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接觸到各式各樣的文書文件,例如契約、病歷、保險單、財務報表等。這些文件若被未經授權地製作或更改內容,可能就會構成刑法上的偽造或變造文書罪。這類行為不僅屬於刑事犯罪,還可能對當事人造成長期的法律後果與社會信用損害。
偽造文書罪是什麼
刑法第210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偽造」一詞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行為人無正當權限,意圖使他人誤信其真實性,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使其外觀上具有真實性,實際上卻虛偽不實[1]。
簡言之,「偽造」是創造出一份從無到有的虛假文書,目的在於讓他人誤以為該文書是某人或某機關所出具的合法文件,並可能依此作出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錯誤判斷。
📌 偽造的構成要件:
- 無權製作:並非本人或具合法權利之人製作。
- 冒用名義:多涉及冒簽他人名義、職稱或蓋印。
- 外觀真實:文書看似由真實當事人製作。
-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不需實際對他人造成損害,只需有可能導致誤信、侵害權益即可。
偽造文書罪的判罰原則以及常見情境
偽造文書罪屬於《刑法》第210條以下之罪,法定刑雖有明確區分(偽造公文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私文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院在實際量刑時,並不僅看文書類型,而會依照個案的「主觀故意」與「行為危害程度」做綜合評價。
主觀要件
法院首要審酌的是行為人是否明知無權製作或修改文書,卻仍蓄意為之。刑法處罰的是「故意犯」,而非過失犯,因此若能證明當事人只是「不小心填錯」或「一時誤會授權範圍」,可能有機會無罪或罪責減輕。
客觀要件
不是所有文字紀錄都能構成偽造文書罪。法院會判斷該文書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 是否用來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如契約、收據、同意書)
- 是否能被認定為具公信力(如醫療紀錄、會計憑證)
- 是否可能對他人產生法律效果或損害公眾、他人
常見情境:
- 小明明知公司沒有授予權限,卻偽造公司主管的簽名與客戶簽約,即有可能構成主觀上犯意,但如果實際上是誤會主管的意思,則可以爭取輕判或無罪。
- 自製假的醫院診斷書,作為請假證明向公司請假,則有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 擅自塗改報價單,使公司誤信該份報價單的真實性而進行交易。
什麼是變造文書罪?
所謂「變造」,是指未經允許而對原本真實存在的文書進行修改,使文書的內容、形式或關鍵資訊發生失真或曲解,進而可能影響他人信賴或發生法律後果。簡單說,變造是對「本來的真文件」進行「竄改」。
比如說:A女租屋後擅自修改原租賃契約中「月租金額」欄位,從12,000元改為9,000元,並使用修改後合約要求房東退費,房東也因此誤信合約退還部分租金。該行為構成「變造私文書罪」,並因使用該文件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偽造與變造的差異
偽造文書罪 | 變造文書罪 | |
---|---|---|
文書原始狀態 | 不存在,由行為人虛構捏造 | 已存在,行為人未經允許擅自修改內容 |
是否冒用名義 | 是,通常冒用他人姓名、職權、印章 | 不一定冒名,常見修改原有內容 |
行為方式 | 從零創造文件 | 對原始文件進行修改 |
是否需要造成實質侵害 | 只要有「足以生損害」的可能性即可,不一定實際造成損害 | |
常見形式 | 偽造聘書、偽造收據、模仿簽名 | 竄改契約條款、修改請假單、延長診斷書等 |
法院審理重點梳理
審理重點 | 說明 |
---|---|
主觀意圖 | 是否有使他人誤信之『故意』,非單純過失。 |
文書性質 | 該文書是否具有法律意義、是否有表彰社會事實 |
授權問題 | 行為人是否有權限製作或修改該文書 |
是否行使 | 偽造或變造後是否有實際使用行為,如提交、郵寄、傳送等 |
是否足以生損害 | 不須證明實際受害,只要有『可能損害他人權益』即構成 |
原始 vs 創造 | 是變更真實文書內容(變造)或自創虛構文書(偽造) |
別讓一紙文件讓你吃上官司
文書是社會上公共信用的體現,無論是簽約、請假、醫療診斷、財務報表都應該據實填寫相關文書。如果有未經允許、冒用他人名義,擅自創造或竄改文書,不僅破壞法律秩序,也會讓偽造人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實務上,無論是出於一時方便,只要符合構成要件,都有可能偽造或變造文書。若您或親友牽涉相關爭議,應立即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並妥善因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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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台上4464判決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