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被指控性侵時,無論你是否心知肚明這段關係的真相,那都是一場會深深撼動你人生的風暴。這類案件涉及高度的社會觀感、情緒波動、證據爭議,稍有不慎,便可能導致牢獄之災、社會排擠,甚至終身名譽盡毀。台灣刑法第221至229條規範的妨害性自主罪,涉及範圍相當廣泛,從強暴性交到猥褻未成年人,從權勢影響到酒後失控,每一條都代表著對自由意志的侵犯認定。
本文將站在被告角度,結合實務經驗與辯護要點,深入解析每一條罪名的構成、常見爭點、被告常犯錯誤,以及可行的應對策略。若你或你親人正面臨這樣的情況,這將是一份值得反覆閱讀的指引。
一、你被控性侵了,先別慌亂:最重要的三件事
在你聽到「對方說要告你性侵」、「警察要請你說明」或「檢察官發了傳票」的那一刻起,你的人生可能已經被捲入刑事程序。請記住下列三個要點:
1. 不要急著自清、解釋或聯絡對方
很多人直覺反應是:「我趕快打電話問她在想什麼,我們不是合意的嗎?」、「是我誤會了嗎?對不起」等等
錯!這類聯繫可能會被誤解為恐嚇、施壓,甚至成為承認的根據。千萬不要試圖找對方家人「喬」事情。
2. 儘速保存一切能證明關係的紀錄
包括LINE對話、交往訊息、語音訊息、通聯紀錄、照片、聚會證人等。千萬不要誤刪聊天紀錄,因為這些可能是你日後唯一能證明雙方互動模式與合意的依據。
3.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這不是一場你可以自己「說清楚」的事件,而是一場對法律與心理攻防都極為複雜的戰爭。律師能幫你蒐證、對話、應訊、答辯,甚至提前評估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可能。
二、認識刑法第221至229條:每條妨害性自主罪對你意味著什麼?
§221 強制性交罪
只要對方聲稱「非自願性交」,你就有可能構成這條罪名。法律上的關鍵在於:你是否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進行性交。
常見爭議點:
- 對方當下沒有明確反抗,是否等於同意?
- 氣氛曖昧的情況下,你以為是「默許」,但對方事後主張「無法反抗」。
被告須知:
強制性交的法律門檻不是「有無暴力」,而是「是否違反對方意願」。實務上,即使你沒用力壓制對方,只要對方說「我害怕不敢說不」,就足以成為指控基礎。
§222 加重強制性交罪
當行為人是多人共同施行、對象為未滿十四歲、或致人重傷死亡等情形,就會構成加重處罰。此時的刑度極重,甚至可能面臨無期徒刑。
被告常見誤區:
- 對方自稱已滿十四歲,但實際未滿。
- 在團體活動中,你沒有參與實際行為,卻因「在場」而被列為共犯。
應對建議:
重點在於你是否知道對方的實際年齡、是否明確有共同犯意、是否有積極參與。如果是邊緣角色或毫不知情,應立即主張排除共犯。
§224 乘機性交罪
若對方陷於不能抗拒的狀態,例如醉酒、昏睡、昏迷、藥物反應中,而你趁機發生性行為,即使無使用暴力,也構成犯罪。
常見場景:
- 對方酒後在你家休息,你認為她清醒且願意;
- 對方醉酒後對你展現親密行為,但隔天失憶並提告。
辯護重點:
應證明對方當時並未失去表意能力,或雙方在飲酒後仍有互動與對話、表達意願,能夠自主行動。
§225 對無行為能力人或心智障礙者性交
不論有無暴力或威脅,只要對方因年幼、身心障礙等無能力同意性交,即可構成此罪。
常見狀況:
- 對方看起來理智清楚,但有輕度智能障礙;
- 對方患有精神疾病但未主動透露病情。
辯護要點:
須釐清對方是否真正具備辨識能力與合意能力,而不是僅以診斷書為基準。可透過日常對話、訊息、過往行為模式證明其具備處理人際關係能力。
