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後能出國嗎?會不會被限制出境?律師帶你一次解析

2025 年 12 月 12 日
緩起訴後能出國嗎?對生活會有什麼限制?會不會被限制出境?律師帶你一次解析

目錄

許多人在緩起訴期間最擔心的就是能不能正常生活,例如出國、考試或找工作。本文將告訴您緩起訴期間可能的限制、紀錄保存多久,以及律師能提供哪些實務建議,幫你安心面對。

剛收到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內心的忐忑不安終於可以暫時得到喘息,但下個月的出國旅遊計畫、或是公司突如其來的海外出差,還能照常進行嗎,是否必須先取消旅遊計畫或推辭海外出差?「緩起訴」這三個字,是否代表我的生活將被綁上無形的枷鎖?

許多人誤以為「緩起訴=限制出境」,或是不清楚檢察官要求的「應遵守事項」究竟包含哪些?本文將為你一一破除迷思,清晰地解析在緩起訴期間,你的生活會不會受到限制。

緩起訴期間的生活限制

所謂緩起訴處分,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至第253-3條,給予檢察官權限,針對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參酌刑法第57條的因素與公共利益的維護,認為緩起訴適當的話,就可以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也就是給予被告免於受法院審判,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然而,緩起訴並非完全自由,可以把它想像成是與檢察官之間的一份「附條件的契約」。只要在1至3年的緩起訴期間內,遵守合約內容與法定事項,檢察官就不會起訴你;反之,若你違反約定,檢察官就有撤銷權,撤銷緩起訴並直接起訴。

所有的限制都記載在你所收到的那份「緩起訴處分書」上,原則上皆由檢察官權衡而設定「應遵守或履行事項」,除了下列(二)至(四)款事項須得被告同意才能設定。常見的條件包括:

  • 行為義務: 向被害人道歉、書寫悔過書。
  • 金錢支付: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賠償被害人損失。
  • 勞務付出: 在指定機構進行40至240小時的義務勞務。
  • 特定治療: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
  • 預防再犯命令: 這是概括性的命令,必須視案件性質而個案判斷,也就是說,依照個別的犯罪進行必要的預防性命令。

緩起訴條文與相關規定參考如下

  • 刑事訴訟法
  • 第253-1條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第253-2條

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向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第2項:「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第253-3條

第1項:「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第2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 刑法

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犯罪之動機目的
  •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犯罪之手段
  •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犯罪後之態度

緩起訴對出國、考試、工作影響

緩起訴處分,既然是檢察官暫緩起訴而不會送入法院審判,則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只有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才會記錄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因此,緩起訴處分並不會在良民證留下任何紀錄,既然不會在良民證留下紀錄,即便出國留學、求職等原因要求附上良民證,也無法從良民證上看到任何緩起訴處分相關的資料。

然而,假如原本有出國、考試或者求職的計畫,可能因為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同時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事項而遭受影響,如檢察官命被告服義務勞務或接受一定的治療,可能會造成求職或考試的計畫而受到影響,因此,雖然並不會產生直接影響,但就規劃上則可能或多或少受到間接影響。

此外,或許會擔心緩起訴是否會限制出境、出海,就此應該不用過度擔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3-4條,當被告受到緩起訴處分的時候,即便原本遭受限制出境、出海,這個限制也會因為緩起訴處分而當然撤銷,因此,只有可能因為欠繳稅金違反稅捐稽徵法或其他法律而遭限制出境、出海,並不會被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同時又被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就此無須過度擔心。

一句話快速回答:緩起訴期間可以正常出國嗎?

可以。緩起訴期間原則上可以正常出國,檢察官也不會再限制出境;除非你另有欠稅或有被其他案件限制出境時,才可能不能出國。

有紀錄多久會消除、條件有什麼?會不會留下前科?對日後的影響有什麼?

與刑事案件相關的紀錄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的前科紀錄」、「刑案紀錄查註記錄表」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三種,紀錄範圍最廣的是「刑案紀錄查註記錄表」,只要涉及刑事案件,不論最終結果如何,都將一一紀錄於其中,只是這個紀錄僅供司法人員作為內部使用,主要用途為審查有無重複起訴、審判、羈押審查之參考因素、宣告緩刑與否以及有無構成累犯要件等,相關人員必須依法查詢利用,洩漏將受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之追究,因此這份紀錄不須過度擔心。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的前科紀錄」相比刑案紀錄查註記錄表而言範圍較小,只會記載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而這些紀錄如果有錯誤,可以自行申請更正,但無法經過一定期間而申請塗銷,但這些資料原則上也不會被雇主或其他人得知,因此亦無庸過度擔心,但仍會伴隨一生而留下痕跡,因此,雖然不會對生活產生直接影響,但仍然被一一紀錄而成終生難以抹滅的痕跡。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是最常聽到並使用的紀錄,只有記錄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並且相較於前二者,以下刑事案件紀錄不會記載於其中: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原則上,經法院判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且未受緩刑之宣告,或緩刑經撤銷,才會記錄於其中,而跟隨一輩子,否則,若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受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責,將不會記錄於其中。

由此可知,在求職、留學最常用的良民證而言,並不會記載緩起訴處分,只會存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的前科紀錄」與「刑案紀錄查註記錄表」,而這些記載緩起訴的紀錄,將不會遭他人取得而對生活產生直接重大影響,因此無須過度擔心。

律師如何協助緩起訴期間避免誤觸罰則?必要出國、公職考試等狀況如何因應?

有律師協助之下,主要是為您釐清案情,逐一解說案情發展,一方面為您擬定訴訟方向,另一方面可以安定內心焦慮的情緒,並且幫你向檢察官盡力爭取緩起訴處分,就遵守與履行事項是否逾越法定範圍,為您爭取應有的權利,免於遭受違法侵害。

於緩起訴處分的期間內,如果因為特殊狀況違反應遵守或履行事項,律師可以幫您向檢察官進行溝通,說明違反原因並且盡力向檢察官爭取維持緩起訴處分,以免您因為緊急的突發狀況,造成撤銷,進而被檢察官起訴,可能因此在良民證上留下人生汙點,如此一來,往後人生的求職、留學與考試將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由律師為您瞻前顧後,是權利的爭取與捍衛不可或缺的一大幫助。

當您面臨緩起訴的相關問題,法律得來訴團隊擁有專業的律師團,將能夠即時為當事人針對當下最有利的情境,進行分析、說法與後續處理。立即聯繫,以免除不必要的困擾!

相關文章