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贍養費差別在哪裡?計算公式、要怎麼爭取?3分鐘一次看懂

扶養費 | 扶養費贍養費差別

扶養費贍養費差別在哪裡呢?在新聞媒體報導中,或多或少都曾經看過有某某知名人士在離婚跟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官司中,向其配偶請求給付贍養費、或者是扶養費,可以知道說,所謂的「扶養費」、「贍養費」都是一筆金錢上面的給付,兩者都是對具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人所為的請求,不過在這兩者之間,並非只是用語不一樣而已,他們在法律上的意義還是有所不同。

扶養費贍養費差別在哪裡?我們來看兩者的差別

扶養費贍養費差別在哪裡呢?我們先來搞清楚兩者的定義吧!

一、扶養費定義

在離婚跟子女監護的訴訟案件中,所謂扶養費用,是因離婚等而使原有之監護權關係發生變動時,因養育費用負擔乃父母之義務,不能因父母一方未任監護權而免除,因此法院以裁判形成新的監護權關係時,也會同時判決要求未擔任監護權之一方須負擔子女的養育費用,也就是「扶養費」,因此所謂「扶養費」應指保護教養費用之負擔,由擔任監護權之一方向未擔任監護權之一方請求。

二、贍養費定義

所謂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係指夫妻於判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期間之扶養費用,此種規定,係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非賠償請求權性質,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事後發生效力之一種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

三、兩者差異

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說扶養費是擔任監護權之一方向未擔任監護權之一方請求給付子女的費用,與配偶本身沒有關係;而贍養費則是配偶一方在法院判決離婚後所為的請求,與未成年子女沒有關係。

請求離婚贍養費的條件和扶養費的條件?

關於離婚贍養費的條件,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提出請求的一方,必須經過法院判決離婚,作為請求贍養費的第一個條件;再者,必須對於離婚原因沒有過失;最後,必須因為法院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為限,方符該法條的條件。

關於請求扶養費的條件,因為父母對於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受影響,不是監護權人的一方不能因為離婚就免除扶養子女的責任,沒有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都還是具有扶養義務,所以只需要父母雙方離婚後,擔任親權的一方均可向非親權人的一方請求。

贍養費怎麼計算?

關於贍養費的計算,其給付年限、金額,法院會斟酌雙方之身分、年齡、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及財力如何而定。法院通常會以職業、收入、名下有無不動產、財產所得資料等等,進行判斷是否經濟上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所以實際法院裁判的贍養費金額,仍然要看個案判斷。

扶養費行情多少?分配比例怎麼算?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法院會從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健康情形、生活狀況等實際需要父母之負擔能力等一切情狀酌核定。

一般來說,扶養費用的數額,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額為依據,以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數據,綜合子女實際情形進行衡量,也有部分法院採取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為判斷的基準。這兩種不同政府統計數據,法院多會以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為考量,決定要以哪一種資料為參考的標準。

而關於扶養費用的分配比例,法院於酌定子女扶養費時,會就扶養義務人(也就是未擔任監護權的一方)的職業、經濟狀況、扶養能力暨身分,及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等一切情況,綜合考量後決定。雖然法院通常會以父母雙方各負擔1/2比例較為常見,但仍會依據個案中父母雙方情形作出調整,此外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因為持續承擔未成年子女實際上生活照顧之責任,就此所付出之勞力、時間,法院也會認為是付出扶養費之一種,而有認為非擔任監護的一方負擔較多扶養費的可能。

扶養費贍養費怎麼協調?

法令並未限制父母間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或者是離婚贍養費必須負擔的數額,所以除了可以給法院裁判之外,也可以自己私下協議,由父母或配偶雙方依自身履約意願、經濟能力等因素協議,於協議成立後,如果其內容並無違法,或依法律規定可以請求變更協議內容時,雙方契約當事人自應受協議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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