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罪是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偽造文書罪如何舉證?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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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電視或網路媒體常常提到的「公訴罪」,並非正確法律用語,而正確則是用「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來區別。

而本文偽造文書罪在臺灣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即使受害者不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可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和起訴;反之,告訴乃論則為受害者主動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進行調查和起訴。

偽造文書罪該如何舉證?偽造文書罪的常見證據資料有哪些?

因偽造文書罪是屬非告訴乃論罪,原則上舉證責任是由檢察官負責來證明被告行為符合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

用來舉證常見的證據資料有哪些?我們需先了解偽造的構成要件

📌 偽造的構成要件:

  1. 無權製作:並非本人或具合法權利之人製作。
  2. 冒用名義:多涉及冒用他人名義、職稱簽屬或蓋印。
  3. 外觀真實:文書看似由真實當事人製作。
  4.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不需實際對他人造成損害,只需有可能導致誤信、侵害權益即可。

由構成要件可以知道,只要是創造出一份從無到有的虛假文書,目的在於讓他人誤以為該文書是某人或某機關所出具的合法文件,並可能依此作出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錯誤判斷。該份文書即可作為偽造文書罪舉證的證據資料。

例如:經偽造傳票、判決書或身分證件、畢業證書等。

📌 那應如何舉證呢?

  1. 鑑定簽名筆跡及印鑑:由專門鑑定單位判斷是否為他人偽造簽名或逕自刻章,擅自用印。需注意的是送鑑定會需要大量文件來供識別,如果提供資料不足,可能會因無法比對,而無法成為證據以供舉證。
  2. 詢問證人:藉由詢問其他第三人來還原事發經過及事實,以此證明確有偽造情事。
  3.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常見情事為逾越授權範圍而逕自用印非授權範圍之文件,若雙方對話紀錄可以證實已逾授權範圍內,該對話紀錄可作為偽造文書罪證據,當然與其他第三人間之對話紀錄亦可作為證據提出。

偽造文書的舉證方式主要為以上三種,需要特別注意,鑑定必須有充足資料或是找較具公信力的單位,否則可能無法構成有效證據。

偽造文書罪的提告流程

第一步:先向專業律師諮詢並尋求協助:透過律師專業評估案情,確認該蒐集哪些證據,確認準備足夠之證據並提告,律師會協助撰寫所需文件及其他法律程序。

第二步:蒐集證據:證據越完善,不僅可以讓冒用者受到應有的刑責,後續也可以針對該冒用者所造成損害進行求償。

第三步:報案或提出告訴:向警局進行報案或請律師撰擬告訴狀,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第四步:調查展開進入司法程序:檢方依其提供之資料進行調查,使案件進入法院進行審判。

偽造文書罪的追訴期限多長?

刑法第80條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簡言之,依偽造文書類型不同,而追訴期限不同。

  1. 偽造私文書:追訴期是二十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契約書、借據。
  2. 偽造公文書:追訴期是二十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判決書、裁定。
  3. 偽造特種文書:追訴期是五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以下罰金)。例如:身分證、護照、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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