§226 利用權勢性交
如你是老師、主管、教練、醫師、宗教領袖等,只要因職位或影響力使對方難以拒絕,即使表面上對方有回應,也可能被視為違反意願。
高風險行業與對象:
- 補習班老師與學生
- 公司主管與下屬
- 醫療人員與患者
辯護關鍵:
證明雙方並非出於上下關係而發生性行為,而是有平等互動的戀愛關係。
§226-1 詐術性交罪
利用假藉理由讓對方誤以為性行為是必要的、合理的,即使對方外觀上願意,也可能成立。
實際例子:
- 假藉醫療、能量轉換、靈修、命理指導進行性行為;
- 假冒他人身分行為,讓對方誤認為與合法伴侶發生關係。
辯護策略:
強調對方並非因「誤信重要事實」才同意,而是基於雙方互動與好感自願發生性行為。
§227~229:與未成年性交、猥褻他人等行為
- §227:與未滿16歲者性交,一律違法。
- §228:猥褻心智障礙者。
- §229:違反意願之猥褻行為,不限於性交。
被告常見失誤:
- 誤信對方年齡;
- 認為曖昧互動已可作為行為依據;
- 沒有意識到「摸胸」、「擁抱」等可能構成猥褻。
提醒:
即便你沒有性交,只要有明顯的性接觸,且對方主張違反其意願,就可能面臨刑責。
三、合意還是強迫?這是你最需要釐清的攻防焦點
許多案件的核心爭點都在於:「這到底是你們兩個人心甘情願的事情,還是只有你一廂情願?」
法院不會只看當時的發生,而會從整體來評估:
- 事前:是否雙方有曖昧互動?對方是否主動約見?
- 事中:有無明確拒絕、掙扎、表達不適?
- 事後:是否有驚慌逃離、立即求助?是否仍與你保持聯絡?
你能做的事:
- 務必保存對方行為「自願性」的證據;
- 若性行為發生後,對方仍有愉快對話、自拍或邀約行程,這些都可成為合意證據;
- 不要有事後補充訊息或道歉,可能被誤解為認罪。
四、你有機會不起訴或緩起訴嗎?
是的,但條件不同,視你涉犯哪一條罪名而定。
不起訴可能性:
- 雙方說法對立但無外部證據支持對方;
- 你能提出證據證明合意;
- 對方動機存疑(例如報復、情緒因素)。
緩起訴可能性:
- 非重大性侵案件(如猥褻行為、詐術性交);
- 你認罪、態度良好、願賠償;
- 被害人願意和解並出具諒解書。
五、若被害人提出求償,你該如何應對?
即使刑案仍在進行,被害人仍可另提民事精神賠償。常見求償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至150萬元不等,依行為態樣與造成損害程度而異。
應對方式:
- 透過律師與對方協商是否願意和解;
- 規劃合適金額與分期付款方式;
- 出具書面和解書可影響刑事案件走向(如檢察官更可能同意緩起訴)。
面對性侵指控,絕不能消極面對,也不要試圖私了
在現今社會氛圍下,性侵被告經常會被社會輿論預設為「加害人」,即便事實尚未釐清。身為當事人,你不能抱持僥倖心理,更不能選擇逃避。唯有從第一時間開始積極蒐證、保護自身權益、尋求專業協助,才可能避免錯誤定罪、錯誤賠償、錯誤人生。
很多人以為「她沒有受傷」、「我以為她願意」,法院就會諒解你;但實務上,法官重視的不是你以為什麼,而是你有沒有辦法證明「她確實願意」。
而你要證明這件事,必須從證據、策略、程序、應對態度等全盤規劃,這不是網路文章幾段文字就能解決的事。
如果你現在正在面對警方詢問、檢察官偵查,或者只是剛剛知道對方打算提告,請記住:你還有機會改變局勢,但每一個錯誤的決定都可能成為無法挽回的代價。
無論你是否已經遭到傳喚、是否已經開庭,我們都能提供被告保護策略、證據分析、書狀撰擬與談判協助,陪你從混亂的指控中找回節奏,從錯愕中穩住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