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犯罪的法律分類中,「乘機性交罪」與「乘機猥褻罪」常被忽略,但實際上,它們在《刑法》第225條中屬於高度保護弱勢族群的規範,刑度不僅極重,而且舉證與防禦界線模糊,一不小心就可能被誤認為觸法。
你是否曾經在與人互動時,因對方酒醉、藥物影響或心神狀態不佳,而發生性行為?是否認為「沒有強迫就不算性侵」?這些誤解,都可能讓人誤觸乘機性交猥褻罪的紅線。
本篇文章將以《刑法》第225條為核心,結合實務案例與律師防線,全面解析:
「乘機性交猥褻罪怎麼判?是否可以緩起訴?和解金怎麼談?性行為對方無法抗拒算犯罪嗎?」
一、刑法第225條是什麼?法律文字與定義說明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最新內容:
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重點解釋】
- 「利用」:指行為人意圖趁對方身心狀態不穩而為性行為。
- 「不能或不知抗拒」:例如昏迷、失去辨識能力、無法說「不要」。
- 「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需有醫療或法院認定,不能以一般情緒低落取代。
- 「未遂犯」:即使未完成性交,也可能因行為已著手構成犯罪。
這條文的重點是:不是你有沒有強迫,而是對方是否有能力說「不要」。
二、乘機性交罪與乘機猥褻罪的差別在哪裡?
這兩者皆屬性犯罪,適用刑法第225條,但法律責任與量刑明顯不同。
行為類型 | 適用條文 | 法定刑度 | 是否可緩起訴 | 常見誤解 |
乘機性交罪 | 第225條第1項 | 3年以上10年以下 | ❌ 難度高 | 無強迫就不算性侵 |
乘機猥褻罪 | 第225條第2項 | 6月以上5年以下 | ✅ 視個案爭取 | 擁抱、撫摸只是曖昧 |
三、性行為對方無法抗拒,真的會被判刑嗎?
答案是:會,而且常常成立。
以下是常見法院認定「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境:
1. 酒醉無意識
在KTV、飯局後發生性行為,對方醉到無法站穩、言語混亂,甚至全程無回應,法院多認為構成乘機性交罪。
2. 安眠藥、毒品、鎮定劑影響
行為人利用對方藥物狀態,進行性行為或猥褻,將被視為「乘機行為」。
3. 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
若對方是受監護宣告者、或經醫師診斷為精神障礙,且無性認知能力,行為即屬違法。
四、與其他性犯罪怎麼區分?強制性交與乘機性交的核心不同
犯罪類型 | 是否使用暴力 | 被害人能力 | 是否需抗拒 | 法條依據 |
強制性交罪 | ✅ 是 | 能夠反抗 | 有拒絕但遭壓制 | 第221條 |
乘機性交罪 | ❌ 否 | 無法反抗 | 無法表示拒絕 | 第225條第1項 |
乘機猥褻罪 | ❌ 否 | 無法反抗 | 無知覺 | 第225條第2項 |
關鍵差異不是「有沒有說不要」,而是「有沒有能力辨識並表達」。
五、乘機性交罪怎麼舉證?檢察官與律師攻防重點
✅ 檢察官會調查:
- 醫療紀錄、精神鑑定報告
- 錄影、通訊記錄顯示對方意識狀態
- 是否有過度飲酒、服藥紀錄
- 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狀況仍為之
✅ 被告可主張:
- 被害人可溝通、非無意識
- 有雙方合意訊息、親密互動紀錄
六、律師建議:從案發到判決,被告能做什麼?
- 勿單獨應訊,律師先行協助說明案情
- 保存LINE、Messenger、訊息紀錄做舉證
- 蒐集錄影、證人佐證雙方互動
- 配合鑑定但審慎應對文字記錄
- 委任律師談判和解,有助減輕或緩起訴
結語:性行為的前提是「對方有能力同意」,不是你覺得她沒說不要
法律強調的是:對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是否能夠說「不要」。
乘機性交猥褻罪的成立,正是因為被害人在無意識或障礙狀態下,失去了性自主權,而法律提供保障。
如果你正在面臨調查、遭指控或僅是疑慮自身行為界線,請記住:性犯罪非黑即白,法律攻防關鍵在於證據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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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條所涉為重罪,錯誤應對可能影響終身。
若對方無法抗拒或未清楚同意,行為人即使無惡意,也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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