情況可能不成立犯罪:

情境是否成立偽造文書罪
不清楚授權範圍,誤以為有權蓋章否,若能證明確屬誤認
辦公室代簽主管簽名但未經授權可能成立,須視是否可合理推知為無意
誤填收據金額,但無意圖冒用他人名義否,屬過失行為,不處罰
私自補簽朋友名字請假可能成立偽造罪,視是否有主觀故意

哪些情況「不構成」偽造文書罪?——常見無罪情境總結

雖然偽造文書罪處罰的是製作虛偽法律文書的人,但實務上也存在以下常見無罪的情況:

欠缺犯意(無故意)

例如:

  • 行政助理日常均需要幫主管代簽,誤認該文件已授權
  • 家人以為可以代簽但未獲明確同意

法院會審酌其行為是否有主觀犯意。

欠缺法律效果(文件非法律文書)

  • 自製報表,但未作為正式文件對外發送
  • 塗鴉式玩笑性簽名、練習用的假文件

若文書並非具有證明權利義務之性質,則不符刑法意旨。

合法代理(具製作或簽署權限)

  • 代簽合約但有授權書
  • 公司內部允許以職務章代簽

【關鍵】在於是否可證明擁有授權或存在慣例。

實質無損害可能性(不致他人誤信)

  • 明顯與原件不同之拙劣偽造
  • 無法對任何人產生法律影響之文件

實務中,若即使被誤信也不會造成權益受損,法院可能不認為具「足以生損害性」。


別讓一時便利釀成刑責風險

「偽造文書罪」不只是法律條文上的規範,更直接關係到個人信用與法律責任。從誤簽診斷書、代簽名到擅自修改報價單,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或是以為是業界常態都可能構成犯罪,甚至影響未來工作、信用與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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