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怎麼辦?為什麼會被羈押禁見?可以請律師嗎?3分鐘重點快速看!

羈押禁見怎麼辦?

羈押禁見怎麼辦?為什麼會被羈押禁見?在搜尋相關資料時,我們必須要把握黃金時段,這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因某些特定原因,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被羈押期間不允許與外界聯繫,特別是不允許會見律師或家屬。因此當被檢調帶走到召開羈押庭,中間的時間非常的昌促,想了解關鍵的下一步,接下來我們快速掌握重點,並且來看下一步要怎麼做!

遭到「羈押禁見」怎麼辦?羈押禁見是什麼意思?

  • 在了解「羈押禁見」之前,我們先來聊聊什麼是「羈押」。所謂羈押,是指將被告暫時拘禁於一定處所(通常即為看守所),以確保後續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的強制處分,並避免被告在刑事追訴程序期間逃亡,或是湮滅證據,又或是跟其他被告、證人互相串供,導致增加國家在偵查犯罪上的困難跟成本。
  • 又受到羈押的被告,原則上是可以跟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的(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但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以上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可能會導致被告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有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時,就可以依照檢察官的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命令禁止被告上開行為(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這個就是大名鼎鼎的「羈押禁見」。此時被告除了人身自由暫時受到限制以外,就連與外界聯繫的自由,也會因此受到限制,可以說是對被告基本權利限制最多,也最為強烈的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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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禁見怎麼辦?

羈押禁見怎麼辦?要件有什麼?

羈押禁見怎麼辦呢?先不要慌,我們先來了解構成羈押要件為何,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1.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分成「一般羈押」與「預防性羈押」,兩者的要件也有所不同。
  2. 所謂「一般羈押」,是指被告經過法院訊問後,經法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且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如果這時不將被告羈押,後續將會很難進行刑事追訴程序。我國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如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1. 【逃亡或是有事實認為被告有逃亡的可能】:

被告在行為後,如果確實有逃亡的事實,或是有逃亡的可能時(譬如經偵查機關傳訊無正當理由未到,於國內住居所不定,甚至已經購買了出國的機票,或在國外有置產等等),法院即可能依本款裁定羈押

  1.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白話來說,如果沒有將被告羈押,被告很有可能利用偵查或審理的期間去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是將已知的偵查資料向其他共犯或證人洩漏,達到串供的目的時,就有羈押的必要

以實務上來說,如果還有其他共犯在逃時,以本款裁定羈押的機會就會比較高。

  1.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本款是考量被告涉犯重罪,畏罪潛逃的機率相對於一般犯罪而言本來就會比較高,所以只須要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滅證的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依本款裁定羈押。

  1. 而所謂「預防性羈押」,則是指被告涉犯特定類型的犯罪,經法院認定嫌疑重大,而且有高度機率「反覆實施」(譬如有相似犯罪之前科),此時為了維護社會安全,必須先裁定羈押,以免被告再犯的預防性措施(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
  2. 小結:以上就是我國羈押的要件,在充分了解後,便可依照自身案件的情況,做出最有利之辯護策略!
羈押禁見怎麼辦?

羈押禁見怎麼辦?

1.如果真的不幸遭到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這個時候只有律師能與被告會面接觸,其他人都沒辦法與被告接見,所以被告首先要做的,就是持續與律師保持良好的聯繫,並透過律師前往看守所律見時,與律師仔細討論案件的辯護方向與策略。

如果羈押禁見期間認為已經沒有羈押的必要,或是可以透過具保(編按:具保與平時常聽的交保意思相同,也就是透過支付擔保金的方式,作為停止羈押的替代手段,如果被告交保後仍有逃匿的行為,則交保金會被沒收,被告通常也會再次被羈押哦!)的方式替代羈押,也可以「隨時」請律師協助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法院審理後如果認為有理由,便有機會先回復自由之身,免受囚禁之苦。

2.另外,從事實層面來看,羈押禁見後因為無法跟律師以外的人碰面,所以如果跟家人之間有生活上的事情要交代,或是希望委請家人寄送生活物品,也必須透過律師來進行轉達,由以上說明就可以知道,律師在羈押禁見期間將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羈押禁見可以請律師嗎?怎麼處理?

  1. 羈押禁見可以請律師嗎?可以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條的規定,被告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也可以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所以如果得知家人遭到羈押禁見,又沒有選任辯護人的話,建議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家人的權利受到保障。如果真的羈押禁見了,我們需要在最短的時間擬定策略,我們的團隊成員擁有深厚的刑事法律專業背景,並且善於從複雜的案情中挖掘對當事人有利的細節。我們深信,成功的辯護策略源自於對每一分證據的仔細推敲與分析,無論案件的性質或規模如何,我們都以最高標準進行案件評估、證據檢視及辯護策劃。接下來可以點擊網站右下角,立即與我們聯絡!

羈押禁見怎麼辦?簡單QA讓你快速了解

Q1:羈押或延押有什麼救濟方式? 

A1:如果對於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不服,可以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果認為「羈押原因已經不存在」,此時可以聲請撤銷羈押;如果是「羈押原因仍存在,但沒有羈押必要時」,則可以隨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Q2:不服羈押裁定時,抗告怎麼聲請? 

A2:如果對於法院羈押裁定不服,應於羈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抗告書狀敘明抗告理由,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

Q3:羈押禁見能不能會客、寫信? 

A3:不行,畢竟「禁見」就是要隔絕被告跟外人的一切接觸,所以除了辯護人親自到看守所接見被告以外,被告是無法跟他人會客或通信的。

Q4:羈押禁見誰可以寄會客菜? 

A4:家人可以至看守所寄送會客菜,或至看守所福利社填寫購物單,購買生活用品後由看守所人員轉交被告(金額以一次2000元為限),如果家人工作忙碌或不便處理,也可以委託律師協助哦。

Q5:家人被羈押,如何聲請交保? 

A5: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實務上來說,通常會先由辯護人協助撰寫「具保停止羈押狀」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院於審理後,如果認為確實可以透過繳納交保金的方式替代羈押,便會裁定交保。

Q6:羈押期限?最長可以羈押多久? 

A6: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可以超過兩個月,但如果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可以延長一次,但也以2個月為限,也就是說偵查中羈押最長只有4個月,檢察官如果沒有在4個月期限內起訴,就必須將被告釋放;審判中的話,不得超過三月。但如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的話,原則上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則以一次為限,每次延長羈押不可以超過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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