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失蹤怎麼辦?失蹤多久可以報案?立即行動,勿等24小時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親人失蹤怎麼辦?失蹤多久可以報案?立即行動,勿等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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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生家人走失,失蹤多久可以報案?很多人經常誤以為需要等到24小時後才能向警方報案,致使錯失尋人的黃金時間,發生悲劇。實務上,失蹤報案並沒有報警的時間限制,所以發現家人失蹤了,可立即至就近轄區的派出所報案,增加找人的速度,通常老人家(身體狀況)等得越久會越危險,為了避免發生遺憾,千萬不要等到24小時後才報警

失蹤多久可以報案?失蹤報案流程不可不知!

失蹤報案流程快點來看!先了解失蹤人口的定義及分類

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查尋之失蹤人口,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方不明者:

  1. 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2. 離家出走。
  3. 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4. 迷途走失。
  5. 上下學未歸。
  6. 智能障礙走失。
  7. 精神疾病走失。
  8. 失智症走失
  9. 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10. 其他原因失蹤。

若有上述其中之一項失蹤原因,即算是失蹤人口。而失蹤人口又可以分為一般失蹤人口與需緊急查尋的失蹤人口,需要緊急查尋的情況包括:罹患重病者、有自殺之虞者、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未滿7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7歲以上未滿12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必要者。

失蹤報案流程與注意事項

  1. 民眾家屬失蹤時,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監護人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報案時應提供失蹤人的詳細資訊,包括: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等、近期照片,以便辨識失蹤人特徵、及失蹤經過,包括最後見面時間、地點、當時情況等、失蹤人特徵,如身高、體重、衣著、攜帶物品等、其可能去向,根據失蹤人平時活動範圍、習慣等推測。
  2. 各派出所值班員警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不論是屬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規定應隨到隨辦。
  3. 員警受理報案後,不分本轄或他轄,經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及文件無誤後,先將失蹤人資料登記於「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甲聯存根、乙聯送分局、丙聯交報案人收執。
  4. 報案後可進行的查詢與追蹤,可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查尋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網頁,查詢失蹤人的相關資訊。

失蹤多久可以報案,以往沒有詳細的規定可遵循而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的制定是為了確保失蹤人口的尋找能快速展開且具備系統性,以保障公眾安全。

知道失蹤多久可以報案,再來看民法第十條註釋-失蹤

失蹤多久可以報案現在清楚了,但假如失蹤很久,但又不到可以聲請死亡宣告的時間。在那之前可以處分失蹤人的財產嗎?下文繼續為您說明

依民法第10條規定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規定: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144條規定:

財產管理人有數人者,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方法,除法院選任數財產管理人,而另有裁定者外,依協議定之;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財產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條文說明:即使失蹤人尚未受死亡宣告,能可以處分失蹤人財產,但財產管理人之身分有受限制,身分需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一。或法院選任之財產管理人,方可對失蹤人財產進行處分及管理。若管理人為複數,且意見不同無法達成協議,可向法院聲請代為酌定。

若財產管理人不適任該如何變更?

依家事事件法第145條規定:

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

條文說明:財產管理人無法勝任或不盡責時,法院可依聲請改任。有正當理由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辭任管理人,同時法院會另行選任新的財產管理人。

什麼是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於2021年3月5日台灣修正了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進一步條文的明確化了失蹤人口的定義和分類,同時並強化警察機關受理報案的處理程序。程序的改進,可以加快失蹤調查的速度,讓家屬能夠及時獲得幫助。

且修正要點規定,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除了查明有通緝、服刑、出境、死亡或詐領社福等特定情形外,應不分本轄或他轄都該立即受理,不可以拒絕。警方受理報案後,應立即展開查尋,必要時可以調閱失蹤人的電信或健保等資料。如果未滿7歲兒童失蹤達24小時,且疑涉刑案,應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如何聲請失蹤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的目的?

死亡宣告的目的

死亡宣告的主要目的是在法律上確定失蹤人口的死亡,解決因失蹤人失蹤太久會對財產和身分產生很大影響,所引起的財產及身分關係的不確定狀態。且也有助於保護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如債權人,繼承人等)的利益,例如:債權人無法向失蹤的債務人催討債務、失蹤人所遺留的不動產無法處理或甚至是失蹤人的配偶無法再嫁娶。基於私益及公益考量,失蹤人失蹤滿一定期間,可以由利害關系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因為死亡宣告後,利害關係人可以進行財產的分配、繼承,配偶可以合法再婚,讓法律關係得以重新清晰界定。

如何聲請失蹤人死亡宣告?

民法第8條規定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條文說明:當失蹤人行蹤不明生死未卜,也就是不能證明失蹤者之生存或死亡。只要失蹤時間滿七年,利害關係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失蹤人做死亡宣告。但這是一般人的情形。失蹤時間長短的認定須視失蹤人之年齡或遭遇而有所區別。

若是老年人考量身體因素,其失蹤後生存機會較低,失蹤滿3年即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又有別於一般災難,若發生特別災難(如強颱、地震)時,失蹤者的生存機會更為渺茫,失蹤滿1年即可向法院聲請。

什麼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呢?

  1. 利害關係人:
    指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為法律上權利或地位直接或間接互相影響的人。如失蹤人配偶、債權人、繼承人及其他任何因失蹤人死亡宣告而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
  2. 檢察官:
    又因法律關係不確定狀態有一定的公益性,如果失蹤人沒有利害關係人時,戶政機關會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因此檢察官也有權向法院聲請。

當法院受理死亡宣告聲請後,會先下公示催告裁定,然後刊登於新聞紙及法院外的佈告欄上以公告周知,裁定中會請知道他狀況的民眾或失蹤人,在陳報期間內通知法院失蹤人的生死情況。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如果沒有人向法院通知失蹤人的情況,法院會為死亡宣告裁定,收到法院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在30天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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