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是什麼呢?當一個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意思,且無法自行處理日常生活或財產上相關事務,為保障其權益不受損,可向法院聲請對其作監護宣告。法院可以依據聲請宣告該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並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來代替進行法律行為,稱之為「監護宣告」。
如果親屬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意思表示而有受監護宣告之需求,應該符合什麼條件呢?又該如何聲請呢?讓法律得來訴帶大家瞭解詳細定義還有聲請流程與時間吧!
監護宣告的定義與適用情形:什麼是監護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什麼是監護宣告?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之意思(即民法第14條第1項明定,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比方說,植物人、長期昏迷、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為保障當事人不會因為判斷力、表達能力下降,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本人、配偶及四等親內之親屬均可聲請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受到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自己所做的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必須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替進行法律行為。另外法院除會選定監護人來擔任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其的財產明細清冊。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異:應該聲請哪一種?

什麼是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有何區別呢?
什麼是輔助宣告呢?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即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比方說,有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雖可以自理,但容易被人利用詐騙等情形。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由此可知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異:對適用對象而言,受監護宣告之人通常近乎或完全無法與他人溝通,也無法獨立做出任何法律決定,所有重要的法律行為都需要監護人的同意或代為處理;輔助宣告則能保有些許自主權,限制的程度較低。當事人仍能做出部分決定,僅在涉及重大事務時需要輔助人的協助。
如何聲請監護宣告?六個步驟全解析

如何聲請監護宣告呢?六個步驟看這邊
一、監護宣告的聲請人資格:
(一)、當事人本人
(二)、當事人配偶
(三)、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四)、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
(五)、其他依法令有監護義務之人(如監護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
(六)、檢察官(無適當聲請人時)
二、向法院提出聲請: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三、需檢附以下文件:
- 聲請狀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一份。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四、法院審理、醫院鑑定:法院會根據聲請進行必要的調查,委託醫療機構或專業醫師對當事人進行精神或身心狀況鑑定,並可能傳喚相關證人或當事人出庭說明。
五、法院裁定:准監護宣告後,法院會作出監護宣告之裁定,選定監護人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六、辦理戶籍登記:攜帶法院的裁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聲請監護宣告需要注意的法律細節
聲請監護宣告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細節呢?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時,會以當事人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審慎考慮多種因素,以確保被監護人的權益和福祉得到最佳保護。
一、法院選定監護人的考慮因素
- 與當事人的親密關係:法院會優先考慮當事人的親屬,尤其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近親屬是否適合擔任監護人。
- 監護人的適格性:是否具有照顧當事人生活、財產及法律事務的能力。包括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狀況、生活條件、經濟能力等因素。監護人的性格、誠信及過去的行為記錄也會被考慮,確保監護人不會濫用職權或對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
- 監護人的利益衝突:若潛在的監護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法院可能會避免指派該人擔任監護人。例如,如果潛在監護人可能會從當事人的財產中獲益,法院會更加謹慎,以防止利益損害當事人。
二、法院監護人選定程序中的其他考量
- 複數監護人: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指定多位監護人來分擔不同的職責。例如,一位監護人負責當事人的生活照護,另一位則負責其財務管理。
- 監護人的監督機制:法院指定監護人後,通常會設立監督機制,確保監護人履行其義務。例如,監護人可能需要定期向法院提交財務報告或生活照顧報告,以確保當事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 監護人更換或調整:如果在監護過程中出現問題(如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或與當事人利益衝突),法院可以根據相關情況更換或調整監護人。
結語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大多聲請程序複雜繁瑣,為減輕負擔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諮詢LINE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