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罪的刑責有哪些?會判多久?得以易科罰金嗎?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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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聽起來好像很遙遠,但它可能就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悄悄出現,像是幫別人簽收包裹、擅自修改文件內容,這些看似「只是幫個忙」或「小修改」,都有可能觸犯刑法中關於偽造文書的相關規定。雖然有時候觸法者 行為人未必出於惡意,但一旦行為違法,就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接下來,就一起來認識偽造文書罪的相關刑責吧!

偽造文書罪有哪些類型?

偽造文書罪的刑責依據 將依文書類型、行為人身份等因素,導致刑責有所不同:

  • 偽造私文書罪
    • 根據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公文書罪
    • 根據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特種文書罪
    • 根據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三類便是依據文書類型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刑責。各文書類型差異如下:

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份之一般人製作之文書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之文書如私人間契約書、借據、薪資單等
公文書公務員於職務範圍所製作之文書如傳票、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
特種文書證明能力或資格之文件如護照、健保卡、駕照、畢業證書等
準文書雖不具備文書之部分要件,但依照習慣或特約可用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之文字、符號等內容,亦適用關於文書之規定如汽車引擎號碼、電子郵件等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自己故意登載不實,根據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他人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根據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業務登載不實罪

根據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上述二類則是根據登載文書之人的身份有所區別,且須具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時才可能成立罪責。另外需注意「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是該公務員本身具有登載之權限。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無權製作或更改,而非法製作或塗改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務員有登載該公文書之權限,故意登載不實

偽造文書罪之個別刑責?

偽造文書罪之法定刑
偽造私文書5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文書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特種文書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登載不實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判決時,法院將依法定刑(法條上所載之刑期)範圍內酌定宣告刑(宣判關多久)

偽造文書罪一定會被關嗎?還是可以易科罰金?

首先,讓我們先釐清「罰金刑」與「易科罰金」之不同,以偽造特種文書罪為例,法定刑責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因此法院可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9000以下罰金」三種中選擇其一,此時的「9000以下罰金」即是所謂的罰金刑。

「易科罰金」則是變更刑罰執行之方式,將原需坐牢之刑期乘上特定金額加以計算,以罰金代替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然而,能不能易科罰金仍須經由檢察官准許,並非想易科罰金或符合條文規定即可易科罰金!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易科罰金之條件:
  1.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 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有其他不用被關也不用繳罰金的可能嗎?

  • 刑法第74條第1項:
    •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補充:緩刑,指宣告「暫緩執行刑罰」,給予犯罪行為人一定之觀察期間,若經過法院宣告之緩刑期間,緩刑宣告未被撤銷,則刑罰宣告將失去效力,後續也就不用再執行如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罰金等刑罰。

  • 緩刑之必要條件:
  1. 宣告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 被告從未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刑
  3. 雖被告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刑,但在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刑
  • 法院除宣告被告緩刑外,另可於判決書中要求被告為一定行為: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5.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法律上雖無明文規定偽造文書罪之初犯可減輕刑責,但多數法官於判決時多會參酌案件實際情形、被告態度,以及是否為初次犯罪等因素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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