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意思是什麼?緩起訴條件是什麼呢?3分鐘快點來看懂!
緩起訴意思是什麼呢?顧名思義就是「暫緩起訴」,例如:前陣子某知名藝人,持 有未成年性影像,原本經檢察官認為其犯後態度良好,且持有之少年性影像僅供自 己觀覽,無散布或販賣情形,犯罪情節尚非重大,而給予「緩起訴處分」(但之後 經過重新調查後而起訴)。另外,某連鎖牙醫診所涉嫌詐領健保5700萬元及逃漏稅 等,因涉案人員坦承不諱,檢察官也對其作成「緩起訴處分」。接下來跟法律得來 訴一起瞭解緩起訴是什麼以及緩起訴條件有哪些吧!
緩起訴意思是什麼?
介紹完緩起訴意思,接下來了解緩起訴條件吧!
看完緩起訴意思及程序後,那緩起訴條件有那些呢?究竟在法律上應該要符合哪一些條件,檢察官才能自行決定是否起訴?
首先,依法律規定,緩起訴條件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例如:犯罪之動機、目的 ,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 損害,及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知識程度,犯 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後之態度等等)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 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檢察官並得依案件情況 ,得為附帶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等規定 )。
簡單而言,就是在一些不是重大犯罪的案件類型中,檢察官可以看被告的態度及表 現考量來決定是否暫時不要起訴。所以,目前在司法實務上面,如果能與被害人和 解,並且獲得被害人的原諒,會更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到緩起訴處分的處遇。當檢 察官決定給予緩起訴處分的時候,會定1年以上3年以下不等的時間,觀察被告這段 時間是不是真的有改過遷善,並且可能會視個案情況,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寫 悔過書、對被害人賠償、繳交公益金給國庫或公益團體、或進行勞動服務等等。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當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後,原則上需要送給上級長官審查, 如果經過上級確認沒問題的話,這個緩起訴處分才會真正確定下來。
緩起訴條件滿足也獲得緩起訴了,那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緩起訴?
當案件滿足緩起訴,也成功說服檢察官給予緩起訴後,還有可能被撤銷緩起訴?拿到緩起訴處分後,並不是代表沒有事情了,剛剛上面有提到,緩起訴處分其實是檢 察官要看被告有沒有真的得到教訓,不會再違反法律,並且有確實達成所要求遵守 或者辦到的事情,打個比方來說,這是一個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如果表現良好, 當緩起訴期間經過之後,就等同沒有起訴,反之,如果表現不好,檢察官還是會撤 銷緩起訴,將被告送進法院給法官審判的。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緩起訴和不起訴的差別?
緩起訴和不起訴的差別呢?所謂不起訴處分,則是當案件欠缺起訴的條件,例如已 經過法官判決確定、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法律修正後已經不再處罰、被告已經死亡 、犯罪嫌疑不足等等,這時候就檢察官就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又或者是在某些輕罪 案件,檢察官也可以斟酌刑法第57條的規定,考量犯罪者的各種背景因素,決定是 否給予不起訴處分。
但是,在緩起訴處分制度,則是已經確認了被告有犯罪嫌疑存在,達到可以向法院 提起公訴的程度,具備了起訴條件,檢察官再另外考量是不是要給被告一個重新改 過的機會,而透過暫時不要起訴的方式,附加一些條件,讓被告在司法程序當中也 得到相對應的教訓。
緩起訴會留下前科嗎?
最後,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就足以證明被告已經確實改過向善,那麼就相當於沒有前科,即便法院或檢警那邊有相關緩起訴的紀錄,也只是單純說明過往的經歷而已,但在法律上並不會是犯罪的紀錄,也不會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留有紀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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